銀川市人大代表聯繫選舉單位的基層組織和民眾辦法

為加強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與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的聯繫,廣泛聽取基層組織和民眾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意見,充分發揮代表聯繫民眾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銀川市人大代表聯繫選舉單位的基層組織和民眾辦法》。該《辦法》共13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人大代表聯繫選舉單位的基層組織和民眾辦法
  • 性質:法律條款
  • 時間:不詳
  • 範圍:銀川市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銀川市人大代表聯繫選舉單位的基層組織和民眾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大代表(以下簡稱代表)在閉會期間與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的聯繫,廣泛聽取基層組織和民眾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意見,充分發揮代表聯繫民眾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開展聯繫選舉單位的基層組織和民眾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選舉單位,是指選舉產生銀川市人大代表的縣(市)區,選舉產生縣(市)區、鄉(鎮)人大代表的選區。
本辦法所稱基層組織,是指選舉單位區域內的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工業園區、學校、醫院、企事業單位等。
第三條 代表聯繫選舉單位的基層組織和民眾的主要任務是 “聽、帶、查”。
(一)聽取情況反映。即聽取選舉單位的基層組織和民眾對各方面工作的情況反映、意見和要求。
(二)帶回建議意見。即了解社情民意,把選舉單位的基層組織和民眾的建議意見帶回來,及時向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人大主席團反映、報告。
(三)檢查工作落實。就是檢查法律法規和市、縣(市)區、鄉(鎮)人代會及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第四條 代表聯繫選舉單位的基層組織和民眾,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
(一)就近聯繫。代表應以方便開展工作、發揮專業特長為原則,就近聯繫基層組織和民眾。市人大代表應聯繫選舉單位的基層組織和民眾;縣(市)區人大代表和鄉(鎮)人大代表應就近聯繫選區內的基層組織和民眾。
(二)混合編組。代表小組實行市人大代表、縣(市)區人大代表和鄉(鎮)人大代表混合編組,每個代表小組3—5人。
代表編組及代表小組聯繫的基層組織,由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徵得代表本人意見後研究確定,書面通知代表本人及所聯繫的基層組織,並報銀川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部門備案。
代表編組及所聯繫的基層組織每年可調整一次。
(三)選好組長。代表小組應推選一名綜合素質高、責任心強、組織協調能力強的縣(市)區人大代表或鄉(鎮)人大代表擔任組長,具體負責本小組的代表聯繫活動。
(四)點面結合。代表小組除主要聯繫指定的基層組織及民眾外,也可以聽取和反映選區內的其他基層組織和民眾的意見、要求,實現代表聯繫選舉單位全覆蓋。加強代表聯繫民眾陣地建設,充分發揮“代表之家”的作用。
第五條 代表應採取多種方式聯繫選舉單位的基層組織和民眾,並在所聯繫的組織公布聯繫電話、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
(一)走訪基層組織和民眾。代表應不定期地走訪所聯繫的基層組織及幹部民眾,廣泛聽取情況反映和建議意見。民眾也可以通過打電話等方式向代表反映情況和問題。
(二)接待民眾信訪。代表每年應安排時間,設立接待日,提前在所聯繫的組織公示,接待民眾來訪,閱讀民眾來信,了解社情民意。
(三)召開座談會。代表可召開所聯繫的基層組織幹部、民眾參加的座談會,聽取情況反映,徵求民眾意見,暢通民意反映渠道。
(四)開展調研。代表可就民眾集中反映的問題或社會熱點難點問題,深入實際,走村入戶,開展調查研究,深入了解情況,提出建議意見。
(五)持證視察。針對民眾反映的問題,代表可依法持代表證就地就近進行視察。
代表小組每季度至少要開展一次聯繫活動,並如實記錄活動情況。參加聯繫活動的代表應認真填寫《代表聯繫基層組織和民眾履職登記表》。
第六條 代表在開展聯繫基層組織和民眾活動中,可以了解情況、反映問題、提出建議,依法推動問題的解決,但不直接處理具體問題。
第七條 代表對所聯繫的基層組織和民眾反映的問題、提出的建議及調研、視察所了解的情況,應進行認真研究、歸納整理,填寫《人代會閉會期間代表建議意見》專用紙,交所在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部門、鄉(鎮)人大主席團處理。
(一)代表所提的建議意見,屬於銀川市市級國家機關職權範圍內的,經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部門審核,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後,轉交市政府或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辦理。
(二)代表所提的建議意見,屬於所在縣(市)區國家機關職權範圍內的,經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後,轉交縣(市)區人民政府或法院、檢察院辦理。
(三)代表所提的建議意見,屬於所在鄉(鎮)國家機關職權範圍內的,經鄉(鎮)人大主席團研究後,轉交鄉(鎮)人民政府辦理。
第八條 市、縣(市)區政府、法院、檢察院,鄉(鎮)政府,在收到本級人大常委會或人大主席團轉交的代表建議意見後,要認真研究辦理,並在三個月內將辦理結果書面答覆代表,由代表反饋基層組織和民眾。同時,抄送本級人大常委會或人大主席團備案。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部門,要加強對代表聯繫基層組織和民眾工作的調研和指導,及時了解掌握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人大主席團,要積極為代表開展聯繫基層組織和民眾活動提供服務和保障,為本級人大代表補貼交通、通訊等費用。
第十一條 全市各級組織和個人應當尊重代表的權利,支持配合代表開展聯繫活動。代表所在單位對代表開展聯繫活動,應給予時間保障,保證其工資、獎金、福利等待遇不受影響,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職務。
第十二條 代表應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依法開展聯繫基層組織和民眾活動,自覺接受原選舉單位和民眾的監督,不得利用代表權利謀取私利。
代表開展聯繫基層組織和民眾活動的情況,由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部門負責,每半年通報一次。
縣(市)區人大代表和鄉(鎮)人大代表的履職情況,由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部門和鄉(鎮)人大主席團負責,每年年底在代表所在選區公布,接受民眾的監督。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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