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子拒賜

《鉅子拒賜》是一篇記錄墨家言行的古文,見於《呂氏春秋-去私》。記敘了墨者黃享為了維護法律尊嚴,拒絕秦惠王的恩賜,大義滅親的故事。闡述了墨家對法的觀點,法禁殺傷,行大義,不可侵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鉅子拒賜
  • 出自:《呂氏春秋-去私》
  • 墨者:墨家學派的人
  • 含義:法是禁殺傷行大義的是不可侵犯的
鉅子拒賜------《呂氏春秋-去私》
墨者①有鉅子②腹(黃享),③居秦。其子殺人,秦惠王曰:“先生之年長④矣非有它子也,寡人⑤已令吏弗誅矣,先生之以此聽寡人也。:腹對曰:“墨者之法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此所以禁殺傷人也。夫禁殺傷人者,天下之大義也,王雖為之賜⑥,而令吏弗誅⑦,腹不可不行墨子之法。”不許惠王,而遂殺之。子,人之所私也;忍所私以行大義,鉅子可謂公矣。
【註解】
① 墨者:墨家學派的人,即墨翟的門徒。
② 鉅子:墨家學派對墨學有成就的人稱“鉅子”。
③ 腹(黃享):人名,(黃享)為一字,讀音同“囤”。
④ 年長:年老。惠王:孝公之子,號惠文君。
⑤ 寡人:古代君王、諸侯對自己的謙稱。
⑥ 弗誅:不殺。誅:殺,問罪而殺。
⑦ 賜:恩賜、賞賜。指赦罪的事。
【今譯】墨家學派有位很有成就者叫腹(黃享),住在秦國,他的兒子殺了人,秦惠王(他)說:“先生已經年老了,又沒有別的子女,所以我已經命令獄吏不殺他了。希望先生因為我有這樣的心意,聽從我。”腹(黃享)回答(秦惠王)說:“墨家的法規是:殺人的抵償性命,傷人的受到刑罰。這是為了禁止殺人和傷人的。禁止殺傷,是天下的公理,大王您雖然恩賜我(赦免我兒子),命令獄吏不殺,但是我不能不履行墨家的法制。”他沒有答應惠王,最終還是殺了自己的兒子。兒子,自然是人們所偏愛的;忍心割去自己所偏愛的而去推行天下公理,鉅子腹部(黃享)可以稱得上是大公無私了。
【釋義】墨者認為,法是禁殺傷、行大義的,是不可侵犯的。所以他雖然已經年邁,但是仍然拒絕了國王赦子不死的恩賜,毫不猶豫地殺死了自己的獨生子。說他能“大義滅親”,不算過譽吧?
同時,此文也體現了要公平公正,平等對待所有人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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