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

根據1999年2月國際上三大金融監管部門--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監會組織、國際保險監管協會聯合發布的《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原則》,金融控股公司指"在同一控制權下,所屬的受監管實體至少明顯地在從事兩種以上的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同時每類業務的資本要求不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融控股公司
  • 解釋:金融業實現綜合經營的組織形式
  • 起源地:起源於美國
  • 監管條例:《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原則》
概念,特點,模式優勢,轉型,靈活性,協同效應,業務發展,降低風險,資本運作,潛在風險,法律問題,國內現狀,

概念

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業實現綜合經營的一種組織形式,也是一種追求資本投資最最佳化、資本利潤最大化的資本運作形式。在金控集團中,控股公司可視為集團公司,其它金融企業可視為成員企業。集團公司與成員企業間通過產權關係或管理關係相互聯繫。各成員企業雖受集團公司的控制和影響,但要承擔獨立的民事責任。
金融控股公司一詞最早起源於美國,在美國《金融服務業法案》有關銀行控股公司組織結構的條款中首次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這一法律術語,但是並沒有給予明確的定義。我國台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法”在第4 條第1 項第2 款,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定義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所持有的股份具有控制性,並依照金融控股公司法設立的公司。

特點

作為多元化經營的金融企業集團,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如下特點:
集團控股,聯合經營
集團控股是指存在一個控股公司作為集團的母體,控股公司既可能是一個單純的投資機構,也可能是以一項金融業務為載體的經營機構,前者如金融控股公司,後者如銀行控股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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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業,規避風險
法人分業是金融控股集團的第二個重要特性,指不同金融業務分別由不同法人經營。它的作用是防止不同金融業務風險的相互傳遞,並對內部交易起到遏制作用。
財務並表,各負盈虧
根據國際通行的會計準則,控股公司對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在會計核算時合併財務報表。合併報表的意義是防止各子公司資本金以及財務損益的重複計算,避免過高的財務槓桿。另一方面,在控股公司構架下,各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控股公司對子公司的責任、子公司相互之間的責任,僅限於出資額,而不是由控股公司統負盈虧,這就防止了個別高風險子公司拖垮整個集團。

模式優勢

轉型

在金融分業監管體制下,設立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持有證券、銀行、保險和其他金融資產的股權,是實現由分業經營向混業轉型的最佳模式。以控股公司作為資本運作平台,通過兼併收購或設立新的子公司以開展其他金融業務,構建金融服務平台,建立全功能金融服務集團.

靈活性

(1)監管壓力
在金融業分業經營的監管體制下,設立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持有銀行和其他金融資產的股權,各金融業務子公司各自持有相關業務牌照,獨立經營,接受各自監管部門的監管,符合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精神。同時減少單一金融機構同時開展其他金融業務帶來的監管壓力。
(2)公司治理
控股公司在公司治理結構上擁有更大的靈活性,不用滿足各金融業務監管當局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規定。例如,在香港,按照《銀行業條例》,金融監管局有權審批銀行董事會的委任,銀行在公司治理方面受到的約束將大於控股公司。

協同效應

金融控股公司通過收購、兼併不同種類的金融機構,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具有巨大的協同效應的優勢。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在制定企業發展戰略時,可以將不同地區、不同金融品種之間的優勢加以組合利用。在金融業激烈競爭的環境下,可以有兩種選擇:
(1)增加單一金融服務產品的數量,如擴大銀行地區分行和營業網點,可以多吸收存款。這樣作法的意義是大銀行只要收購一家小銀行,就可以降低小銀行的高額成本,由於平均成本的降低而帶來了規模經濟。
中銀基金公司揭牌 中行金融中銀基金公司揭牌 中行金融
(2)增加金融服務產品的種類,如銀行經營證券業務和保險業務。銀行的一個網點,可以同時銷售證券、基金、保險等不同金融服務產品,這就大大地降低了成本,比分別設立網點要節省許多人力和設立網點的費用。通過增加金融服務產品的種類,由於平均成本的降低帶來了範圍經濟。

業務發展

金融控股公司產生與存在的動力就在於它的創新業務,即金融部門內部各要素的重新組合和衍生。在控股公司下,銀行、證券、保險等子公司獨立運作,業務發展空間更大、自由度更高,有利於各子公司在各自領域更充分地發展業務;在控股公司模式下,各種業務和產品間的交叉銷售更加市場化,透明度高,關聯交易的處理也更加規範明確,有利於更好地實現業務和產品的交叉銷售。20世紀後半葉是金融創新業務飛速發展的時期,與金融控股公司相關的金融創新業務主要內容包括"金融超市"或"一站式金融服務"以及網路金融服務

降低風險

(1)控股公司模式有利於降低管理風險。控股公司只行使股權投資的職能,不同業務子公司的管理互相獨立,可以保證較高的業務管理能力,避免單一金融機構同時管理其他金融業務的巨大壓力。
(2)控股公司模式有利於降低市場風險。在控股公司模式下,銀行與其他業務間的交叉銷售等商業活動處於市場的監督之下,透明度更高,風險更低。
(3)控股公司模式有助於提高風險承受能力。各項金融業務分別在獨立的子公司里進行,一家子公司無需為其他業務的風險承擔損失;即使一家子公司出現經營危機,其他子公司還可照常經營,無需以自身的資金去承擔責任,從而有利於保障其自身的資金安全。

資本運作

從募集資金用途來看,控股公司在資金調配上擁有更大的靈活性。例如,當銀行因資本金過剩要降低資本金水平時,需要得到有關監管當局的認可,這一過程可能會耗時較長,而控股公司則沒有上述限制,有利於提高資本金的使用效率。
同時,控股公司模式在後續融資上更便利。例如按香港的有關規定,向控股公司注入其他資產,只需遵守《香港上市條例》及《收購合併守則》,不需要香港金管局的批准;而任何資產注入上市銀行時,都要接受證券監管機構和金管局的雙重監管。

潛在風險

系統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由於占有金融資源過大,其系統風險的危害比較大。在金融控股公司中,無論將部門的風險分散化到怎樣的程度,即使系統內部不發生風險,但是由於系統外的風險,也會波及到系統內。在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體系中,這種不能分散的風險可能導致系統風險。這是因為,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控制的金融資源占據著金融和經濟活動的絕大部分,可能使整體經濟暴露在風險之中;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使銀行與產業之間建立更緊密的聯繫,這樣就可能使震盪更容易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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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和利益衝突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間進行關聯交易,使得集團內各子公司的經營狀況相互影響,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內幕交易和利益衝突的風險。由於集團內子公司的利益相互影響,所以就可能出現子公司之間進行內幕交易、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現象。
財務槓桿比率過高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提高財務槓桿比率,比如總公司以外來資本(如通過發債或借款)撥付給子公司的資本金,在總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都同時反映出來。如果該子公司用該筆資金在集團內繼續投資,則該筆資本就被重複利用,這意味著資產重複計算,可能會使整個集團的財務槓桿比率過高,影響到集團的金融安全.

法律問題

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確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是金融混業經營的組織創新。日本、加拿大許多已開發國家以及許多開發中國家紛紛採用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實行混業經營,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成為世界上主要的金融混業經營組織制度。 在WTO體制下,改革我國的金融分業經營法律制度,實行金融混業經營,培育和發展金融控股公司,組建中國金融業“航空母艦”,是應對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的一種現實選擇。雖然我國已經出現了大量的金融控股公司和“準”金融控股公司,但是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此沒有相應的規定,存在很多法律問題。對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提出相應的法律對策。 是我國金融實踐的迫切要求。 論文以探討防範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風險的法律問題為主線,選擇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力求深入,而不是面面俱到。論文主要採用對美國、日本和英國等國家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有關法律制度進行比較研究的方法,在對相關法律制度比較研究的基礎上,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相關法律問題提出了相應的法律對策。 論文共分六章,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基礎法律問題。第一節首先對控股公司的概念、控股的含義和控股公司的種類進行分析,然後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類型和法律特徵,並對相關概念作了比較分析。第二節主要探討了美國金融控股公司具體的演變歷程與原因,同時介紹了英國、日本、韓國和台灣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變革。第三節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產生的特殊法律問題。 第二章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組織制度。第一節研究金融混業經營的理論演變。首先分析加入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概念,接著分析金融分業經營與金融混業經營的理論演變,最後探討金融混業經營的動因。第二節比較混業經營相關組織制度。對德國全能銀行制度和英國“金融混合體”制度進行利弊分析,最後對三種混業經營組織制度進行比較分析,得出啟示。第三節對金融控股公司制度進行法律經濟學理論分析。 第三章研究金融“防火牆”法律問題。第一節分析金融防火牆的概念和種類,探討金融防火牆存在的原因。第二節比較分析美國和日本法定金融防火牆制度。

國內現狀

由金融機構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
這類公司的特點是母公司是主要經營某種金融業務的銀行、信託、證券或保險公司,通過子公司或直接由母公司參與另一種或多種金融業務。這類公司可分為三類;一類是國有商業銀行通過獨資或合資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二類是以信託投資公司為主體,從事信託、證券、銀行和實業的金融控股公司;三類是以保險公司為主體的從事保險、證券和信託的金融控股公司。
1.國有商業銀行通過獨資或合資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1)1979年,中國銀行在香港成立經營投資銀行業務的中國建設財務(香港)有限公司,涉足資本市場業務。1992年7月,中行在香港成立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開展保險業務。以此為基礎,1996年,中國銀行在英國註冊成立了主要從事投資銀行或商業銀行業務的中銀國際一中國銀行國際控股有限公司,1998年中國銀行的海外投資銀行機構和業務進行重組,在香港重新註冊成立中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簡稱中銀國際), 1999年,中行又與英國保誠集團合資成立了資產管理公司和信託公司,開拓香港的公積金市場。中銀國際是中行在海外設立的全資附屬的全功能投資銀行,充分說明中行的金融控股公司構架己經展開。
(2)1995年中國建設銀行與摩根斯坦利公司合資組建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建行擁有42.5%的控股權。因為相關的投資協定在《商業銀行法》實施前己經簽署,依據《商業銀行法》第43條之規定,在本法實施前,商業銀行己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實施辦法,所以該公司獲國務院特許可以經營人民特種股票、境外發行股票、境內外政府債券、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的經紀、自營以及承銷業務,基金的發起和管理,項目融資顧問等廣泛的投資銀行業務。2002年中方增持股份至51%並獲得A股經紀牌照。因此,建設銀行通過控股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開始了其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格局。
(3)1998年中國工商銀行與香港東亞銀行合作在香港收購了擅長投資銀行業務的西敏證券,並在香港註冊成立工商東亞金融控股公司,從事香港和內地的投資銀行業務。2000年4月中國工商銀行又斥資收購了香港友聯銀行,直接在香港開展零售銀行業務,並涉足投資銀行業務。上述公司中除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是國家特批在中國註冊外,其餘兩家公司都是在境外依據外國法律註冊的。這些公司成立的目的很明確,即國有商業銀行意圖涉足投資銀行業務,利用自己和國有大企業長期以來形成的客戶關係,大力推銷投資銀行產品。反過來,投資銀行產品可以促進傳統的銀行產品的銷售。
2.以信託投資公司為主體的金融控股公司這類金融控股公司的典型代表是中信集團。中信集團成立於1979年,經營內容涵蓋了金融業和非金融業。2002年經國務院批准設立了中信控股公司對集團下的金融業務進行金融控股公司改造。中信控股公司是我國第一家規範的金融控股公司,通過對原中信集團的金融控股公司化改造,中信控股公司改制為純粹型控股公司,不再經營具體金融業務,而只是一個純粹的投資控股和管理機構,控股了中信實業銀行、中信證券、中信興業信託、中信嘉華銀行、信誠保險等五家重要的金融子公司,涉及銀行、證券、保險各方面。
3.以保險公司為主體的金融控股公司
這類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代表是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投資1.5億元人民幣全資控股了平安信託投資公司,而平安信託投資公司又投資9150萬人民幣,控制了平安證券公司61%的股份。2001年12月,保監會批覆了平安保險的機構改革方案,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2月,平安信託與滙豐銀行聯合收購原福建亞洲銀行,2004年3月更名為平安銀行,在福建掛牌營業。至此,平安集團形成了以保險為主,涉足信託、證券、銀行和實業投資的金融控股集團。
由產業資本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
我國境內對金融機構投資企業有限制,近幾年湧現出許多產業資本控股、參股金融業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既包括國有企業集團,如寶鋼、山東電力、海爾等,也包括民營企業集團的投資,如新希望和已經崩潰的德隆等。這類金融控股公司的產生,主要是基於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這些投資者大都是近幾年高速擴張的企業集團(或上市公司),其擁有豐富的現金流可以隨時對外投資,加之我國現有法律規定,普通的工商企業、信託投資公司可以運用自有資本向任何金融機構投資,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在運用自有資本向其他金融機構投資方面也幾乎沒有限制。另一方面也希望通過對金融業的投資,保證其事業擴張的資金和其他金融需求。產業、民營資本控股金融機構的三種主要方式:一是直接主導或參與新設立的金融機構;二是借國有股東退出之機,受讓金融機構股權;三是借增資擴股之機出資控股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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