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
  • 編號:財金〔2011〕50號
  • 對象: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 目的:加強對金融企業的財務監管
財政部通知,條例內容,

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
財金〔2011〕50號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加強對金融企業的財務監管,進一步規範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工作,綜合反映金融企業資產營運質量,推動金融企業提升經營管理水平,促進金融企業健康發展,現印發《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及《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指標及結果計分表》、《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指標計算公式說明》,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
2.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指標及結果計分表(略,詳情請登錄財政部網站)
3.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指標計算公式說明(略,詳情請登錄財政部網站)
財 政 部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附屬檔案1:

條例內容

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金融企業的財務監管,進一步規範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工作,綜合反映金融企業資產營運質量,推動金融企業提升經營管理水平,促進金融企業健康發展,根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工作,適用本辦法,金融企業具體包括:
(一)執業需取得銀行業務許可證的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財務公司等;
(二)執業需取得保險業務許可證的各類保險企業等;
(三)執業需取得證券業務許可證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四)各類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擔保公司以及金融監管部門所屬的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評價,是指通過建立評價財務指標體系,對照相應行業評價標準,對金融企業一個會計年度的盈利能力、資產質量、償付能力以及經營增長狀況等進行的綜合評判。
第四條 財政部依據本辦法組織實施中央管理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組織實施本地區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五條 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綜合性原則。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應當通過建立綜合的指標體系,對金融企業特定會計期間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綜合評判。
(二)客觀性原則。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應當充分考慮市場競爭環境,依據統一測算的、同一期間的國內行業標準值,客觀公正地評判金融企業的經營成果。
(三)發展性原則。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應當在綜合反映金融企業年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基礎上,客觀分析金融企業年度之間的增長狀況及發展水平。
第六條 為確保績效評價工作的客觀、公正與公平,績效評價工作原則上應當以社會中介機構按中國審計準則審計後的財務會計報告為基礎,其中,財務報表應當是按中國會計準則編制的合併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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