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星(內蒙古呼倫貝爾職業技術學院黨委原書記)

金星(內蒙古呼倫貝爾職業技術學院黨委原書記)

金星,男,漢族,曾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職業技術學院黨委書記。

2018年6月,金星因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被提起公訴。

2019年2月,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星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職業:內蒙古呼倫貝爾職業技術學院黨委書記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立案偵查,依法逮捕,開除黨籍,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判決,

人物履歷

曾任內蒙古呼倫貝爾職業技術學院黨委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7月24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訊息:內蒙古呼倫貝爾職業技術學院黨委原書記金星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立案偵查

2017年9月6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訊息,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呼倫貝爾職業技術學院原黨委書記金星(副廳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依法逮捕

2017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呼倫貝爾職業技術學院原黨委書記金星(副廳級)決定逮捕。

開除黨籍

2018年2月,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訊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對呼倫貝爾職業技術學院原黨委書記金星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金星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將呼倫貝爾職業技術學院醫療護理系教學樓等內門安裝工程交給其妻子辦理,獲利20萬元。違反組織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職工錄用、幹部任用、工程款撥付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問題涉嫌受賄犯罪。
金星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違紀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給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監委委員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金星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職業技術學院原黨委書記、院長金星(副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一案,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向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被告人金星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金星,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金星在擔任呼倫貝爾職業技術學院黨委書記、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超越職權,違法評估和拆遷補償;不正確履職,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8年11月27日,呼倫貝爾職業技術學院原院長、黨委書記金星(副廳級)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案在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金星利用擔任呼倫貝爾職業技術學院院長、黨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呼倫貝爾市金典拍賣有限責任公司、武某某等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款支付、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46.13萬元。2010年8月,在呼倫貝爾職業技術學院開發建設教職工住宅樓過程中,金星擅自決定提前進場、違法拆遷,且未按法定程式進行拆遷安置補償,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2042.1697萬元。2010年,在將原民族藝術學校土地產業置換過程中,被告人金星未進行調查即與無法人資質和經濟實力的商某某簽訂了置換協定,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1146.1萬元。
庭審中,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出示了相關證據,圍繞控辯雙方爭議的主要問題展開法庭辯論,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

一審判決

2019年2月,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呼倫貝爾職業技術學院原院長、黨委書記金星(副廳級)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一案作出判決,被告人金星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
判決認定:被告人金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243萬元、5000美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金星作為受委託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造成損失1711.6047萬元,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金星作為受委託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呼倫貝爾職業技術學院被起訴執行1146.1萬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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