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我市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勞動力市場機制,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甘肅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金昌市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管理辦法
  • 語言:中文
  • 主管單位:金昌市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
  • 創刊時間:2007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主題詞,內容,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金昌市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請認真貫徹落實。
市 長: 鄭玉生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

主題詞

勞動 失業保險 基金 辦法
分送:永昌縣、金川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市委, 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金昌軍分區。

內容

金昌市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市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勞動力市場機制,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甘肅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的基本原則是:市級統籌管理,分級承擔責任。
第三條 失業保險工作責任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承擔,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失業保險工作的領導,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失業保險基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籌集和監督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失業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失業保險參保擴面、參保職工登記、失業人員登記、領取失業保險資格審核、失業保險金髮放以及失業人員向社區移交等工作;地稅部門負責失業保險費征繳工作。
第五條 實行市級統籌後,縣、區征繳的失業保險費統一繳入市財政失業保險基金專戶;縣、區所需費用,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通過市財政按期撥付。
第六條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全市失業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並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覆核、市財政部門審核,經市政府批准後下達執行。縣、區政府負責本地區失業保險基金收支計畫的落實。
第七條 縣、區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先繳後返,失業保險基金出現缺口時,由市級統籌基金給予一定補助。沒有完成失業保險費征繳計畫的,市級統籌基金不予補助,其缺口由同級財政自行解決。
第八條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每年定期對縣、區失業保險基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縣、區規範使用失業保險基金,避免失業保險基金的損失。
第九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失業保險參保擴面、失業人員就業狀況認定工作,協助地稅部門完成征繳計畫;建立和完善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實現失業人員管理服務社會化;負責本轄區內失業人員接收、待遇標準審核、失業金髮放工作;負責制定失業保險金支出計畫,保證失業保險金使用規範,管理安全。
第十條 失業保險基金嚴格按《失業保險條例》和《甘肅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的範圍使用,用於下列支出:
(一)參保職工失業後所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五)國務院規定的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省政府報國務院批准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銀行按月發放。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本轄區失業人員就業狀況進行認定,出具未就業證明,失業人員憑未就業證明和相關手續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十二條 職工個人或用工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保險關係隨之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轉入遷入地,由遷入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發放。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撥付。
第十四條 發揮失業保險基金在促進就業中的作用,按規定撥付職業介紹費和職業培訓費,用於幫助和扶持失業人員再就業。
第十五條 建立規範統一的失業保險網路系統,提高失業保險管理水平。
第十六條 建立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以個人繳費記錄為主要依據,確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及待遇期限,及時為參保單位及其職工提供個人繳費信息查詢。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下發後,縣、區政府應督促勞動保障部門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失業保險金歷年結餘上劃市級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金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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