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證據不輕信口供

重證據不輕信口供是中國司法機關審理刑事案件、收集、使用證據方面的重要原則,是長期司法工作實踐經驗的總結。中國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所謂“重證據”,就是司法機關審理一切案件都要依據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證據作為定案處理的客觀基礎,對被告人口供以外的其他證據都應重視並儘量予以全面蒐集。

所謂“不輕信口供”,就是對於被告人的口供應當慎重對待,既不能完全不信,也不能輕易相信,被告人的口供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之一。為了正確破案與定案,確保辦案質量,必須重證據,重調查研究,而不輕信口供。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