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勘驗

重新勘驗指的是根據檢察機關的要求,或當事人、辯護人申請,由司法機關對原有的勘驗再重新進行的勘驗。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如當事人和辯護人對勘驗有懷疑,申請重新勘驗時,須經法庭決定是否同意,在必要和可能時,也可重新進行勘驗。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復驗、複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復驗、複查,並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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