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

為規範種畜禽生產經營行為,保障種畜禽質量,維護種畜禽生產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重慶市發布了《重慶市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
  • 檔案類別:發放辦法
  • 地點重慶市
  • 發布年份:2009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發布

此規範性檔案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符合《重慶市行政機關
規範性檔案審查登記辦法》的規定,決定予以登記。
渝文審[2009]21號
重慶市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
渝農發[2009]240號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種畜禽生產經營行為,保障種畜禽質量,維護種畜禽生產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包括種畜場、種禽場、地方畜禽資源場、種禽孵化場、特種經濟動物繁育場、畜禽人工授精站(點)以及生產經營遺傳材料(精液、胚胎、基因等)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和個人,申請取得《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
條件:
(一) 生產經營的種畜禽必須是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鑑定的品種、配套系,或者是經批准引進的境外品種、配套系,且來源清楚、質量優良;
(二) 有2名以上專職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專門從事畜禽人工授精、胚胎移植以及種禽孵化業務的人員應當經市畜牧獸醫行業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鑑定合格,並取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三)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繁育設施設備;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防疫設施和防疫條件;
(五)有良種登記、各項生產性能、引種記錄,系譜和各類技術資料等完善的質量管理和育種記錄製度;
(六)有符合國家或本辦法規定的群體規模;
(七)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許可證》,由市農業委員會審核,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
第六條 畜禽原種場、祖代場、地方畜禽資源場的《許可證》,由市農業委員會審核發放。具體標準為:
1. 畜禽原種場、祖代場。原種豬場存欄基礎母豬200頭以上,祖代種豬場基礎母豬存欄在300頭以上(種公豬不得少於6個血統,且系譜清楚;單品系基礎母豬存欄100頭以上);祖代種禽場常年存欄成年母禽5000隻以上。
2. 地方畜禽資源場。生豬100頭以上;牛30頭以上;羊100隻以上;兔300隻以上;家禽500隻以上;其它畜禽另定。
第七條 規模純種繁育場、父母代場、種禽孵化場、人工授精站(點)、特種經濟動物繁育場的《許可證》,由區縣(自治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放。其標準為:
1.種豬場。基礎母豬存欄50頭以上。
2.奶牛場。基礎母牛存欄50頭以上。
3.種羊場。基礎母羊常年存欄50隻以上。
4.種兔場。基礎母兔存欄100隻以上。
5.種禽場。常年存欄成年母禽1000隻以上。
6.孵化場。年孵化種禽100000隻以上。
7.人工授精站。存欄種公豬50頭以上。
8.特種動物。野豬、鹿、山雞、鴿和鵪鶉等。
第八條 畜禽原種場、祖代場、地方畜禽資源場申請《許可證》,直接向市農業委員會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市農業委員會自申請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自行或委託市畜牧技術推廣機構組織專家評審,並在收到專家評審意見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發《許可證》的決定。
第九條 規模純種繁育場、父母代場、種禽孵化場、人工授精站(點)、特種經濟動物繁育場申請《許可證》,直接向當地區縣(自治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區縣(自治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經實地條件審核後,作出是否頒發《許可證》的決定。
第十條 區縣(自治縣)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辦理的《許可證》,應於每年12月前向市農業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 申請《許可證》應當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慶市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見附屬檔案);
(二)場區平面圖和場區實景圖片;
(三)周圍環境示意圖;
(四)主要技術人員學歷或職稱證書複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六)畜禽人工授精和種禽孵化業務人員國家職業證書;
(七)引進種畜禽場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八)引進種畜禽的《種畜禽合格證》;
(九)飼養管理規程;
(十)畜禽選育方案;
(十一)衛生防疫制度;
(十二)種畜禽出場執行標準;
(十三)免疫方案;
(十四)無害化處理制度;
(十五)種畜禽群體規模證明。
人工授精站(點)申請《許可證》只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慶市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見附屬檔案);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三)主要技術人員學歷或職稱證書複印件;
(四)畜禽人工授精人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五)種畜群體規模證明。
第十二條 《許可證》由市農業委員會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樣式及要求統一印製。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許可證》:
(一)《許可證》到期的;
(二)設立分場(廠、站)的;
(三)到異地生產經營的。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9年8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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