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渝中區希望之光社會工作服務中心

重慶市渝中區希望之光社會工作服務中心是民辦非企業形式的專業性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中心主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和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運作,主要進行社會工作服務、培訓和研究。中心專業社工帶領實習社工和義工志願者共同致力於本土社會工作探索。中國聚愛公益聯盟是重慶市渝中區希望之光社會工作服務中心推出的品牌。該機構是USDO自律吧的成員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渝中區希望之光社會工作服務中心
  • 地區:重慶市渝中區
  • 類型:區政府工作部門
  • 內設機構:理事會等
組織架構,業務範圍,開展項目,章程,

組織架構

理事會、監事會
組織架構組織架構
下設理事長、監事長、理事、監視
秘書長
項目總監、企劃總監、財務總監、外聯總監
項目部、企劃部、財務部、外聯部

業務範圍

1、開展社會工作專業服務(貧困群體、優撫對象、兒童、青少年、婦女、下崗失業人群、外來工及其子女、企業職工、社會越軌人群等弱勢群體和廣大居民提供社會工作專業服務);
2、承接政府部門職能轉移及委託、購買服務事宜,(為政府部門政策研究及社情民意調查提供服務,為從事社會工作的人員提供專業培訓,為在崗初級社會工作者提供專業督導服務);
3、開展企業社會責任研究,為企事業單位提供公益慈善項目,文化宣傳活動,提供企事業單位品牌文化宣傳;
4、提供社會工作策劃、培訓、督導服務,開展社會工作的交流與合作(為志願者組織開展活動提供策劃和培訓,為其他新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提供策劃、督導服務)。

開展項目

衣暖人心 舊衣捐贈 再利用環保公益活動
活動時間:2014年05月03日星期六19:34 至 2018年08月08日星期三08:00
活動地點:全國
活動費用:免費
報名截止:2018年08月08日星期三08:00
活動內容已於 2014-05-03 19:34:00 更新,請關注。
2014年4月11日,中國建築土木建設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團委發出愛心衣物捐贈的倡議書之後,分公司各事業部、各項目部、機關各部門員工便開始自發組織起來,短短兩周內捐了1024件舊衣物,全部寄往了重慶市渝中區希望之光社會工作服務中心。
2013年12月30日,聚愛公益聯手浙江阿傑邦尼服飾,在貴州仙源縣騎龍村騎龍國小開展了一次新年暖冬活動。來自重慶聚愛公益和浙江阿傑邦尼的愛心人士們為騎龍國小的孩子們送去了全新的羽絨服,讓孩子們溫暖走進2014年。
2013年12月26日,聚愛公益愛心活動共為萬隆村小全校168名學生每人送出了1個書包、1把雨傘,一本新華字典以及總計300來件冬衣,價值人民幣五萬餘元。聚愛公益的負責人表示,他們將繼續關注村小,建立長期幫扶機制。
留守兒童校外活動室項目招募愛心企業資助
活動時間:2014年04月21日星期一12:53 至 2015年05月15日星期五05:00
活動地點:全國
活動費用:免費
報名截止:2015年05月15日星期五05:00
活動內容已於 2014-04-21 12:55:36 更新,請關注。
2014年1月21日,聚愛公益攜手愛心企業重慶創浩家居為貴州仙緣縣騎龍村騎龍國小援建校園圖書室及一千五百本課外書籍,價值人民幣一萬八千多元。
第二屆城市青少年軍旅及貧困山區生活體驗營
活動時間:2014年07月15日星期二09:00 至 2014年07月24日星期四15:00
活動地點:重慶市萬盛區
活動費用:2998元
報名截止:07月14日星期一18:00
招募人數:200
活動內容已於 2014-04-12 10:33:52 更新,請關注。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重慶市渝中區希望之光社會工作服務中心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工作服務機構。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和衷共濟扶危濟困、發展民間公益事業。
第四條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重慶市渝中區民政局,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重慶市渝中區民政局。
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是重慶市渝中區中山一路(銀中大廈)160號E-4-1室。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單位的舉辦者是李勇先生。舉辦者享有如下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董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董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本單位開辦資金:30000元,出資者:李勇,金額:30000。
第九條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社會工作專業服務(貧困群體、優撫對象、兒童、青少年、婦女、下崗失業人群、外來工及其子女、企業職工、社會越軌人群等弱勢群體和廣大居民提供社會工作專業服務);
二、承接政府部門職能轉移及委託、購買服務事宜,(為政府部門政策研究及社情民意調查提供服務,為從事社會工作的人員提供專業培訓,為在崗初級社會工作者提供專業督導服務);
三、開展企業社會責任研究,為企事業單位提供公益慈善項目,文化宣傳活動,提供企事業單位品牌文化宣傳;
四、提供社會工作策劃、培訓、督導服務,開展社會工作的交流與合作(為志願者組織開展活動提供策劃和培訓,為其他新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提供策劃、督導服務)。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本單位設立理(董)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理事會成員為五人。
理(董)事(以下簡稱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每屆任期四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第十一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畫;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解聘本單位會長提名聘任解聘的本單位其他管理;
(七)內部機構的設定;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理事會對本單位行使下列事項決定權:
(一)業務活動計畫;
(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三)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四)合併、分立、變更、解散方案;
(五)內部機構的設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院長(或副校長、副所長、副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
(七)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八)修改章程;
(九)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至少2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五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全體理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六條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理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的票數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最後決定。
第十八條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會議。委託書須載明授權的範圍。
第十九條理事會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條理事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籤名。理事對理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一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單位簽署有關檔案;
(四)法律、法規和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本單位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員;
本單位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本單位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並推選一名召集人。
第二十四條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不得兼任本單位理事、主要領導職務及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的財務;
(二)對理事、本單位主要領導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理事或本單位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監事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監事表決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七條監事的任期每屆四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李勇先生
第二十九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三)擔任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原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有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的章程,還須載明取得合理回報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六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八條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條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單位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2013年2月2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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