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急救醫療救助基金會

重慶市急救醫療救助基金會

重慶市急救醫療救助基金會屬公募性基金會:行政主管局:重慶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局:重慶市衛生局;基金會由十一名理事和二名監事組成:分別來自於市民政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市慈善總會、市紅十字會、市總工會、市農辦、重慶瑞安天地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重慶市急救醫療中心等單位或部門的領導。

基本介紹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據重慶市民政局統計:我市在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貧困人口尚有170萬,每年因災難事故的發生而致貧的人口還有數百萬。長期以來,重慶市貧困人群的急救醫療救助問題,一直困擾著政府和醫療衛生機構。市政協和市人大多年來一直呼籲建立急救醫療救助基金會,但由於缺乏資金的來源未能實現。在市委和市政府的關心和支持下,2005.10.25急救醫療救助捐贈儀式在我市舉行,黃奇帆、謝小軍、許忠民等市領導出席了會議。羅先生代表香港瑞安集團捐贈了一仟萬元人民幣給重慶市支持醫療救助事業的發展,市委、市府決定用這筆資金建立重慶市急救醫療救助基金會。目前重慶市急救醫療救助基金會籌備工作已就緒,並於06.3正式註冊成立。這是市委、市政府為貫徹中央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構建和諧社會,為重慶市民辦的一件好事,是我市文明和進步的象徵,為資助貧困人群的生命救助築起了一條希望的綠色通道。
重慶市急救醫療救助基金會屬公募性基金會:行政主管局:重慶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局:重慶市衛生局;基金會由十一名理事和二名監事組成:分別來自於市民政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市慈善總會、市紅十字會、市總工會、市農辦、重慶瑞安天地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重慶市急救醫療中心等單位或部門的領導。
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重慶市轄區範圍內。

建設宗旨

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對貧困民眾實施急救醫療資助。

業務範圍

對貧困人群的急救醫療費用資助;接受捐贈;組織募捐;開展急救醫療救護知識的宣傳;合法、安全、有效運作基金,使其增值。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重慶市急救醫療救助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重慶市轄區範圍內。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對貧困民眾實施急救醫療資助。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其中註冊資金400萬元),來源於企業捐贈。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重慶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重慶市衛生局 。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重慶市渝中區健康路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實施對貧困人群急救醫療費用的資助;
(二)接受社會各界對貧困人群的急救醫療資助和捐贈;
(三)組織為災害事故受傷需緊急救護的貧困人群的社會性募捐;
(四)利用基金開展合法、安全、有效的運作,使基金穩定增值;
(五)制定《重慶市急救醫療救助基金會管理辦法》;
(六)開展有關防範災害事故致傷(病)和急救醫療救護知識的宣傳。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 本基金會由7~1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第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人道主義精神和強烈社會責任感;
(二)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並熱心公益事業;
(三)熟悉基金會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有一定資金運作和基金會管理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基金會主要贊助人或巨額捐助者;
(七)基金會主要捐贈方的法人代表;
第十二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組成換屆領導小組並共同提名候選人,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提出建議的權利;
(三)有監督和檢查基金募集和使用情況的權利;
(四)有要求召開理事會會議的權利;
(五)有向本基金會收集和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義務;
(六)有執行理事會決議的義務;
(七)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任務;
(八)有維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促進基金會發展的義務。
(九)主動爭取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的專項撥款和資助。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
(四)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六)審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由理事長提名的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一)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受理事長委託的副理事長、秘書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有1/2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二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本基金會為非專職理事和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費用,費用包括交通費、辦公費、調研費、差旅費等。理事和監事的工作費用列入本基金會的行政辦公費用。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其包括但不限於:
1、年度預算和決算;
2、年度基金會公益活動計畫;
3、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4、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5、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財務負責人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6、組織機構設定、人員編制計畫和內部薪酬獎勵計畫;
7、重要對外檔案;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副理事長在理事長領導之下,協助理事長工作。
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草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提交理事會審定。並組織實施理事會審定的計畫;
(四)草擬理事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提交理事會審定。並執行經理事會審定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策劃大型公益性活動;
(六)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負責日常財務開支的監督和審批;(1000元以內的行政開支)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下設醫療專家審核組,由醫療專家5人組成,負責審核急救醫療的診斷、病情資料及費用清單。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負責召集主持審核工作。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社會各界的捐贈;
(二)人民政府的資助;
(三)重大的投資收入;
(四)基金利息的增值部分;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的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攤派和變相攤派。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向社會組織募捐。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第四十一條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救助重慶市範圍內因突發災害事故和疾病危及生命需緊急救治的貧困人群(五保戶、城鄉低保、農村特困、優撫及三無人員),按標準資助其無其它渠道解決的基本急救醫療費用;
(二)重大投資項目,使本基金能夠合法、安全、穩定地增值。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每年的大型專項募捐活動;
(二)投資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資金運作活動;
(三)購買10萬元以上的國債、國庫券項目;
(四)其他在10萬元以上合法、安全、收益穩定的投資項目。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第四十六條 開展專項資金的募集活動支出和募捐獎勵表彰的支出,可從募捐款中提取5%支付。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受助的資金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和追回資助資金。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非經營性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五十六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八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九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六十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六十一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第六十二條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三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6年 1 月 16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本基金理事會補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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