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地票管理辦法

重慶市地票管理辦法,是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95號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地票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95號
頒布背景,辦法內容,

頒布背景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95號
《重慶市地票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黃奇帆
2015年12月25日

辦法內容

重慶市地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統籌利用城鄉土地資源,嚴格保護耕地,推動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維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促進城鄉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用於地票的建設用地復墾和地票交易、使用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票,是指土地權利人自願將其建設用地按規定復墾為合格的耕地等農用地後,減少建設用地形成的在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的建設用地指標。
第三條 地票管理應當遵循自願復墾、公開交易、依規使用、收益歸農的原則。
第四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用地復墾、地票交易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農業、財政、監察、水利、審計、林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用地復墾及地票使用的組織協調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建設用地復墾相關工作,並對復墾形成的耕地等農用地的管理利用實施監督。
第二章 建設用地復墾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化發展需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建設用地復墾周期等因素,科學編制土地整治規劃,測算建設用地復墾規模,引導建設用地有序復墾。
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土地權利人復墾意願,有序組織建設用地復墾,優先支持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避讓搬遷等復墾項目實施。
第六條 建設用地復墾應當以土地利用、產業發展、鄉村規劃和環境保護等規劃為基礎,考慮人口流動指數等因素,合理預留農村發展建設用地。
第七條 申請復墾的土地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現狀為建設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現狀分類;
(二)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設施用地範圍外,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具備主要復墾為耕地的條件;
(三)權屬清晰,具有合法權屬證明。
除前款規定外,申請國有建設用地復墾的,還應當符合國有建設用地復墾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用地,不得復墾用於地票交易:
(一)違法建設用地;
(二)單獨的附屬設施用地;
(三)2009年1月1日後新批准的建設用地,且房屋權屬初始(首次)登記時間未滿5年的;
(四)中國傳統村落、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或者地名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內的建設用地;
(五)權利依法受到限制的建設用地;
(六)自然災害發生後,地質狀況尚未穩定的建設用地;
(七)其他不宜復墾的情形。
第九條 土地權利人是建設用地復墾的主體,包括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擁有土地權屬的其他主體。
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復墾,由農戶自願提出申請。申請宅基地復墾的農戶應當有其他合法穩定住所。
農戶的宅基地復墾後,不得新申請宅基地。確因法定情形需新申請宅基地的,應當以有償方式取得。
第十條 申請復墾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土地權利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復墾國有建設用地,土地權利人應當向土地所在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復墾申請表;
(二)土地權利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檔案,委託申請的,還需提交委託書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檔案;
(三)土地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除前款規定的資料外,由農戶申請復墾的,還應當提供有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材料;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復墾的,還應當提供經村民會議依法決定同意的書面材料;國有企業或者單位申請復墾的,還應當出具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復墾的書面材料。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時,應當告知申請人的權利義務、復墾程式、交易風險、價款分配政策等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復墾條件的,應當出具審查通過的書面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退還全部申請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通過復墾申請後,可以向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報復墾項目。同一鄉鎮(街道)範圍內符合復墾條件的戶數達到50戶及以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報復墾項目。
第十三條 土地權利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按照復墾規定組織實施復墾。
復墾項目地票收益權可以依法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
第十四條 建設用地復墾後,形成的農用地應當滿足農業生產的條件,土地質量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有效土層厚度不低於40厘米,礫石及瓦礫含量不超過15%;
(二)耕地平均台面坡度不超過15度,園地不超過25度;
(三)生產道路通達,排灌溝渠暢通,與周邊農用地集中連片;
(四)田埂、土石坎結構堅實平整。
第十五條 復墾項目竣工後,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和復墾驗收標準,組織本級農業、水利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驗收。
驗收合格的,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復墾項目實施前後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公示期內利害關係人有異議的,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7日內組織覆核;公示期內無異議或者經覆核異議消除的,由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整理合格證。
驗收不合格的,由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成建設用地復墾的土地權利人限期整改。
第十六條 建設用地整理合格證應當記載土地權利人信息,復墾項目新增農用地面積、新增耕地面積及等別、減少的建設用地面積、農村發展留用面積、剩餘可使用面積等信息。
剩餘可使用面積是復墾減少的建設用地面積扣除農村發展留用面積之後的面積,是土地權利人用於申請地票交易的面積。
第十七條 復墾項目建設用地整理合格證核發後,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覆核。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抽查覆核。覆核合格的,配發建設用地整理合格證備案號;覆核不合格的,出具書面整改意見。
第十八條 取得建設用地整理合格證備案號後,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註銷復墾地塊相關權屬證書,並對土地利用現狀進行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等農用地後,其土地權利人不變。
第三章 地票交易
第二十條 地票交易包括初次交易和轉讓。
取得建設用地整理合格證備案號後,權利人可以申請初次交易;購得地票超過2年,或者因地票質權人行使質權的,權利人可以申請地票轉讓。
初次交易或者轉讓完成後,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購得人核發地票證書,記載權利內容。
第二十一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地票交易最低保護價格。地票交易起始價格不得低於最低保護價格。
第二十二條 申請出讓人申請地票交易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票交易申請書;
(二)已備案配號的建設用地整理合格證或者地票證書;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檔案。
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受理申請後,應當即時向申請出讓人出具受理回執。
第二十三條 受理申請出讓面積累計達到100公頃及以上,或者受理申請出讓最長時間滿30日時,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發布交易公告。
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根據市場供需情況,可以在受理申請出讓申請後及時發布交易公告。
第二十四條 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應當通過報刊、網站等媒介向社會公開發布地票交易公告,公告交易面積、交易時間、交易起始價、競買保證金及交易規則等信息。地票交易公告時間不得少於7日。公告期滿即可組織地票交易。
第二十五條 申請購買人可以單獨申請購買地票,也可以聯合申請購買地票。申請購買時應當向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繳清保證金,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購買檔案;
(二)申請購買人有效身份證明檔案;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應當向申請購買人提供規範格式的申請購買檔案。
第二十六條 地票交易採取掛牌或者拍賣方式進行。地票交易公告時間截止時,申購總面積大於可交易地票總面積的,採取拍賣方式交易;申購總面積小於或者等於可交易地票總面積的,採取掛牌方式交易。
採取拍賣方式交易的,由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及時將拍賣時間、地點、方式等通知申請購買人,並依法組織拍賣。
採取掛牌方式交易的,按照交易起始價成交;以公告先後為序,依序確認成交的地票。未成交部分繼續公開交易。
第二十七條 地票成交後,購得人應當簽訂成交確認書,並在30日內繳清地票價款和交易服務費。
購得人未在前款規定時間內繳清地票價款的,按放棄購得地票處理,已繳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相應數量的地票納入下一次交易。
未購得地票的申請購買人已繳納的保證金,應當在交易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
第二十八條 地票成交總價為同一批次公告的地票在各交易日成交的地票價款之和。
同一批次公告的地票,其成交均價是向該批次地票的相關申請出讓人結算、撥付價款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地票初次交易的,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在地票價款中按規定扣除建設用地復墾成本後的地票淨收益,按照下列原則支付給權利人:
(一)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復墾的,單戶交易總面積未超過667平方米的部分,地票淨收益的85%歸宅基地使用權人,15%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超過667平方米部分對應的地票淨收益全部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是,單戶復墾交易的宅基地證載面積已超過667平方米的,宅基地證載面積部分對應收益的85%歸宅基地使用權人,15%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附屬設施用地對應的地票淨收益全部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建設用地復墾的,地票淨收益全部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三)其他集體建設用地復墾的,根據土地使用權人和所有權人的約定支付,其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所有權人分得地票淨收益不低於15%。
(四)國有建設用地復墾的,地票淨收益歸土地使用權人。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實施前已簽訂復墾協定、但尚未交易的復墾項目,復墾協定確定的農戶收益大於前款規定的,按原復墾協定執行。
第三十條 地票轉讓交易的,所得地票價款全部歸轉讓人。
第三十一條 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應當於同一批次公告地票全部成交並收齊價款後5個工作日內,在入口網站公布成交結果,並將成交時間、成交面積、成交總價、成交均價等信息通知地票申請出讓人。地票初次交易的,還應當公示地票淨收益的支付明細、復墾成本等信息,並委託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步在復墾項目所在地村務信息公開欄等人口集中處組織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7日。
公示期內有異議的,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公示期內無異議或者覆核後異議消除的,應當在公示期滿或者異議消除後5個工作日內撥付地票價款。
地票轉讓交易的,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應當在地票購得人繳清地票價款5個工作日內,向轉讓人結清地票價款。
第三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地票價款,依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地票使用
第三十三條 新增經營性建設用地(含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用地)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的,應當使用地票。其他新增建設用地可以使用地票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對應當使用地票的用地類型進行調整。
第三十四條 在全市城鄉建設用地規劃規模不增加、耕地保有量目標不減少的前提下,地票可以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有條件建設區內使用。具體使用規則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 自本辦法實施後尚未供應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屬於2009年1月1日後使用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辦理用地手續的,應當在土地出讓時補充使用地票。未補充使用地票的,市、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出讓土地。
第三十六條 使用地票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的,不繳納耕地開墾費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地票取得成本可以計入土地出讓成本。地票取得成本包括地票成交價款、繳納的稅費、財務成本等。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建設用地位於城市發展新區、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和渝東南生態保護髮展區的,實行差異化使用地票政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對差異化使用地票政策進行調整。
第三十八條 地票證書權利人可以一次性使用或者分割使用地票。
地票可以質押。
使用地票時,應當提供地票證書原件,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地票證書上記載地票使用信息。
第三十九條 地票證書記載的地票面積全部使用完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予以註銷。
地票證書滅失、遺失的,地票權利人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滅失、遺失聲明,聲明期滿30日後可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補發的地票證書應當註明“補發”字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以及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違反本辦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責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權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相關工作人員在建設用地復墾、地票交易和使用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背土地權利人意願強制復墾的;
(二)侵占土地權利人應得地票收益的;
(三)復墾中弄虛作假,騙取地票價款的;
(四)對應當使用地票的用地未要求提供地票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營私舞弊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 地票交易主體有下列行為的,除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一年內不得參加地票交易活動:
(一)弄虛作假或者提供虛假檔案進行交易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要求籤訂地票交易成交確認書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確認書規定義務的;
(四)影響公平交易和市場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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