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國家公務員考核辦法

《重慶市國家公務員考核辦法》,已經1998年6月1日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國家公務員考核辦法
  • 發布日期:1998-06-22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
  • 生效日期:1998-06-22
【發布單位】83102
【發布文號】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
【發布日期】1998-06-22
【生效日期】1998-06-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
(第29號)
《重慶市國家公務員考核辦法》,已經1998年6月1日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蒲海清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重慶市國家公務員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正確評價國家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為公務員的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提供依據,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公務員考核應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國家以務員考核實行領導考核與民眾評議相結合,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第三條本市市級國家行政機關處長(主任)、區市縣級國家行政機關局長(主任)、鄉鎮國家行政機關鄉鎮長(以上均含非領導職務)及其以下職務的國家公務員的考核,適用本辦法。
市級國家行政機關副局(廳)級以上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和區市縣副區市縣長以上職務的國家公務員的考核,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
第四條國家公務員考核工作,由市、區收縣人事部門負責組織。
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五條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質的表現。
能,是指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態度、出勤率和勤奮敬業的表現。
績,是指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益和貢獻。
第六條國家公務員的考核標準應以國家公務員的職位職責(職位說明書)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難易程度為基本依據制定。考核標準應量化,不能量化的應以準確的、定性的文字進行表述。
第七條國家公務員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各等次的衡量標準是:
優秀:正確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模範遒守各項制度,熟悉業務,工作勤奮,有改革創新精神,成績突出。
稱職:正確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自覺遵守各項制度,熟悉業務,工作積極,完成工作任務。
不稱職:政治、業務素質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
第八條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必須嚴格堅持標準,符合實際,嚴格執行規定程式。
第九條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中優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過本部門實際參加考核人數的15%。區收縣政府工作部門和鄉鎮政府擬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數,按照不超過15%的比例,由區市縣考核委員會統籌掌握。
第十條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員,必須報人事部門認定,並頒發《優秀證書》。未經認定的,其確定結果無效。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式
第十一條國家公務員考核應注重實效,簡便易行,宜於操作,防止繁瑣。
第十二條考核國家公務員由部門負責人負責,必要時,部門負責人可以授權同級副職負責考核。
第十三條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的形式分為兩種:一是完成一件重要工作本人記載一次;二是按照固定周期(1個月)記載一次。考核的部門和單位可選擇其中一種。
部門和單位分管領導對被考核人的工作記載實行定期考核,應每個季度或半年考核(檢查)一次,並簽署考核人意見,作為年度考核的依據。
年度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基礎,在每年年末結合目標管理和年終工作總結進行,於次年3月底前結束。
第十四條年度考核的執行程度是:
(一)被考核人個人總結,並填寫《重慶市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
(二)部門分管領導人在聽取民眾意見或民主評議的基礎上,根據被考核人的平時考核和年終考證情況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意見;
(三)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對部門分管領導人提出的考核評語和等次意見進行審核;
(四)部門負責人確定考核等次;
(五)將考核結果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五條國家公務員對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申請覆核,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在10日內提出覆核意見,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後以書面形式將覆核結果通知申請人。其中,對覆核結果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仍不服的,可向本級政府考核委員會(或人事局)申訴,考核委員會(或人事局)在收到申訴後必須在1個月內作出覆核決定。
第四章 考核機構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在年度考核時應設立非常設性的考核委員會,由本級政府負責人及有關部門的負責人7―9人組成,負責本級政府各部門國家公務員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委員會主任由政府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人事監察等部門負責人擔任,其他為委員。其職責是:
(一)依據國家有關考核規定,制定本地區年度考核實施辦法;
(二)對年度考核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綜合管理;
(三)協調和處理考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審核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稱職以上國家公務員的年度獎金;
(五)審核優秀等次比例,發放優秀證書;
(六)受理對覆核結果仍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國家公務員的申訴。
考核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本級政府人事部門承擔。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和鄉鎮政府,在年度考核時應設立非常設性的考核小組,由本部門或鄉鎮政府負責人、人事等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和國家公務員代表3―5人組成。
國家公務員代表由民主推選產生,至少為考核小組成員的三分之一。考核小組組長由本部門或鄉鎮政府負責人擔任。考核小組的職責是:
(一)依據考核規定,制定本部門年度考核實施細則;
(二)組織實施本部門的年度考核工作;
(三)向本級政府人事部門報批優秀等次比例;
(四)頒發由重慶市人事局統一印製的優秀證書;
(五)受理國家公務員對考核結果不服的申請。
考核小組的具體工作由本部門人事處、科、股承辦。
第十八條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後,應將考核結果存入本人檔案。
第五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九條國家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等次的,具有晉職、晉級和晉升工資的資格,並可獲得獎金。具體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家公務員連續3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或連續5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本職務對應級別內晉升一級;
(二)國家公務員在現任職務任期內,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本職務工資標準內晉升1個工資檔次;
(三)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原則上按本人當年12月份的基本工資額(即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之和)為標準,發給1個月的獎金;
(四)國家公務員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或連續3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
第二十條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予以降職。降職決定由任免機關在3個月內作出。降職後,其職務工資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工資檔次。其原級別在新任職務對應級別範圍內的,不降低原級別;原級別高於新任職務對應級別的,降到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並執行相對應的級別工資;
(二)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予以辭退。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區市縣人事部門負責對國家公務員考核的鑑定管理工作,指導各部門和鄉鎮政府進行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和鄉鎮政府在年度考核結束後,應及時將本部門年度考核結果統計表、考核工作總結報人事部門備案。
人事部門備案審查後,對合格的,發給確認通知書,作為晉升工資的依據;對不合格的,應令其重新完善。
第二十三條各部門負責人、考核委員會和考核小組成員,必須嚴格遵守考核規程和考核紀律,實事求是地進行考核。對在考核中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的,應按照國家公務員紀律規定,嚴肅處理,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重慶市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由市人事局統一印製。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問題,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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