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管理代理制暫行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管理代理制暫行辦法》已經2002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務會議通過。為了強化政府投資項目的約束機制,有效實施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提高建設項目法人的建設管理能力,保證政府資金投資效益和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管理代理制暫行辦法》的通知
  • 地區:重慶
  • 通過時間:2002年
  • 發布部門重慶市人民政府
簡介,內容,

簡介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管理代理制暫行辦法的通知狀態:有效 發布日期:2003-02-27 生效日期: 200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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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部門: 重慶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渝府發[2003]10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重慶市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管理代理制暫行辦法》已經2002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重慶市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管理代理制暫行辦法。

內容

第一條 為了強化政府投資項目的約束機制,有效實施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提高建設項目法人的建設管理能力,保證政府資金投資效益和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使用各級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和經有權機關批准收費籌集的資金1000萬元以上,以及1000萬元以下特別重要的政府公益性投資項目(以下簡稱公益項目),實行項目建設管理代理制(以下簡稱代理制)。
涉及國家安全、保密等特殊項目除外。
第三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益項目代理制的管理。
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負責代理制實施的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負責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建設行政部門負責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建設行政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參與有關工作。
第四條 實行代理制的公益項目,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時予以明確。1000萬元以下的公益項目是否實行代理制,由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確定。
第五條 實行代理制的公益項目,其項目建成後的使用單位,在建設期間是被代理人,負責提供建設條件和外部環境;
其項目建設管理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是代理人,受被代理人的委託實施建設管理行為。
第六條 被代理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規定,招標選擇代理機構。
不具備自行招標能力的應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招標公司選擇代理機構,其委託招標代理契約,報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具有下列條件可以向市建設行政部門申請取得代理機構資質:
(一)具有綜合甲級工程設計資質,或者綜合甲級監理資質,或者本專業施工總承包一級以上資質,或者綜合甲級工程諮詢資質;
(二)具有相應資產;
(三)具有與建設管理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項目管理體系;
(四)具有與工程建設規模和技術要求相適應的技術、造價、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並具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管理的經驗。
本暫行辦法發布前市政府或市級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專業項目管理機構或投資公司可以申請成為代理機構。
市建設行政部門會同市發展計畫行政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共同審定後,公布取得代理機構資質的名單。
第八條 代理機構代表項目單位對項目實施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可完成下列工作:
(一)完成或協助完成項目可行性分析、項目策劃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完成項目各種審批手續;
(三)完成或協助招標公司完成勘察、設計、施工、安裝、材料、設備採購的招標工作及契約談判,以項目單位的名義簽訂契約;
(四)核查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工程預算及施工組織方案等;
(五)承擔工程建設質量、進度、投資及契約的管理,協調參建單位之間的關係;
(六)組織竣工驗收,協助辦理權屬登記;
(七)項目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代理機構不得在自己代理建設管理的項目中,承擔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工作。
第九條 建設管理代理費通過招投標確定,由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根據有關取費標準、項目投資總額和代理機構承擔的工作量確定代理費的最高限額。
第十條 項目單位或招標公司應當根據代理的具體內容、對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的要求,招標選擇代理機構。
前款招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組成評標委員會。
評審中,項目單位指定的評審不得超過1/3,其他評審從專家庫抽取。專家庫由市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市建設行政部門、市財政部門等共同推薦專家組成。
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與中標代理機構,依法簽訂建設管理代理契約,並報市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市建設行政部門和市財政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實施投資控制,對公益項目實行限額設計。初步設計概算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投資總額,施工圖設計工程預算不得超過初步設計批覆工程概算。
設計深度不夠或工程預算超過可研批覆的投資總額或初設批覆的概算,代理機構應督促設計單位調整設計,並及時向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報告。
代理機構和監理公司分別審核預算後,分別提交審核結果,以財政部門會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審核為準。
第十三條 代理機構按照代理契約參與或承擔項目設計、監理、施工、主要設備和材料採購招標工作。招標檔案應事先報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實行代理制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的指導下,招標聘請監理公司對建設項目進行獨立的監理,監理費用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監理公司。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理公司的管理。
第十五條 公益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批准後,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將投資計畫下達項目單位;
尚未組建項目法人的,可將投資計畫下達代理機構。財政部門按照計畫撥付資金。
代理機構按代理契約設立相應的項目部和專用賬戶,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
第十六條 建設管理代理費由項目單位按照代理契約的約定支付。
代理費經財政部門和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計入項目總投資。
代理機構完成建設管理,工期提前、質量優良的,項目單位按契約約定給予獎勵;
超出項目概算或質量不合格的,按契約約定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公益項目的參建單位應根據監理公司確認的竣工檔案和技術、經濟簽證,編制工程完工結算。代理機構對完工結算審核後報財政部門審定,並以財政部門會同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審定結果為準。
第十八條 公益項目建設完工後,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及項目代理契約的約定,進行工程財務決算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由代理機構與項目單位一起辦理財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和代理機構應當接受有關行政部門的監督。
對重大公益項目,市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可委派專人監督檢查,財政部門可指派財務總監或委派中介機構跟蹤監督,審計部門可委派審計專員加強監督。
第二十條 代理機構對建設項目因設計不當造成的超概,承擔契約約定的連帶責任。
建設項目的投資控制、質量控制、工期控制未達到契約約定的,代理機構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契約的約定承擔責任。代理機構負責人及其項目部負責人對建設項目實行終身負責制。嚴重違約的代理機構,除承擔違約責任外,5年內不得承擔公益項目的建設管理代理。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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