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防控制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決定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防控制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決定》在2003.05.30由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防控制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決定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3.05.30
  • 實施時間:2003.05.30
2003年5月29日經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3年5月30日
為了預防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簡稱“非典”),鞏固我市防治“非典”工作階段性成果,防止出現麻痹鬆懈思想,控制“非典”在我市的傳播,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預防和控制“非典”工作,應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有力、加強合作、依靠科學的原則,實行屬地化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抓緊制定和完善防治“非典”應急處理預案,建立並實施“非典”防治工作責任制。
二、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依法在全市範圍內採取必要的預防和控制措施,設立交通衛生檢疫站。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情況,依法對轄區內特定的人員、區域、場所、單位等採取醫學觀察、隔離以及其他應急處理措施。
區縣(自治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領導,認真落實國家、本市預防和控制“非典”的各項措施,及時地如實報告疫情,組織和動員各方面力量群防群控。村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下,開展預防和控制“非典”的具體工作。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衛生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非典”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指導鄉村和社區開展防治“非典”工作。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準確、全面地向社會發布“非典”疫情信息。
三、各級人民政府要保障防治“非典”工作的資金投入,保障各種防護必需品的生產和供應,重點用於傳染病防治醫療衛生機構和設施的建設以及防治“非典”一線醫務工作的需要,保障醫務人員及其他一線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
四、各級人民政府要重點加強農村防治“非典”工作,防止“非典”在農村蔓延。加強對農村科學防治“非典”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破除封建迷信,完善應急防範措施。在資金和物資的分配上對農村予以傾斜,不得借防治“非典”工作之名向農民進行攤派。
在“非典”疫情解除前,對返鄉人員實行報告、登記制度,對來自疫區的人員要實行嚴格的隔離觀察等措施。
五、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政府統一組織和管理交通衛生檢疫工作。鐵路、交通、港口、民用航空等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在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加強對出入本市的交通工具和人員的檢疫查驗。受查驗者應當如實填報有關情況,不得逃避查驗和隱瞞真實情況。
六、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管理制度、操作規程規範,防止“非典”的醫源性感染和醫院內感染,並不得以經費為由拒絕收治“非典”病人及“非典”疑似病人。
鐵路、交通、港口、民用航空等部門應當保證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保障防治“非典”物資的運輸暢通。
審計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防治“非典”工作的資金和社會捐贈款物使用、管理的監督審計,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占和貪污。
七、工商、物價、質量技術監督、藥品監督、經委等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市場監管,依法嚴厲查處利用“非典”散布謠言、發布虛假信息、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哄抬物價和其他欺騙行為。
八、醫療衛生機構在診斷“非典”病人或者就“非典”流行病學持證查詢、檢驗、調查取證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隱瞞病情以及其他相關的真實情況。
需要隔離治療的“非典”臨床診斷病人、疑似病人和醫學觀察對象,在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對可能受到“非典”感染的密切接觸者,在相關單位根據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時也應當予以配合。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關於預防和控制“非典”的規定,服從本地區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管理,落實預防和控制“非典”的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衛生等部門依照市人民政府規定設立交通衛生檢疫站、醫療留驗站、定點醫院、醫務人員休養所,不得干擾其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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