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定房式謚議

《重定房式謚議》是唐代李虞仲創作的一篇散文。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重定房式謚議
  • 創作年代:唐代
  • 作品體裁:散文
  • 作者:李虞仲
  • 作品出處:《全唐文》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重定房式謚議
式之在西蜀也,入人耳目,其事熟矣,固非愛之者所能粉飾而文其論,惡之者所能披塊而裝其說。蜀之此時,雖女子小人,亦知凶辟斷頭之不日,然為其用者,乃救死於頸,語其無勇烈之心,斯可矣,豈可盡披其附麗之名乎?如式之於劉辟,既不能死,可謂求生害仁者也,而駁議曰“大節已虧”,無乃過言歟?何從聞之?辟之走西山也,召所疑畏者十數輩於庭,將盡殺之然後去,而式在其間,蒼黃之際,辟黨有護持者,僅免於難。推向之論,則不當如是明矣。然居此時,有將見危授命之義、殺身成仁之道詰之者,稱式無愧色,愚不信也。如是,則式之去希烈也,理河南也,廉宣城也,何以無忠敬之目歟?愚論之曰:式也不疾任求之目,不閉吉邑之口,其罪也;無王浩棄家之心,無譙元受毒之志,其罪也;如辟之反天子棄墳墓,乃曰顧式說一夢以結其心,署一牒以張其勢,豈其然乎?夫人臣不幸罹於是,惟死而已矣。然孟子曰:“生吾所欲也。”矧自軻已下哉?使死之易,則王諒、李業、虞悝、鴻信不足貴也。意者將不可以必死望人乎?始以不死罪之,以懷生貶之,是異論也。夫謚者易其名者也,夫子曰:“名以出信。”又曰:“名之必可言也,名不正則言不順,以至於刑罰不中。”正謂此耳,夫豈容易哉?《語》曰: “於其所不知,蓋闕如也。”恍惚之夢,駁議之外無言者,懼非所以昭示後世也。《皋陶謨》曰:“五刑五用哉。”言用刑當其罪也。刑其支體於一時,猶須當其罪,矧刑其行義,揭之於千萬年歟?《康誥》曰:“敬明乃罰。”請依前謚為傾。

作者簡介

李虞仲,字見之,李端之子。元和進士,累官中書舍人,起草制誥。終吏部待郎。代表作《初日照鳳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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