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重大行政行為備案制度

醴陵市重大行政行為備案制度
為加強對我市行政機關作出的重大行政行為進行監督,保障我市行政行為合法,根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各行政機關(含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作出的重大行政行為,均應依照本制度報送市政府備案。
第二條 市政府法制辦具體負責全市重大行政行為的備案工作。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行為,包括下列事項
(一)全市財政預算、重大財政資金安排;
(二)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布的各類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三)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事項;
(四)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人口和計畫生育、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城市建設、安全生產、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五)重大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以及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的收費標準或者價格;
(六)政府決策的其他重大行政行為。
第四條 各行政機關作出的重大行政行為應在十五日內將《重大行政行為》備案報告送市政府法制辦備案。
第五條 對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行為,就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行政主體是否合法;
(二)適用法律、法規或規章是否正確;
(三)程式是否合法;
(四)其他需要進行審查的內容。
第六條 市政府法制辦在備案審查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有權調閱行政行為的詳細資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協助,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絕。
第七條 對備案的重大行政行為審查中發現的問題,由市政府法制辦有權提出處理糾正意見。
第八條 行政機關不報或不按時報重大行政行為備案的,由市政府法制辦通知其限期報送,對拒不報送的,市政府法制辦給予通報批評,並建議市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在全市依法行政考核中扣分處理。
第九條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並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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