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補助金

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未實行醫療保險地區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範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醫療費用。
醫療補助金的標準: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到指定醫院就醫,可以補助其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0%-80% 的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為:
1、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60%;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0%。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65%;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5%。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70%;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70%。
4、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75%;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75%。
5、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80%;累計醫療補助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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