酗酒罪

酗酒罪,伊斯蘭教法規定的重罪之一。源自《古蘭經》關於禁酒的規定(5:90—91),稱“禁酒令”。違反禁令,構成此罪。通常以自願飲酒並醉得不省人事為定罪依據,處以固定刑80鞭刑。不同教法學派解釋各異。哈乃斐學派只禁飲烈性酒。馬立克、沙斐儀、罕百里學派和十二伊瑪目派,禁飲一切含酒精的飲料。哈乃斐、沙斐儀、罕百里學派和伊斯瑪儀派認為,嘔吐、酒味不散等醉狀不足以作為定罪依據,而馬立克學派的某些教法學家堅持,聞到酒味即可治罪。一般伊斯蘭法庭只接受3個月內的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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