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刑

酌定刑

酌定刑是伊斯蘭教刑法用語。阿拉伯語“泰阿齊爾”的意譯,原意為“阻止”、“防止”,即為制止犯罪而規定的刑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酌定刑
  • 釋義:為制止犯罪而規定的刑罰
  • 出處:斯蘭教刑法用語
  • 音譯:泰阿齊爾
固定刑對稱。《古蘭經》里未提及此刑,但談及“誰犯過或犯罪”,誰應負“責任”(4:113),此刑系由教法學家們據經典精神而制定,作為固定刑的補充。酌定刑被視為“世人的權利”,可由教法官卡迪或世俗統治者據犯罪情節酌情處以適當的刑罰,包括鞭刑、當眾訓斥、沒收財產、流刑、監禁等,適用於未規定固定刑的一切輕微犯罪行為,如疏忽“五功”、誹謗、欺詐、作偽證、小偷小摸、私入民宅等。除馬立克教法學派外,其他法學派認為,酌定刑原則上應輕於固定刑,但統治者往往突破這一原則界限。酌定刑審判程式較簡單,本人招供或兩名證人舉證,即可定罪,了解案情的執法官亦可直接定罪。為糾正卡迪任意裁斷的傾向,一些伊斯蘭國家的政府制定、頒布了許多成文法,如著名的《奧斯曼帝國法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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