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龍娣

重情重義,善有善報。這八個字用在29年如一日照顧恩師的鄭女士身上,可謂恰如其分。“尊師重道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原告鄭女士作為一名學生,能對自己的老師進行長期關懷和照顧,其行為應當予以肯定和鼓勵。”近日,閔行區法院對一起孤老遺產繼承案作出公開宣判,鄭女士因盡到部分撫養義務,分得孤老魏老師48萬元遺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龍娣
  • 職業:魏桂榮的學生
人物簡介,文革結緣,病友作證,公證夭折,好人好報,

人物簡介

鄭龍娣,女,是魏桂榮的學生。鄭龍娣和魏老師是良師益友,在魏老師生病時悉心照顧。在魏老師過世後,她申請繼承財產,而法院做出判決:魏老師48萬存款歸鄭龍娣所有。

文革結緣

魏老師一生坎坷,父、母亡故得早,自己沒結婚,只有一個親哥哥,但已先於其死亡。
鄭女士是魏老師的學生,她為何照顧老人29年之久?這要從50年前的一場批鬥會說起。
上世紀60年代,文化大革命沒有結束,知識分子還是“臭老九”。在一次批鬥會上,擔任班幹部的鄭女士勸阻同學們不要狠斗魏老師,感恩的魏老師自此對小鄭刮目相看,幫助她求學立身,兩人就這樣結下不解之緣。
畢業後鄭女士不忘恩師,從1986年開始,她每月都到魏老師家探望。老師退休後,家裡已無親人,孤身一人的魏老師經常犯肩胛骨的老毛病,需要去醫院,鄭女士總是陪行,併購置生活必需品,就這樣一晃二十餘年。
2000年,魏老師摔倒住院,鄭女士悉心照料,後來她提出要更換居住環境,鄭女士與其他同學四處看房,奉賢、青浦、閔行到處跑,最終選定了顓橋的房子,繼而聯繫操辦。2007年,魏老師喬遷新家,改善了居住環境。在魏老師70大壽時,鄭女士特意召集同學們,請大家為老師祝壽。
2008年,在畢業40周年的聚會上,鄭女士帶著魏老師參加。沒想到就在這天,魏老師胃部不適,去醫院,發現已經是胃癌晚期。2011年魏老師原來所在學校為其開具了孤老證明,方便其入院治療。
2012年9月魏老師去世,在操辦葬禮時,鄭女士發現魏老師的家門已被人換了新鎖,拿不到材料魏老師無法落葬。於是,到魏老師生前工作的學校打聽,找居委會聯繫,但是問題都得不到解決。清點魏老師的遺產,有48萬的存摺和一套顓橋的房子,鄭女士最終決定將學校告上法庭,要求繼承上述魏老師的遺產。

病友作證

“一日為師,終身為父”,鄭女士把魏老師看成親人,魏老師在生前也跟許多同學說過,鄭女士像其女兒。
在法院開庭審理當日,魏老師鄰床病友的小姑子陳女士來為鄭女士作證。
2010年,魏老師已經不能走路,在住院臥病在床期間結識了陳女士。提起當年的事,她娓娓道:“當時魏老師在1床,我們在2床,當時,我們這兩床因為都不是家人在照顧,是學生和小姑子,在醫院還蠻出名的。”
“開始時,我不知道鄭女士是魏老師的學生,還以為是魏老師家人,因為護理這種病人很困難的,味道很重的。鄭女士每天都去照顧,上午我去了她也到了,下午我走了她還沒走,有的時候晚上不放心也會過來看一下。”
“除了她之外,幾乎沒有其他人來照顧魏老師。有次她幾天沒來,聽魏老師說是出差去了,這兩天裡魏老師要換藥,但沒有付錢,因此耽誤了用藥。”
“後來魏老師病情重了,一個人肯定不行,需要24小時保姆和鄭女士兩個人。保姆照顧,鄭女士負責在外面跑。”
陳女士還說:“魏老師生前說過她信任鄭女士,她將錢都交給她,有一次說要是治好了就住到她家裡去。後來公證處來了人,說不要輕易將財產給人,魏老師就猶豫了,因為她對錢看得很緊的,之前很多開支都是鄭女士給墊付的,有一次魏老師感覺身體好了點,就對公證的事猶豫了,沒有立遺囑了。”

公證夭折

法庭上,被告代理人拿出了一份《協定書》作為證據,並稱:之所以有這份協定,是因為魏老師生前拒絕對由鄭女士繼承遺產進行公證,與其鬧翻,後來在學校見證和協調下達成了協定。這份《協定書》證明了魏老師生前不願將遺產立給原告鄭女士。
法官試圖還原當時的情形,另一位證人陳某出庭。他說:“2012年7月份的時候,魏老師生病住院,那時候要寫一份遺囑,那一天下午到的人蠻多的,有她的學生,還有我,當時民革的兩位律師到醫院來做公證,後來基本都談得差不多了,最後一點結尾工作沒有做好他們就走了,準備後來完善一下,但不知道什麼原因魏老師否定了此事,不願意公證了。”
當被問及公證內容時,陳某說:“遺囑內容主要是將她的財產(存款和房子)都給原告鄭女士,原告是迴避的,沒有在場,到走廊上去的。據我了解,原告鄭女士經常照顧魏老師的。住院期間我去看望她時,鄭女士都在場。”
當被問及魏老師不立遺囑的原因時,陳某說:“我不清楚,據我了解,可能是魏老師這個人心思比較活絡,8月份有段時間,魏老師認為自己病可能會好,認為會有奇蹟發生,可能不想將財產給掉,想自己管。”

好人好報

同為魏老師學生的莉女士陳述:“從學校畢業出來,我們一直都跟魏老師有聯繫。1986年,魏老師身體不好,原告鄭女士主動提議說幫忙照顧。”
“2000年魏老師在家摔了一跤,原告鄭女士通知我們去看望,她也在醫院陪夜,從這個時候開始,原告每周都要去魏老師家,如果她沒有時間會打電話給我,讓我買點菜送過去。魏老師和原告家人都認識,原告過年會帶魏老師去家裡過年,後來(魏老師)過生日還有換房子都是鄭女士在忙,我跟著去過三次,另一個同學跟著去了兩次,奉賢、青浦到處跑的。”
“到2010年,魏老師已經不能走路了,到六院住過幾天,後來又到華山醫院看過,長征醫院也看過,到醫院看病,計程車費、吃飯什麼的都是原告鄭女士付的。一次去華山醫院,坐公車,原告是將魏老師抱著上去的。”
當被問及魏老師生前是否對財產有過交代時,莉女士說:“都是給原告的啊,存摺都在原告處。魏老師把原告當女兒養,一直說沒有錢讓原告墊付,還說出院了要住到原告家裡去。魏老師平時很節約的,我陪她出去,去過三次,每次去都是原告買單,錢看得挺重的。”
此時,被告律師在法庭上提出一個觀點:原告鄭女士如果真像其所說從1986年開始照顧魏老師,該行為是值得讚賞的,但原告現在要求得到全部遺產,應屬不合理。
姑且不論魏老師生前未立下遺囑給鄭女士遺產,單是魏老師作為孤老這點,其許多朋友都對其照顧很多,學校給了孤老補助金並且不定期去探望,居委也幫忙照顧孤老,當然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地方,只希望求得公證,不涉及遺產,但如果都像原告鄭女士一樣主張繼承,魏老師會有很多繼承人。
而原告律師陳述:鄭女士不僅僅是盡到了“一定的”照顧義務,實際上已經盡到了子女對父母的照顧義務,魏老師生前跟許多同學都說過,原告像其女兒,也說百年以後會有所交代。原告應當享有遺囑繼承的法定權利,如果口頭遺囑不成立,結合魏老師多次表達的意願,原告應當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分割遺產時可以多於法定繼承人的份額。
法院最終認為:尊師重道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原告鄭女士作為一名學生,能對自己的老師進行長期關懷和照顧,其行為應當予以肯定和鼓勵。依照我國《繼承法》相關規定,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考慮到被繼承人是孤老,原告對被繼承人盡到了一定的扶養義務,法院判決:原告鄭女士繼承被繼承人魏老師存摺內的存款48萬元。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房產收歸國有。
庭後,鄭女士又要去忙魏老師的葬禮,她只想快點讓魏老師落葬。她的一生與魏老師結緣,這又豈是金錢能夠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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