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玉焯

鄭玉焯

鄭玉焯,男,漢族,1955年11月出生,1975年參加工作,1986年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學士學位,會計師。曾任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17年5月8日,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鄭玉焯破壞選舉、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鄭玉焯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玉焯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5年11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依法雙開,提起公訴,案件審判,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歷任遼寧省交通廳公路管理局副局長、局長
1995年,遼寧省交通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1999年,遼寧省交通廳副廳長、黨組副書記
2002年12月,遼寧省交通廳黨組書記、副廳長
2003年04月,遼寧省交通廳廳長、黨組書記
2010年09月,遼寧省財政廳廳長、黨組書記
2013年01月,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16年8月被“雙開”

人物事件

依法雙開

2016年8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鄭玉焯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鄭玉焯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索要財物,搞拉票賄選,授意他人做工作拉票。索要財物問題涉嫌受賄犯罪;搞拉票賄選問題涉嫌破壞選舉犯罪。
鄭玉焯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鄭玉焯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7年1月26日,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鄭玉焯涉嫌破壞選舉、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鄭玉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破壞選舉行為,情節嚴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依法應當以破壞選舉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件審判

2017年3月30日,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鄭玉焯破壞選舉、受賄一案。
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鄭玉焯為當選遼寧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採取以多部蘋果4S手機賄賂省人大代表及有關領導的手段進行拉票,並利用擔任遼寧省財政廳黨組書記、廳長的職權,授意多名下屬幫助其拉票,其中部分下屬採取送美元、手機、蘋果平板電腦等財物的賄賂手段拉票,共涉及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及省內11個市的76名省人大代表。2011年至2012年,鄭玉焯利用擔任遼寧省財政廳黨組書記、廳長的職務便利,為遼寧省鐵嶺市財政局在財政補貼、資金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2012年12月,鄭玉焯通過身邊工作人員向鐵嶺市財政局局長孫耀民索要蘋果4S手機30部,價值人民幣15.6萬元。
法庭上,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鄭玉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鄭玉焯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民眾6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7年5月8日上午,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鄭玉焯破壞選舉、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鄭玉焯以破壞選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及相關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2年底至2013年初,被告人鄭玉焯為當選遼寧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以向遼寧省人大常委會有關領導送手機、利用擔任遼寧省財政廳黨組書記、廳長的職權直接或者通過他人安排部分市財政局局長向省人大代表拉選票等手段破壞選舉,共涉及遼寧省11個市的76名省人大代表,涉案層面高、地域廣、人數多、情節嚴重、影響惡劣。2012年底,鄭玉焯為實施賄選,利用擔任遼寧省財政廳黨組書記、廳長職務上的便利,通過身邊工作人員向時任遼寧省鐵嶺市財政局原局長孫耀民索要手機30部,價值15.6萬元。
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鄭玉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以賄賂、利用職權拉選票等手段實施破壞選舉行為,嚴重妨害了人大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情節嚴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用於賄選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分別構成破壞選舉罪、受賄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鄭玉焯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當對受賄罪從重處罰;鄭玉焯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已全部退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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