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大學無黨派人士聯誼會

鄭州大學無黨派人士聯誼會

鄭州大學無黨派人士聯誼會是鄭州大學無黨派人士自願組成的具有統戰性、聯誼性、民間性民眾團體。本會宗旨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知識分子政策,廣泛團結全校無黨派人士,增進友誼,擴大交流,聚賢薦才,為促進河南經濟社會發展和建設高水平大學建言獻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大學無黨派人士聯誼會
  • 性質:聯誼會
主要任務,聯誼會章程,

主要任務

(一)組織會員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統一戰線理論、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為本會會員提供交流平台,舉辦各種聯誼活動,促進會員聯絡交流,增進友誼,廣交朋友,加強無黨派人士與我市(省)廣大黨外知識分子的聯繫。
(三)關心會員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積極向有關部門舉薦優秀人才,推薦會員的優秀科研成果。向社會宣傳有特殊貢獻和影響的會員及業績。
(四)鼓勵和支持會員圍繞學校的建設和發展,建言獻策,建功立業,促進會員致力於知識創新和科技創新,為建設創新型大學努力工作。
(五)推動會員開展科技諮詢、講學、培訓與開發、內引外聯等活動。
(六)積極參加各項社會公益活動,有組織地開展社會服務活動。

聯誼會章程

鄭州大學無黨派人士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鄭州大學無黨派人士聯誼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 鄭州大學無黨派人士聯誼會是鄭州大學無黨派人士自願組成的具有統戰性、聯誼性、民間性民眾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知識分子政策,廣泛團結全校無黨派人士,增進友誼,擴大交流,聚賢薦才,為促進河南經濟社會發展和建設高水平大學建言獻策。
第四條 本會主管 本會自覺接受校黨委統戰部門的領導及監督,及時向校黨委統戰部匯報工作開展情況。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主要任務
(一)組織會員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統一戰線理論、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為本會會員提供交流平台,舉辦各種聯誼活動,促進會員聯絡交流,增進友誼,廣交朋友,加強無黨派人士與我市(省)廣大黨外知識分子的聯繫。
(三)關心會員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積極向有關部門舉薦優秀人才,推薦會員的優秀科研成果。向社會宣傳有特殊貢獻和影響的會員及業績。
(四)鼓勵和支持會員圍繞學校的建設和發展,建言獻策,建功立業,促進會員致力於知識創新和科技創新,為建設創新型大學努力工作。
(五)推動會員開展科技諮詢、講學、培訓與開發、內引外聯等活動。
(六)積極參加各項社會公益活動,有組織地開展社會服務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組成 在鄭州大學工作的沒有參加任何黨派、對社會有積極貢獻和一定影響的人士,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承認鄭州大學無黨派人士聯誼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聯誼會。
第七條 入會程式 凡承認本會章程,本人提出申請,經協商推舉,會長會議同意,報校黨委統戰部備案,可成為聯誼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活動、科技服務和社會公益活動;
(三)對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布置和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長,並同時交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每五年召開一次,由鄭州大學無黨派人士聯誼會委員會負責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鄭州大學無黨派人士聯誼會委員會,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審議會長會議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鄭州大學無黨派人士聯誼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聯誼會委員會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會工作。
第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會議。會長會議是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和聯誼會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和聯誼會委員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和聯誼會委員會負責。
會長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每年召開1-2次,特殊情況下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四條 會長會議、會長和秘書長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和聯誼會委員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和聯誼會委員會;
(三)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和聯誼會委員會報告工作;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並領導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五)決定其他事宜;
(六)會長負責檢查聯誼會委員會及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負責綜合協調並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十五條 會長會議必須有一半以上人員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應有到會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政治上有代表性、社會上有影響、在學術上有造詣;
(三)有良好的道德品質,民眾基礎好。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提交會員大會補充修改。
第十八條 本章程由聯誼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章程自鄭州大學無黨派人士聯誼會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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