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偉鋒(中共新鄉縣委原常委、副縣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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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偉鋒,男,漢族,1977年4月生,河南封丘人,1995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碩士研究生學歷。

曾任中共新鄉縣委委員、常委,新鄉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副處級)等職務。

2014年08月,因收受賄賂、介紹賄賂和違規接受禮金禮物,被“雙開”。

2014年12月,其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介紹賄賂犯罪一案,新鄉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經依法指定管轄,由原陽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原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鄧偉鋒
  • 出生地:河南封丘
  • 出生日期:1977年4月生
  • 職業:公務員
  • 信仰:共產主義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雙開處分,提起公訴,裁定獲刑,事件經過,一邊坦然受賄一邊公然索賄,有索賄情節應從重處罰,

人物履歷

1997.08—1999.06 中共封丘縣委辦公室科員;
1999.06—2003.04 中共封丘縣委辦公室秘書科科長(2000年8月—2002年12月在中央黨校經濟管理專業本科學習);
2003.04—2003.05 中共封丘縣委辦公室副主任;
2003.05—2003.08 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二科;
2003.08—2005.02 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信息科副科長(正科);
2005.02—2008.11 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六科科長(2004年9月—2007年6月在廣西師範大學法學理論專業碩士研究生學習);
2008.11—2009.01 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七科科長;
2009.01—2011.06 新鄉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專職副主任(副處級);
2011.07—2014.08中共新鄉縣委委員、常委,新鄉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2014.08 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人物事件

雙開處分

2014年08月,新鄉縣原縣委常委、副縣長鄧偉鋒收受賄賂、介紹賄賂和違規接受禮金禮物,經新鄉市紀委、市監察局研究並報新鄉市委、市政府批准,決定給予鄧偉鋒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提起公訴

2014年12月,河南省新鄉縣原縣委常委、副縣長鄧偉鋒(副處級)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介紹賄賂犯罪一案,新鄉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經依法指定管轄,目前已由原陽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原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裁定獲刑

2015年9月16日,向新鄉市原常務副市長賈全明介紹賄賂150萬元、自己受賄190餘萬元的新鄉縣原副縣長鄧偉鋒,被法院終審裁定獲刑13年。

事件經過

一邊坦然受賄一邊公然索賄

擔任副縣長的鄧偉鋒,手中握有一定的權利,一些開發商不惜重金,向其示好。
某房地產公司董事長高某,為了讓鄧偉鋒幫助協調辦理其公司相關項目的土地手續,在2012年中秋節至2013年下半年期間,共送給鄧偉鋒9萬元現金和3萬元購物卡。
出於同樣的目的,在2012年中秋節至2014年春節期間,河南某置業公司總經理張某也多次送給鄧偉鋒6萬元現金和1萬元購物卡。
有時,鄧偉鋒公然索賄。
2012年,天津大學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承攬了新鄉縣城鄉總體規劃與東部新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項目,在項目商談及契約實施過程中,鄧偉鋒和時任新鄉縣城鄉規劃局局長的李某,以各種藉口向項目負責人暗示給予好處。為了契約能順利實施以及設計費能及時支付,項目負責人於2013年3月送給鄧偉鋒和李某各存有10萬元的銀行卡一張。
2013年中秋節至2013年底期間,鄧偉鋒兩次向新鄉市某房地產公司項目經理蔣某索要2萬元購物卡和5萬元現金。

有索賄情節應從重處罰

2015年5月28日,原陽縣人民法院一審以鄧偉鋒犯介紹賄賂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零6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
法院審理認定,鄧偉鋒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150萬元,情節嚴重;自己受賄數額達190餘萬元,且有索賄情節,應對其從重處罰。案發後,鄧偉鋒對受賄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且已退出部分贓款,可以從輕處罰。鄧偉鋒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
鄧偉鋒不服,提起抗訴。
2015年9月16日,新鄉市中院做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此前的4月28日,從中漁利50萬元、犯介紹賄賂罪的賈某,已經被西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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