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

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鄂爾多斯市機構改革方案》和鄂爾多斯市印發的《鄂爾多斯市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是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實行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和市政府雙重管理。

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自治區黨委、市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
  • 所屬部門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鄂爾多斯市
  • 現任領導:董介中(局長)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現任領導,所獲榮譽,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基本制度,落實自治區關於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政策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具體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起草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全市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旗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許可權審查市本級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礦區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負責天然氣勘探、開採領域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監督指導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貫徹落實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牧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牽頭負責核與輻射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利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許可權審批或審查全市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配合自治區統一規劃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位設定,按許可權承擔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工作,組織開展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執法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配合自治區對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負責完善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執行自治區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負責對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和設備運營維護機構進行管理。組織制定監測能力建設規劃,負責監測能力建設。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規劃和政策。落實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協調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和能力建設。
(十一)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下沉督察、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期間各項配合工作。
(十二)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執法檢查活動。負責生態環境執法能力建設,統一指揮全市環境執法力量,組織實施生態環境現場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開展生態環境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生態環境合作中涉及鄂爾多斯市有關問題的建議,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及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
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要統一行使全市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生態安全。
(十七)職責分工。
與市水利局有關職責分工。
1.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擬訂全市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並落實;負責流域水環境保護、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的落實工作。市水利局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
2.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包括入河排污口設定審批和日常監測、監督管理。市水利局參與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
3.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市生態環境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間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生態環境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生態環境局一致。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宣傳教育科)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等工作。承擔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機關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
(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科
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及下沉督察期間的配合工作。負責中央、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關日常協調工作。承擔中央、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任務的組織協調工作。
(三)綜合科
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政策、規劃,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工作,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承擔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相關工作。
(四)法規與標準科
負責起草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生態環境保護技術規範管理工作。
(五)人事科
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工作。
(六)科技與財務科
承擔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負責污染物排放總量交易管理。
(七)自然生態保護科
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開展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承擔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水生態環境科
負責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水功能區劃和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旗區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
(九)大氣與礦區環境科
負責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建立對各旗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擔周邊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大氣主要污染物總量的核算工作。組織相關科室配合礦區大氣、水、土壤、固體廢物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配合編制礦區生態環境政策、規劃,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工作。
(十)應對氣候變化與國際合作科
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落實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協調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和能力建設。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市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有關具體工作。研究提出國際生態環境合作中涉及鄂爾多斯市有關問題的建議,參與處理涉外的生態環境事務。
(十一)土壤生態環境科
負責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農村牧區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二)固體廢物與天然氣開採環境管理科
負責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牽頭組織天然氣勘探、開採領域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天然氣勘探、開採領域生態環境規範化管理政策,制定鑽井廢物處理處置規劃,開展回注井生態環境影響及相關政策研究。協調天然氣勘探、開採領域大氣、水、固體廢物、噪聲、生態等環境因素的日常管理工作,監督天然氣開採領域各項環境因素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實情況。
(十三)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科
負責核燃料循環設施、放射性廢物處理和處置設施、核技術利用項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放射性物質運輸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組織輻射環境監測,承擔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
(十四)行政審批科(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
按規定許可權承擔局機關依申請行政許可、確認、獎勵、給付事項的受理、審批、轉報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務類等事項的審核、批准、備案等工作。負責協調各業務科室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後台支持工作。承擔全市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按許可權組織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審批。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核報批和跨省轉移初審工作,負責危險廢物跨市轉移審批工作。組織三類射線裝置輻射安全許可證相關審批。負責入河排污口設定審批。
(十五)生態環境監測科
負責生態環境監測能力建設,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執法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配合自治區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監測,配合自治區調查評估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
(十六)生態環境執法監督科
監督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規、標準的執行,組織擬訂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協調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現場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紀檢等工作。

人員編制

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機關行政編制29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科級領導職數24名〔18正(含總工程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6副〕。
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東勝區分局、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達拉特旗分局、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準格爾旗分局、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伊金霍洛旗分局、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烏審旗分局、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杭錦旗分局、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鄂托克旗分局、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鄂托克前旗分局、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康巴什區分局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下達。
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鄂爾多斯市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鄂爾多斯市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9月30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局長:董介中
黨組成員、副局長:蘇雅拉圖
黨組成員、市紀委派駐紀檢組長:孫國棟
總工程師:瑪喜畢力格
副調研員:張青生

所獲榮譽

2020年12月,入選2019-2020年節約型公共機構示範單位名單。
2021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水生態環境科被公示為“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先進集體”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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