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鄂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護古樹名木資源,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和《湖北省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經依法認定的樹齡100年以上的樹木;本辦法所稱名木,是指樹種稀有珍貴或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研究價值和重大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三條古樹名木保護應遵循屬地管理、專業保護與公眾保護相結合、定期養護與日常養護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開發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將古樹名木保護專項規劃納入城鄉總體規劃,並將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市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協調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
森林公安機關負責查處損害古樹名木的違法行為。
規劃、城建、財政、環保、旅遊、文化、宗教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套用科學研究成果,普及保護知識,提高保護和管理水平。
對在古樹名木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及其管護設施的義務,對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有權批評、制止或者舉報。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通訊地址、電子信箱,對公眾舉報損害古樹名木的違法線索及時處理。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八條古樹實行三級保護:
(一)樹齡在500年以上的古樹,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意見實施一級保護;
(二)樹齡在300年至499年的古樹,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並實施二級保護;
(三)樹齡在100年至299年的古樹,由區人民政府公布並實行三級保護。
古樹名木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鑑定。
第九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管轄範圍內已公布的古樹名木設立標誌或懸掛保護牌。
古樹名木保護牌應當標明古樹名木的中文名、拉丁名、屬名、科名、樹齡、保護級別、編號、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監督電話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改變、損毀古樹名木標誌、保護牌等設施。
第十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管轄範圍內的古樹名木資源定期普查、登記造冊、建立本級古樹名木圖文數據檔案,報市綠化委員會備案。達到古樹名木標準的,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認定,依法納入保護名錄。
市綠化委員會應當建立本市古樹名木圖文資料庫,對古樹名木資源進行網上動態監測管理。數據檔案應當根據樹木生長、存活情況及時更新。
本市古樹名木資源每十年普查一次。
第十一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古樹名木保護專項規劃,在專項規劃中明確古樹名木或者古樹名木群保護範圍,設定保護設施或保護標誌,保護古樹名木的生長環境,並在城市綠線規劃和控詳規編制中吸納相關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改變、損壞保護設施或保護標誌。
第十二條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隨意修剪、砍伐;
(二)非法買賣等流轉行為;
(三)刻劃釘釘、纏繞繩索鐵絲、攀樹折枝、剝損樹皮、動土傷根或者將古樹名木作為支撐物或懸掛物;
(四)在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範圍內修築臨時或者永久性建築物、挖坑取土、鋪管架線、使用明火、排放煙氣、傾倒污水垃圾、堆放易燃物、堆放傾倒有毒有害物品;
(五)淹漬或封死地面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
(六)其他損害行為。
第十三條對影響和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生產、生活設施,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或個人限期採取措施,消除影響和危害。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或者原生長環境不適宜古樹名木繼續生長可能導致其死亡的,應當採取避讓和移植等合理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禁止擅自移植古樹名木。
因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和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確需移植的,由建設單位向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申請移植古樹名木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移植申請書,包括樹種、編號、移出地、移入地、移植理由及相關建設工程規劃圖等內容;
(二)移植施工方案,包括必要的移植技術和養護措施等;
(三)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條移植二級、三級古樹和名木的,市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古樹名木移植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專家對移植申請及移植施工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符合移植條件的,按規定報批;不符合移植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古樹名木經批准移植的,市綠化委員會和所屬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更新古樹名木圖文數據。
第十八條移植古樹名木時,移出地與移入地的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辦理移植登記,變更養護責任人。
第十九條古樹名木的移植以及移植後五年內的養護,應當由專業造林、綠化養護單位負責,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古樹名木生長狀況對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按照古樹名木的保護級別,由相應級別的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採取防護措施。採取防護措施後仍無法消除危害的,經批准可以採取移植、修剪或者搬遷住戶等處理措施。
因保護古樹名木造成單位或者個人財產損失的,由古樹名木所在地區級人民政府給予補償;集體土地上自有住宅需要搬遷的,根據相關規定按照市場價格予以貨幣補償或者進行產權置換;非集體土地上住宅需要搬遷的,由所在地政府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補償安置。
第三章 養護責任
第二十一條古樹名木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以下簡稱養護責任人)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養護;
(二)鐵路、公路兩旁,江河堤兩岸、水庫湖區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鐵路、公路和水務工程管理單位負責養護;
(三)城鎮住宅小區、居民院落的古樹名木,由所有權人負責養護,所有權人可以委託物業管理公司或者專業機構養護;
(四)城市街巷、綠地、公園以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單位負責養護;
(五)林業場圃、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小區及其他林業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其管理機構負責養護;
(六)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其管理單位負責養護;
(七)農村集體所有的古樹名木,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負責養護;
(八)承包土地上的古樹名木,由承包人負責養護;
(九)生長在農村居民房前屋後的古樹名木,由該居民負責養護。
養護責任人無法確定的,由古樹名木所在區(開發區)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確定。
第二十二條古樹名木生長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由變更後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承擔古樹名木養護責任。
第二十三條屬地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養護責任人簽訂養護責任書,明確養護責任和要求,養護責任人按照養護責任書的要求,負責古樹名木的日常養護。
第二十四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與養護責任人簽訂的養護責任書應當交由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統一登記,並由市綠化委員會在《鄂州日報》、鄂州林業網予以公告。
養護責任人未按照養護責任書的要求履行古樹名木養護職責,造成古樹名木損害後果的,按照養護責任書的約定承擔責任。
古樹名木養護責任人變更的,應當重新簽訂養護責任書。
第二十五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或接受委託的專業造林、綠化養護單位,應當無償向養護責任人提供必要的養護知識培訓和養護技術指導,並定期對古樹名木進行施肥和防治病蟲害等專業養護。
養護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養護責任,按照養護技術規範進行養護,並防止對古樹名木的人為損害;可以向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或接受委託的專業造林、綠化養護單位諮詢養護知識。
第二十六條發現下列情形,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向屬地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古樹名木生長有異常或者環境狀況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
(二)古樹名木發生病蟲害或者遭受自然損害、人為損害,出現明顯生長衰弱、瀕危症狀的;
(三)古樹名木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對古樹名木的異常情形,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進行處理:
(一)古樹名木生長有異常或者環境狀況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養護責任人向屬地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之前,應當先行採取搶救措施;
(二)古樹名木發生病蟲害或者遭受自然損害、人為損害,出現明顯生長衰弱、瀕危症狀的,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五個工作日內,應當組織專家和技術人員現場調查,查明原因和責任,採取措施救治和復壯;
(三)古樹名木死亡的,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在五個工作日內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確認,查明原因和責任後註銷檔案,並報市綠化委員會備案;對具有重要意義或特殊價值的古樹名木,應當採取防腐措施,保留其原貌,繼續加以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未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死亡的古樹名木;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古樹名木的日常養護費用由養護責任人承擔。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對屬地政府部門和養護責任人按照合理比例給予經濟補助。
第二十九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對於一級保護的古樹和名木,每半年檢查一次;二級、三級保護的古樹,每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作為年度補助的依據。
第三十條鼓勵單位、個人捐資保護古樹名木和認養古樹。捐資保護古樹名木的,可以協定約定捐資標註權;認養古樹的,在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範圍內選擇,享有認養期限內的署名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構成犯罪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古樹名木價值評估辦法,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綠化委員會制定。
第三十四條樹齡達到80年但未滿100年的樹木,其後續資源的保護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19年2月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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