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富青

郭富青

郭富青(1962-),男,漢族,河南開封人,法學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經濟法專業導師組副組長。

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陝西省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辦公室專家,陝西省司法廳重點建立項目法律服務團法律宣傳諮詢組成員,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學專家特邀諮詢員,鹹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學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西安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1986年畢業於西北政法大學法學系,獲法學學士學位;1989年考取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專業研究生,1992年於華東政法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2009年畢業於南京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郭富青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河南開封
  • 出生日期:1962
  • 職業:研究生導師
  • 代表作品:《合夥企業法論》
  • 性別:男
研究領域,研究成果,主要論著,主要論文,負責主持的科研項目,主要學術觀點,

研究領域

郭富青教授自1986年留校任教以來,長期從事商法學、經濟法學的教學研究工作,主要研究領域包括:企業、公司法、商法基本理論、合作社組織運作的法律機制及經濟法基礎理論;尤其致力於企業法、公司法領域的理論與實務研究,有較深的造詣。

研究成果

主要論著

《中國非公司企業法研究》、《合夥企業法論》、《商法學案例教程》、《公司法教程》、《企業法》等10部。

主要論文

曾在《法律科學》、《法商研究》、《比較法研究》、《法學》、《甘肅政法學院學報》、《河北法學》、《社會科學家》等刊物公開發表法學專業論文近60篇。
其中:
《建立中國拍賣法律制度初探》(《法商研究》1995年第1期)榮獲1996年中國社會科院法學研究所舉辦的“中國法治之路”青年法學論文優秀獎;
《論現代企業集團組織運行的法律機制》榮獲1998年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會優秀論文三等獎;《建立中國商事信用法律制度體系及營造社會信用環境的思考》榮獲2002年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優秀論文三等獎;
《論商法的立法模式》榮獲2004年中國法學會頒發的中國商法學研究會青年優秀論文二等獎。
《地名資源商業化開發的法律秩序研究》榮獲2007年陝西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三等獎。

負責主持的科研項目

“合夥企業法律問題研究”(1998年校級重點科研項目),
“秦地名人文資源開發的法律秩序研究”(2004年陝西省教育廳科研項目),
“經濟法基本範疇研究:社會經濟利益與社會經濟權利”(2004年校級科研項目),
“商法的技術品格研究”(2008年陝西省教育廳科研項目)。

主要學術觀點

一、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應當是法律規範、功能齊備、統一協調的有機系統。這一體系包括內容體系、形式體系和功能體系。其構造為:產權法、市場組織法、交易行為法、市場管理法和社會保障法。
二、公司、企業之間的併購必須依賴於良好的市場環境和法制環境,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法律體系,突出保護中小投資者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反對經濟壟斷。
三、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兩種體例在價值理念層面上並不存在衝突。在現代社會這兩種體例實質上代表兩種立法技術,無論哪種體例均不能否定商法獨立地客觀存在;兩種體例並無優劣之分,重要的是只要與該國的法制傳統和法律體制相適應,便是一種最優的立法選擇。中國商法體系的完善應當從實質意義上的商法體系出發,以單行商事立法作為構成元素,通過立法規劃和法律彙編的形式使之互相協調統一。
四、中國小股東利益保護的制度措施已經體系化。一些保護措施之間可能存在理論基礎上的矛盾,因而運作機制迥異;另有一些措施之間可能存在功能重疊或接近,具有可替代性。因此,立法、司法和公司治理方面必須注意協調,機制衝突者不能並用,功能重疊或接近者則可以替代適用,靈活司法。
五、合作社公司化發展的傾向已經使其成為一種特殊的企業組織形態。中國應採取制定統一的合作法與特殊的專門合作社法相結合的模式,完善合作社立法及其體系。合作社把大小企業的優勢有機地結合起來,其主要的經營方式是“分散寓於集中,集中寓於分散”,統、分兩個層次的經營相輔相成。這種雙層經營體制是中國實現農業專業化和產業化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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