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稿規

部稿規,兩廣雜稅之一。

清宣統以前,請領部引時例有部稿規費,由運司衙門按各鐵行同鐵稅帶徵解部。後奉文停解,留充兵餉。光緒十八年(1892)鐵稅改由各厘廠帶徵,鐵每萬斤除按原定征正稅銀5兩,又附征部稿規銀三兩四分,存庫備支督署鹽政房承差飯食之用,年約收1000餘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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