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邱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從制度、組織上保證了邱縣人民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充分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依法行使決定、監督、任免等各項職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釋義:政府部門
  • 地點:邱縣
  • 國家:中國
概述,人大黨組,常委會組成,工作機構,人員編制,職責分工,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人大代表,代表選舉,代表構成,代表職權,代表任期,履行職權,決定重大事項,人事任免,聯繫代表,監督工作,代表評議,學習培訓,指導鄉鎮選舉,歷屆大會,歷屆主任,

概述

邱縣第一、二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曾選出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但無常設機構。邱縣第一至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均未設常務委員會,由人民委員會代行人大常委會職權,1937年3月,邱縣革命委員會成立,人大工作處於癱瘓狀態。1979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地方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自此,開始籌備召開縣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及成立常委會事宜,由於“文革”遺留問題干擾,縣七屆人民代表大會推遲到1983年4月召開。在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選舉產生了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為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縣人大常委會的成立,從制度、組織上保證了縣人民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充分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依法行使決定、監督、任免等各項職權。

人大黨組

縣人大常委會黨組成立於1983年4月,黨組書記一般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或擬任新一屆人大主任候選人擔任,下設機關黨支部,黨支部書記一般由辦公室主任擔任。
人代會召開期間,為加強中國共產黨對人民代表大會各項工作的領導,設臨時黨委,黨委書記由縣委書記兼任。各代表團成立臨時黨支部,鄉鎮代表團黨支部書記一般由鄉鎮黨委書記兼任。負責向代表宣講黨的主張,引導代表依法行使自已的民主權利,努力實現黨的意圖。
縣人大常委會黨組由黨組書記和成員組成,其中書記1名,黨組成員4名。

常委會組成

根椐《地方組織法》規定,縣人大常委會由縣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和委員若干名組成。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委會辭去在常委會所任的職務。

工作機構

常委會設五個工作室:辦公室、代表室、法制室、財經室、教科文衛室。

人員編制

共有在編人員22人,其中縣級幹部5人,正局級幹部7人,副局級5人,工作人員5人。

職責分工

辦公室:是人大常委會的綜合辦事機構,負責主任會議、常委會議、黨組會議重大決定的傳達貫徹;機關日常工作的管理;重要會議的籌備、重大活動的組織、重要檔案的起草以及信息宣傳、人事工資等工作。
財經室:負責聯繫政府財稅、經濟工作部門,就全縣的經濟和財政工作展開調查研究,為常委會決策提供參考。
法制室:負責聯繫政法部門,就政法工作展開調查研究, 了解司法人員的執法情況,受理人民民眾對司法機關的控告、申訴案件,做好司法個案監督以及信訪等工作。
代表工作室: 負責常委會與代表的聯繫,組織好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抓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督辦工作。
教科文衛室:負責聯繫政府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計畫生育等部門,就相關工作展開調查研究,為常委會決策提供參考。

常委會會議

《地方組織法》規定,人大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邱縣人大常委會自1983年4月2日舉行首次會議以來,到2006年5月共舉行常務委員會會議229次。

主任會議

根椐《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縣人大常委員主任會議一般每半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舉行主任會議時,根椐需要可以邀請人大常務委員會有關委員和各辦事機構的負責人列席會議;必要時,也可以邀請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列席會議。主任會議的議題由主任、副主任提出,也可以由辦公室或各辦事機構提出。室委所提的議題,應取得常務委員會分管副主任的同意後,報主任確定。主任會議發文,由主任簽發。截止2007年3月底共召開主任會議89次。

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由人民選舉產生、代表人民組成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的主體,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是各級國家機關聯繫人民民眾的橋樑和紐帶。

代表選舉

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是根椐《選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主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實行直接選舉。

代表構成

歷屆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都是根椐《選舉法》和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規定,結合邱縣實際情況,反覆協商醞釀代表侯選人,廣泛徵求選民的意見,經選民間接或直接選舉產生。代表的構成反應了不同時期對代表群體結構的不同要求。

代表職權

縣歷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地方組織法》都做了規定。主要是:縣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人大代表有提出議案、質詢的權利,有選舉和罷免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的權利;還享有人身特別保護和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的權利。其人大代表執行職務的途徑和方式分為: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兩種行式。
一、會議期間。1、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2、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代表的職權。3、具有提出議案的權利。4、具有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5、具有提出詢問的權利。6、具有提出質詢案的權利。7、具有提出罷免案的權利。8、具有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權利。9、具有選舉的權利。10、具有表決的權利。
二、閉會期間。1、根椐縣人大常委會的統一安排,積極參加對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的視察、調查、執法檢察、評議等項活動。代表也可以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已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3、密切聯繫選民和選舉單位並接受其監督。4、積極協助人民政府推動工作。5、積極宣傳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精神。6、具有人身特別保護的權利。7、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提議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8、其他權利。
除上述權利外,縣人大代表可以應邀列席本級人大常務委員會會議,參加縣人大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安排的代表活動,享受其所在單位的工資和其他待遇。
縣人大代表不僅享有權利,同時也要履行法定的義務。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同原選區選民保持密切聯繫,及時收集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把人民民眾普遍關注、意見最多和最關心的問題,匯集整理成議案,再與其他代表聯合,準備向大會提出。議案辦結後,代表再把情況反饋給民眾。

代表任期

1995年修定後的《地方組織法》規定,縣級人民代表的任期由3年改為5年。

履行職權

縣級人大作為基層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憲法和組織法規定,其主要職權是:對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對“一府兩院”行政實施的監督權;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權。

決定重大事項

重大事項決定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人大的一項重要職權,是人民民眾通過人民代表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具體體現,是行使其它職權的前提和基礎,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環節。

人事任免

人大常委會依法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體現了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性質,是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事務民主權利的具體體現。根椐《地方組織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的職權範圍主要包括: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在縣長、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縣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室主任、副主任的任免;決定縣人民政府各委辦局主任、局長的任免;任免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是否接受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縣長、副縣長、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的辭職請求。

聯繫代表

加強人大常委會同人大代表的聯繫,是做好人大及常委會工作的基礎,是發揮代表作用,使之更好地執行代表職務的重要保證。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把走訪代表、召開代表座談會的工作經常化,密切了同代表的聯繫,促進了代表作用的發揮。

監督工作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實施法律和工作監督是《憲法》賦予的職責和職權。監督包括人民代表大會期間的監督和閉會期間的監督,會後監督,其形式有聽取工作匯報、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視察、評議、受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和申訴,開展執法檢查等。

代表評議

組織人大代表對“一府兩院”的工作進行評議,對依法任命的國家機關進行述職評議,是加強和完善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職能的一項有效措施。是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大代表的一項重要活動方式,也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職責,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實施監督的一種有效形式。評議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維護國家的法律權威和法制的統一,糾正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執法偏差,使其不斷提高法制觀念,增強法律意識,忠於職守,廉潔勤政,創造性的開展工作,促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執政為民。

學習培訓

一、機關工作人員的學習培訓。人大機關工作人員素質決定著代表服務質量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也決定著人大機關工作效率和行使法定職權的效力。歷屆人大常委會重視首先抓好機關工作人員的學習培訓。一是理論學習,堅持經常。每周至少集中半天學習理論,增強愛崗敬業意識。
二、人大代表的學習培訓。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是人民民眾選派到國家權力機關替人民行使當家做主職權的光榮使者,他們的熱情高、有威信,但多數代表對人大性質、地位、作用以及如何履職、做好代表工作知之甚少,想參政議政不知從何處下手,想提好的建議和意見不知如何書寫。針對這些情況,每屆常委會都採取多種形式培訓人大代表。

指導鄉鎮選舉

為提高鄉鎮人大工作的質量,在鄉鎮換屆選舉前後,及時舉辦鄉鎮人大工作人員培訓班,學習憲法、選舉法、地方組織法、鄉鎮人大工作條例等常用法律及人大工作的基本方法,從多方面指導鄉鎮人大主席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工作水平。

歷屆大會

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
邱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自1949年11月至1954年7月共經歷兩屆,舉行了6次會議。
邱縣第一屆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自1949年11月至1952年2月,期間召開4次會議。
邱縣第二屆代行人民代表職權的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自1952年2月至1954年7月,共召開兩次會議。
二、人民代表大會
邱縣人民代表大會自1957年7月至2006年6月曆經13屆37次會議。縣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一次會議後,“文化大革命”開始,縣人民代表大會被迫停止活動,時至1983年3月縣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一次會議召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得以恢復。
邱縣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自1954年7月至1956年12月,期間共召開四次會議。
邱縣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自1956年12月至1958年5月,期間僅召開一次會議。
邱縣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自1958年5月至1962年5月,召開一次會議後,於1958年8月邱縣併入曲周縣,相關會議不再記載。
邱縣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自1962年5月至1963年11月,期間僅召開一次會議。根椐省委、省人委決定,1962年3月邱縣與曲周縣分設,恢復邱縣建制。
邱縣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自1963年11月至1966年1月,期間僅召開一次會議。
邱縣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自1966年1月召開首次會議後,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開始,縣人民代表大會停止一切活動。
邱縣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自1983年3月至1984年12月,期間共召開兩次會議。
邱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自1984年12月至1987年4月,期間共召開4次會議。按照《地方組織法》第五條規定和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縣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全國統一從1981年算起”的決定,縣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到1984年12月任期已滿。
邱縣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自1987年4月至1990年4月,期間共召開3次會議。
邱縣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自1990年4月至1993年1月,期間共召開3次會議。
邱縣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自1993年1月至1998年2月,期間共召開7次會議。
邱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自1998年2月至2003年8月,期間共召開5次會議。
邱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自2003年8月至2007年2月,期間已召開5次會議。

歷屆主任

褚魁耀,第七屆
郭金堂,第七、八屆
趙壽堂,第八、九屆
王景瑞,第十屆
張記斌,第十一屆
耿連修,第十二屆
曹廣法,第十三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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