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2004年,邯鄲市人民政府以邯政〔2004〕93號印發《邯鄲市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該《辦法》共28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邯鄲市人民政府
  • 文號:邯政〔2004〕93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4年
  • 施行時間:2004年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規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為,保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是指住宅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對已竣工驗收合格並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的住宅進行室內裝飾裝修的建築活動。
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工作主管部門,並具體負責市內各區(不含峰峰礦區)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工作。
各縣(市)、峰峰礦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範圍內的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建設、規劃、城管、市政公用事業、環保、公安、消防、供電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裝飾裝修。
(一)屬危險住宅的;
(二)住宅嚴重損壞,存在結構安全隱患,未經修繕處理的;
(三)已列入拆遷和拆除範圍的;
(四)住宅所有權和使用權有異議,已進入仲裁、訴訟程式的。
第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方案,超過設計標準或規範增加樓面荷載;
(三)將沒有防水設施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四)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線陽台的牆體;
(五)在牆體或樓面結構層上鑿槽安裝各類管道;
(六)損壞住宅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七)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築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八)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牆體、連線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線接點,包括承重牆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六條
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中涉及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牆上開門、窗,應當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的,應當經市政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改供暖、供水管道和設施的,應當經供暖、供水管理單位同意。
第七條
凡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有下列變動建築主體或承重結構、明顯增加荷載情形之一的,裝修人應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安全鑑定。經鑑定,不符合房屋安全要求的,不得進行以下活動:
(一)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或承重結構;
(二)開鑿牆體或樓地面;
(三)拆改、移動或增設門窗;
(四)明顯增加樓面荷載;
(五)增設房屋分割結構;
(六)改變房屋使用功能。
第八條
裝修人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開工前須到住宅房屋所在地管理住宅小區(院)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進行登記(現無統一管理單位的,暫由居委會負責登記)。登記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
(三)裝飾裝修方案;
(四)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五)變動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超過設計標準或規範增加樓面荷載的,需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六)委託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的複印件和裝飾裝修契約;
(七)住宅使用人裝飾裝修時還須提供所有權人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八)委託監理公司進行裝飾裝修工程監理的應提供監理公司的資質證書和監理服務契約。
第九條
物業管理單位在辦理登記手續時,應將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託的施工人,同時要將登記資料建立檔案。
第十條
裝修人,或裝修人和施工人,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定。協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
(二)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
(三)允許施工的時間;
(四)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五)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
(六)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七)管理服務費用;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定期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上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登記情況。
第十二條
裝修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應當事先告知相鄰居民。
第十三條
裝修人委託企業承接其裝飾裝修工程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飾裝修企業。凡拆改公用設施管線及變動住宅結構主體的,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專業施工企業承擔。
第十四條
裝修人委託施工人進行裝飾裝修時,雙方應當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書面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契約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雙方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或地址、聯繫電話,施工人資質證書或上崗證書號碼;
(二)進行裝飾裝修住宅的房屋間數、建築面積、裝飾裝修的項目、方式、標準、質量要求以及質量驗收方式;
(三)裝飾裝修工程開工、竣工時間的約定;
(四)工程質量監督及保修的內容、保修金、期限;
(五)裝飾裝修工程價格、支付方式及時間;
(六)契約生效和解除事項;
(七)違約責任及解決辦法;
(八)契約的生效時間;
(九)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條款。
第十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發生糾紛的,可以由房屋管理單位進行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或不願協調解決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裝飾裝修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修前,若發現房屋安全方面問題,應經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處理後方可施工;
(二)對於變動建築主體、承重結構或明顯加重荷載的,要在施工現場張帖《房屋裝修安全鑑定書》;
(三)嚴格按批准的方案或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圖紙;
按照國家裝飾裝修工程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
(四)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定施工方案,並作閉水試驗;
(五)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採取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保證作業人員和周圍住房及財產安全;
(六)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材料和設備。對因裝飾裝修產生的噪音、振動和空氣污染的防治,按環保、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執行;
(七)12時至14時、21時至次日7時之間不得進行產生噪音、振動的裝飾裝修活動;
(八)按照規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堆放並及時清運因裝飾裝修工程產生的廢棄物,不得由樓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丟棄。
第十七條
在裝飾裝修中,對拆改住宅結構的,應在住宅結構拆改完畢採取加固措施後7日內報房屋安全鑑定機構,經驗收合格後繼續裝修或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定實施管理,對裝修人、裝修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對裝修人或施工人造成事實後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接到物業管理單位關於裝修人、施工人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報告後,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核實,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禁止物業管理單位向裝修人指派裝修企業或強行推銷裝飾裝修材料。
第二十一條
裝修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物業管理單位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定的約定,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中出現的影響公眾利益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以及其它影響周圍住戶正常生活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二十三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裝修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和相應的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施工方應當出具裝飾裝修質量保修書。
第二十四條
裝修人委託施工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的,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室內空氣品質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裝修人可以委託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空氣品質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施工人應當返工,並由責任人承擔相應損失。
第二十五條
施工人在住宅裝飾裝修竣工時,應向裝修人交付施工圖紙;無施工圖的,須交付裝飾裝修的文字說明。
第二十六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在裝飾裝修活動中,有關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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