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法

邏輯法是人們認識推理事物的一種思維方法.它包括比較,分析與綜合,論證推理等方面,在日常生活和很多正式場合發揮很大作用。,邏輯方法簡稱邏輯法。所謂邏輯方法:就是:以邏輯規律為指導,根據事實材料,下定義,形成概念,作出判斷, 進行推理,構成理論體系的方法體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邏輯法
  • 屬性:認識推理事物
  • 性質:形成概念,作出判斷
  • 方法:被告人構成犯罪的結論
定義,推理方法,假言推理法,選言推理法,二難推理法,反駁法,

定義

邏輯法
直接推理法指直接推理是由一個前提推導出一個結論的推理。直接推理是法庭辯論中經常使用的一種推理方法,適用於那些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無疑的案件。公訴人發言時可以根據被告人作案的時間、地點、手段等具體特徵,運用證據,直接揭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從而得出被告人構成犯罪的結論。

推理方法

假言推理法

假言推理是至少由一個假言判斷作為前提的推理,它的大前提是假言判斷,小前提和結論是直言判斷。
運用假言推理,必須保證大小前提的真實和推理形式正確,否則容易出現錯誤。在法庭辯論中,公訴人可以針對被告人的狡辯,運用假言推理進行駁斥。例如一搶劫案被告人辯解:只有親手從他人身上搶東西,才構成搶劫罪,我並沒有親手搶他的東西,是他主動給我的,因此我不構成搶劫罪。公訴人可利用假言推理規則指出其錯誤所在,即被告人闡述的觀點大前提不真實,“親手從他人身上搶東西”並不是搶劫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構成搶劫罪。被告人採用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財物,其行為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因此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選言推理法

選言推理是至少有一個選言判斷作前提的推理,其大前提是表示一般原則的選言判斷,小前提和結論是關於個別情況的直言判斷。
正確的適用選言推理,必須使選言選項窮盡一切可能。在法庭辯論中,辯護人往往有意無意地利用錯誤的選言推理進行誤推,得出似乎正確的結論。如個體醫生甲以治婦科疾病為名,多次姦淫女青年乙,乙醒悟後,控告甲強姦。庭審階段辯護人提出甲不構成強姦罪,理由是甲與乙發生性關係是乙自願的,甲沒有使用暴力、脅迫手段,並沒有違背婦女意志,甲的行為只能視為通姦。從表面上看,辯護人的發言似乎有道理:甲與乙間的性行為要么是男方使用暴力、脅迫手段違背女方意志發生的,要么是女方自願發生的,違背婦女意志的為強姦,女方自願發生的為通姦,本案中甲沒有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是女方自願發生的,所以甲不構成強姦罪,是通姦。根據邏輯規則分析,辯護人使用的是不相容的選言推理,看上去似乎符合選言推理的規則,但其錯誤在於推理的大前提的選言選項沒有窮盡一切可能,公訴人如果熟練掌握邏輯推理,可以立即指出辯護人的錯誤: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看出,違背婦女意志的強姦行為除辯護人提到的“暴力、脅迫手段”外,還有“其他手段”,其他手段包括利用婦女無知或有迷信思想而幫助其治病驅邪等方法。這些方法看似自願,實質上卻是被害人被矇騙而沒有反抗,一旦知道事實真相後是不會同意的。本案中乙正是出於治病的目的受甲矇騙而被強姦,甲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

二難推理法

二難推理是由假言判斷和選言判斷作前提的推理。運用二難推理時,應注意假言判斷的前後件之間要有必然的聯繫,並且選言判斷的選言選項必須窮盡,否則難以達到預期效果。二難推理在辯論中具有重要作用,常常用來批駁荒謬觀點,使其進退維谷,左右為難,達到揭露犯罪的目的。如某被告人在一天晚上盜竊某單位車庫內的汽油時,由於點火照亮引起火災,造成直接損失35萬餘元,法庭上被告人辯解自己不是故意放火的,已經賠償損失,不應負法律責任。於是公訴人指出:如果你是故意放火,根據法律規定,構成放火罪,應負刑事責任;如果你不是故意放火,根據法律規定,構成失火罪,也應負法律責任。
二難推理在運用過程中難度較大,往往容易掩藏錯誤,稍有不慎就會變成詭辯。在法庭辯論過程中被告人及辯護人往往出現二難誤推的錯誤,用貌似正確的二難推理,致公訴人於兩難境地。公訴人應及時運用邏輯知識指出其錯誤之處。因為二難推理是假言推理和選言推理的結合,只要判斷其假言前提的前後件有無正確的邏輯關係以及選言前提的選言選項是否窮盡就可以指出其錯誤所在。

反駁法

反駁法就是用已知為真的判斷來證明另一種判斷的虛假性。在法庭辯論中,反駁是一種常使用的方法,在反駁過程中,公訴人可以針對辯方的論題、論據、論證,選擇重點突破口進行有力反駁。反駁時主要可以運用三種方法,一種是直接反駁法,就是通過事實、證據直接證明辯方觀點虛假。第二種是間接反駁法,就是通過證明本方真實證據與辯方觀點矛盾,從而得出辯方觀點錯誤的結論。第三種是歸謬法。歸謬法就是暫時假定辯方論題真實,然後以此進行推理,從而推導出荒謬的結論。歸謬法如果使用得當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如甲系一公司勤雜工,利用經常出入經理辦公室打掃衛生之機,盜竊經理乙人民幣20餘萬元,後經偵查,該20萬元中大部分是乙貪污受賄所得。甲的辯護人在庭審時提出甲盜竊的是乙的非法財產,應從輕處罰。針對這種情況,公訴人可用歸謬法加以反駁,指出:如果盜竊他人非法所得的財產可以從輕處罰,那么放火燒掉甲盜竊的財產也就不必處罰了,同樣,不經法定程式,殺死一個殺過人的人也不必追究法律責任了。這樣反駁會使對方啞口無言。綜上可以看出,掌握和正確運用法律邏輯能使公訴人在法庭辯論中從容不迫,應答自如,不會被對方的無理狡辯及虛假觀點所蒙蔽,使自己始終立於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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