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鋼琴調律師協會

遼寧省鋼琴調律師協會

2月12日,遼寧省鋼琴調律師協會成立大會在營口華夏酒店會議中心舉行。由遼寧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遼寧省鋼琴調律師協會是遼寧省惟一的調律師專業協會,以規範調律師行業行為為宗旨,全面提高調律師的服務水平,搭建調律師相互交流的平台,進一步推動遼寧省鋼琴調律師與鋼琴演奏、教學及培訓等相關專的共同發展。

大會主持人由協會副會長鄭海龍擔任,瀋陽音樂學院樂器工藝系副教授、遼寧省鋼琴調律師協會秘書長秦敏靜,在協會工作報告中闡明了鋼琴調律師隊伍伴隨著鋼琴的普及而孕育產生的職業重要性,協會的成立對遼寧省鋼琴調律師行業規範的影響以及全面提升調律師技術服務水平尤為重要。

遼寧省鋼琴調律師協會的成立更將有利於促進該省鋼琴調律事業的發展,使該省鋼琴調律、維修等技術水平得到更大的提高。遼寧省鋼琴調律師協會會長丁弘戩表示,今後要做好協會內部的各項工作,踏踏實實做事,把協會這個大家庭管理好,做好遼寧省鋼琴調律師協會在培訓、管理、考核鑑定等方面的工作,為中國鋼琴調律師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鋼琴調律師協會
  • 外文名:LiaoNing Province Piano Tuner Assoclation
  • 成立時間:2015年
  • 性質:行業性社會團
為了加強我省鋼琴調律師行業的省內外的專業技術交流,促進相互學習,推動鋼琴調律師行業向更規範、更高水平發展,經過充分研究與籌備,報請遼寧省省民政廳批准同意,成立了遼寧省鋼琴調律師協會。協會理事會成員由來自瀋陽、營口、大連、鞍山等地區的調律師組成。
遼寧省鋼琴調律師協會是全省調律工作者的家。是由遼寧省調律行業、琴行和各界調律愛好者組成的民眾性組織,是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社團法人協會。
宗旨是:堅持黨的領導,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為發展遼寧省調律事業做貢獻。
職責是:負責我省調律師行業的技術培訓、技術服務,組織資質考核等工作。
業務範圍是:深入企事業單位進行鋼琴調律知識輔導、音樂諮詢,以提高人們對鋼琴的了解;開展不同形式、層次和類別的調律知識講座,培養調律人才和調律師骨幹,參與並積極配合全省各部門、企事業等單位舉辦地區性、全省性各種調律服務活動;廣泛與中國輕工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中國樂器協會鋼琴調律師分會建立聯繫,促進學術、資料信息交流。
因此成立遼寧省鋼琴調律師協會有利於促進我省鋼琴調律事業的發展,使鋼琴調律技術與音樂藝術有機地相結合,促進我省鋼琴調律、維修等技術水平的提高。
第一條本會名稱:遼寧省鋼琴調律師協會是由遼寧省各界鋼琴調律師自願結成的地方性、科技類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省。本會英文名稱liaoNing Provinve Piano Tuner Association,縮寫lPTA。
第二條本會性質: 本會的登記機關是遼寧省民政廳。
第三條本會宗旨:加強省內調律師行業的發展、擴大調律師隊伍,培養一批有技術、有理論、有實踐的調律師,提升鋼琴技師,調律師整體素質和技術水平;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遼寧省民政廳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會地址:設在瀋陽市渾南新區 沈營路街/路15-6號29門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二)對全省鋼琴調律情況進行調研,對會員進行鋼琴調律行業的業務交流、培訓;
(三)舉辦鋼琴調律相關內容的講座;積極與外省鋼琴調律師行業進行技術交流,並在省內大力推廣鋼琴調律行業;
(四)擴大調律師隊伍;加強行業協調,維護行業秩序,促進行業公平競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在有關部門的授權下,組織行業內技術培訓,職業技能教育和等級考核鑑定工作;
(六)組織和開展鋼琴調律行業內技術的交流,組織會員進行調律技能及工作經驗的討論,全面提升調律師的工作水平;
(七)完成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辦理的有關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符合下列條件,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二)會員入會的程式;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經2名以上會員介紹;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會員享有下列權利;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參加本會的活動;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四)會員履行下列義務;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按規定交納會費;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五)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警告;通報批評;暫停行使會員權利;除名;
(六)會員退會必須書面通知本會並提交會員證。
(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1年不繳納會費的;1年不參加本會活動;不再符合會員條件的;喪失完全民事能力的;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八)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七條會員(代表)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和管理辦法;選舉和罷免理事;選舉和罷免監事;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終止事宜;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最長不超過4年),每4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3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三)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會員(代表)或理事會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四)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五)下列事項;應當以無記名方式表決: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
第五章理事會
第八條理事會是會員 (代表) 大會的執行機構
(一)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 (代表) 大會負責。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30%。(最高1/3)。
(二)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堅持黨的路線和方針政策,積極落實科學發展觀;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自覺遵守本會章程;在本行業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
(三)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四)理事會的職權是:執行(代表) 大會的決議;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選舉和罷免、或聘任和解聘秘書長;籌備召開會員 (代表) 大會;
(五)向會員 (代表) 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公開辦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七)理事會每屆1年(最長不超過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八)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一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理事2(最多2次)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九)理事會選舉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80%(等額選舉不低於66%,差額選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本會秘書長的聘任,須經理事會2/3以上票數通過
(十)本會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十一)負責人的調整;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十二)經理事長或者8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臨時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召開。理事長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十三)常務理事會本會不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六章負責人
(一)本會負責人從理事或者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且須具備下列條件: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重視、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社團的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曾在被撤銷登記、吊銷登記證書、取締之日起未逾3年的;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三)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理事長連任不得超過2屆;超過60周歲的副理事長,連任不得超過2屆;換屆改選的負責人不得低於負責人總數的50%;
(四)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六)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七)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八)本會理事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貫徹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向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九)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向會員通報,並至少保存15年。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七章監事或監事會
本會設立監事會。
(一)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2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二)監事的產生和罷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三)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中應當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適用於監事超過3人的社團】
(四)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列席理事會會議,並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對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檢查本會的財務報表,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六)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小於等於6個月)。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七)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八)監事會(或監事)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八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一)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二)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
(三)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須經本會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四)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四)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五)經費主要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其他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六)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七)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八)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九)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十)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一)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 (代表)大會審議。
(二)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三)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四)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五)本會終止動議通過後的15日內,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指定組成的清算組應當包括具備律師、會計師等執業資格的人員。
(六)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進行清算註銷: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會員人數低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成立登記最低數量;無法正常召開理事會;
(七)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八)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公益組織。
第十一章 附責
本會的負責人包括: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本章程有關數字,均含本數。
(二)本章程經2014-08-06 召開的1屆(次)會員(代表) 大會表決通過。
(三)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四)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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