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農村敬老院管理辦法

遼寧省農村敬老院管理辦法是一則地方法規,1992-07-07發布,文號為遼政辦發[1992]44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農村敬老院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遼寧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1992-7-7
  • 生效日期:1992-7-7
  • 發布文號:遼政辦發[1992]44號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政辦發[1992]44號
【發布日期】1992-07-07
【生效日期】1992-07-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農村敬老院管理辦法
(1992年7月7日遼政辦發〔1992〕44號檔案發布)
第一條為了保障和促進農村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加強我省農村敬老院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鄉(含鎮,下同)舉辦的敬老院,是集體福利事業單位。
第三條鼓勵有條件的村、其他單位和個人舉辦敬老院。
第四條凡在我省境內農村舉辦的敬老院,均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民政部門是本轄區敬老院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其職責是:
(一)敬老院籌建條件的審核和建院登記工作;
(二)監督檢查敬老院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情況;
(三)監督檢查敬老院經費的籌集和使用情況;
(四)對敬老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經營活動進行指導;
(五)對敬老院的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六條鄉人民政府負責敬老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負責鄉舉辦敬老院的籌建工作,並為敬老院配備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
(二)審查村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舉辦敬老院的人員、經費條件;
(三)協助各敬老院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
(四)查處敬老院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條舉辦敬老院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費有保障;
(二)有必要的文化娛樂設施;
(三)有符合要求的衛生保健人員;
(四)有專職的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
第八條舉辦敬老院由鄉人民政府審定,報縣民政部門登記備案。
第九條敬老院停辦,必須有正當理由,經縣民政部門批准,並對養員作出妥善安排和善後處理。
第十條對五保戶,實行入院自願、出院自由的原則,入院時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同意,按敬老院的制度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一條敬老院對符合五保戶條件的優撫對象、歸僑僑眷、村幹部和兒童,應當優先接收入院。
第十二條對在敬老院的學齡孤兒,應當保證其就學,並供養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第十三條鄉舉辦的敬老院在修繕房屋、購置設備等方面有特殊困難的,可以向縣民政部門申請補助。
第十四條五保戶入院的供養費,由其原單位承擔。
養員的原單位或者負有供養義務的親屬,由於遭受自然災害等原因,無力交納養員當年的生活費,敬老院可以向當地鄉人民政府申請救濟。
第十五條敬老院可以接收老年人自費入院養老,其生活費自理,但不得低於同院集體供養養員的生活費標準。
第十六條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工作人員應當建立崗位責任制。
第十七條敬老院內部應當成立有養員代表參加的管理委員會,作為院長領導下的自我管理機構,負責監督敬老院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敬老院的服務人員,應當具備國中以上文化水平,熱愛敬老院工作。
第十九條敬老院和管理、服務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和尊重養員。
對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患病的養員,應當在飲食、衛生、醫療、護理等方面給予照顧,不準放棄管理和護理,嚴禁歧視、虐待。
第二十條敬老院應當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定期公布收支情況。
第二十一條敬老院的副業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收入,可以用於改善養員生活,不得沖抵養員的供養費。
第二十二條敬老院可以根據養員的身體條件,組織生產性勞動。有勞動能力的養員,應當參加勞動。
第二十三條敬老院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的生產、經營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經稅務部門批准,可享受減免稅待遇。
第二十四條鄉人民政府對支持農村敬老院建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
第二十五條對歧視、虐待養員,或者對養員放棄管理和護理的敬老院的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辭退、開除。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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