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行業協會

遼寧省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行業協會(Liao Ning profession association for Social Public Scurity Products)於1999年5月29日在瀋陽成立,是經遼寧省民政廳批准並註冊的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行業協會
  • 外文名:Liao Ning profession association for Social Public Scurity Products
  • 成立時間:1999年5月29日
  • 成立地點:瀋陽
  • 屬性:社團組織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本協會在業務上接受遼寧省公安廳技防辦指導,屬於非贏利的社團組織。是由從事安全防範、消防、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刑事勘查鑑定、警用器具、防偽技術等產品的研製、開發、生產及工程的經營施工、維修的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的全省性社團組織。現有會員168家。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依靠本行業的集體力量,積極發展與省內各機關組織的經濟技術往來,促進全行業技術、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不斷提高,加速我省社會公共產品事業的發展。
本協會自成立以來,在政府主管部門指導下,在兄弟省市和廣大會員單位的積極支持下,已成功舉辦了四次東北國際社會公共安全產品博覽會。擴大了省內外,乃至國際間的安防產品技術交流;進行了有效的政策法規、工程技術、國家標準等方面的業務培訓;制定了行業發展的規劃等。

協會章程

遼寧省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遼寧省社會公共安全產品產業協會,英文譯名為Liao Ning profession association for social Public Security products.
第二條 本團體性質是由從事安全防範、消防、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刑事勘查鑑定、警用器具、計算機安全、防偽技術等產品的研製、開發、生產及工程的經營施工、維修的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的全省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依靠本行業的集體力量,積極發展與省內各機關組織的經濟技術往來,促進全行業技術、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不斷提高,加速我省社會公共安全產品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省公安廳技防管理部門和省民政廳社會登記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地址設在遼寧省瀋陽市。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受政府部門委託,開展本行業情況調查,提出本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建議,向政府提供制定本行業政策的建議。
(二)積極推動橫向聯合,加強相互合作,協調企業間在開發、生產、經營、技術合作、技術引進和競爭中的經濟活動。
(三)根據本行業發展的需要,採用多種形式為本行業培訓專業技術人員。及時總結交流企業改革、企業經營管理的經驗,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促進行業整體經濟效益的提高。
(四)搞好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產品、設備的調查研究,及時通報情況,對質量及技術指標已達到國際同類產品水平的本行業產品,應協助政府貫徹“以產頂進”的方針,限制進口,保護民族工業。積極發展外向型企業,推出有競爭力的產品。
(五)推廣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強化高新技術成果的套用,組織經驗
交流和先進技術的有償轉化。
(六)組織省內外與本行業有關的先進產品和先進技術的展覽會、展銷會,編制產品綜合樣本等技術宣傳資料。
(七)組織本行業技術、經濟信息的收集與分析,進行市場調研和預測,溝通交流,
提供諮詢服務。
(八)組織本行業制定行規行約,並監督實施,保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組織發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九)承辦政府及企事業單位委託的有關本行業發展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由本行業企事業單位及熱心於行業業務的專家、學者、知名人士組成。對熱心支持行業協會工作的國內知名人士、港澳台同胞、國際友人、外國專家,可授予名譽會員或邀請參加行業協會的有關會議。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一)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二)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
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9年5月2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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