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

《遼寧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經2009年3月2日遼寧省第十一屆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7年12月13日遼寧省第十二屆政府第1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遼寧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辦法信息,辦法全文,修改的決定,

辦法信息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29號
《遼寧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業經2009年3月2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陳政高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辦法全文

遼寧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
(2009年3月19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第229號令公布,根據2017年12月13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遼寧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減少和消除事故隱患,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經營性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以及行業技術規範的規定,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安全設施投資及其相關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建設項目中引進的國外技術和設備應當符合我國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的,建設項目不得進行施工;未經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業、領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納入建設項目管理。定期將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情況通報給同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五條 建設單位是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責任主體。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全面負責。建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建設項目符合安全生產標準規範,對承擔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安全評價、設計、施工任務的單位提出落實“三同時”規定的具體要求,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六條 依法應當進行安全預評價的建設項目,其安全預評價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之後初步設計之前進行。安全預評價由建設單位委託項目設計單位以外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並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建設單位可以自行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或者委託項目設計單位以外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編制。
第七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初步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以及行業技術規範編制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並依據《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或綜合分析的要求,完善安全設施設計,落實安全生產措施。
第八條 非煤礦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查,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檔案;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
(三)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檔案;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
(五)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檔案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檔案資料。
審查部門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後可以再次向原審查部門提出申請。
建設單位對已經批准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作出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或者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原料、設備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說明後,報原審查部門重新審查。
第十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施工單位應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在施工期間,發現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必須立即停止施工,並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需對安全設施設計作出重大變更的,應當重新申報審查。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竣工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試運行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試運行的時間不應少於1個月,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行業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建設項目試運行前,建設單位應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現場檢驗、檢測,收集有關數據,形成自查報告。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驗收評價,並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形成書面材料以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書面材料包括:
(一)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檔案;
(二)建設項目試運行自查報告;
(三)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其存在問題整改確認材料;
(四)其他應當備查的材料。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竣工或者試運行完成後,應當由建設單位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應當由項目管理、安全、生產、技術等相關部門參加,必要時可以邀請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安全生產專家參加。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並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一)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檔案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檔案要求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四)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
(五)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範規定的;
(六)發現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八)從業人員未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九)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業、領域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監督管理許可權對本行業、領域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按照不少於10%的比例進行隨機抽查。隨機抽查以書面方式為主,對竣工驗收報告的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有關內容進行現場核查。工作人員應當提出現場核查意見,並如實記錄在案。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審查同意就開工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就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不按規定履行“三同時”報批手續,經依法處罰後仍繼續施工或者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同級政府依法終止建設或者關閉。
第十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有關規定對建設單位申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組織審查的;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通過竣工驗收就進行總體驗收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准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條 由政府投資建設的非生產經營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遼寧省工業企業基本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審查驗收辦法》(遼政辦發〔1984〕8號)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對2009年3月19日公布的《遼寧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以及行業技術規範的規定,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安全設施投資及其相關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業、領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納入建設項目管理。定期將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情況通報給同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三、刪去第五條。
四、將第六條改為第五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是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責任主體。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全面負責。建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建設項目符合安全生產標準規範,對承擔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安全評價、設計、施工任務的單位提出落實‘三同時’規定的具體要求,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五、刪去第七條。
六、將第八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依法應當進行安全預評價的建設項目,其安全預評價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之後初步設計之前進行。安全預評價由建設單位委託項目設計單位以外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並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建設單位可以自行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或者委託項目設計單位以外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編制。”
七、刪去第九條。
八、將第十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初步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以及行業技術規範編制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並依據《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或綜合分析的要求,完善安全設施設計,落實安全生產措施。”
九、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非煤礦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查,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檔案;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
“(三)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檔案;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
“(五)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檔案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檔案資料。
“審查部門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十、刪去第十二條。
十一、將第十三條改為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建設單位對已經批准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作出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或者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原料、設備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說明後,報原審查部門重新審查。”
十二、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項目竣工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試運行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試運行的時間不應少於1個月,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行業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十三、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形成書面材料以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書面材料包括:
“(一)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檔案;
“(二)建設項目試運行自查報告;
“(三)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其存在問題整改確認材料;
“(四)其他應當備查的材料。”
十四、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建設項目竣工或者試運行完成後,應當由建設單位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應當由項目管理、安全、生產、技術等相關部門參加,必要時可以邀請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安全生產專家參加。”
十五、將第十九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並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一)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檔案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檔案要求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四)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
“(五)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範規定的;
“(六)發現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八)從業人員未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九)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業、領域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監督管理許可權對本行業、領域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按照不少於10%的比例進行隨機抽查。隨機抽查以書面方式為主,對竣工驗收報告的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有關內容進行現場核查。工作人員應當提出現場核查意見,並如實記錄在案。”
十七、刪去第二十條。
十八、刪去第二十二條。
十九、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建設單位不按規定履行‘三同時’報批手續,經依法處罰後仍繼續施工或者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同級政府依法終止建設或者關閉。”
二十、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有關規定對建設單位申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組織審查的;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通過竣工驗收就進行總體驗收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准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二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由政府投資建設的非生產經營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參照本辦法執行。”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了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遼寧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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