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市內電話用戶集資暫行辦法

《遼寧省市內電話用戶集資暫行辦法》在1985.07.30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市內電話用戶集資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5.07.30
  • 實施時間:1985.07.30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調動廣大待裝電話用戶的積極性,廣泛籌集市內電話建設資金,解決目前建設資金不足的困難,以加速發展市內電話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電話機線設施沒有裝機放號條件的地方,更新、增容、擴建市內電話機線通信設施,為用戶安裝電話(包括專線、中繼線),郵電局均可組織待裝電話用戶(以下簡稱為用戶)共同籌集電話建設資金。用戶也可用器材、房屋、場地(使用權)等參加集資。
第三條 郵電局組織用戶集資,要本著為人民服務,對用戶負責的精神,貫徹自願互利原則,給予參加集資的用戶以一定的優惠,集資建設項目完成後,優先為集資用戶安裝電話。一般應在一年內使集資用戶受益。
第四條 集資建設的工程項目要符合市內電話網路的總體規劃,線路工程和電纜管道應與城市規劃及道路改造結合進行,並應減少明網。
第五條 各郵電局要加強對用戶集資工作的領導,實行統一規劃,做好綜合協調。有關單位應密切配合,積極協助。
第六條 有關用戶集資的具體組織協調工作,由各郵電局電信營業部門或經營開發辦公室辦理,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承辦集資事宜。
二、用戶集資的種類
第七條 用戶集資,根據不同的情況,可分以下三種:
(一)一般工程集資,包括:1、新建電話支局小交換機工程集資;2、局部機械增容工程集資;3、新建、擴建主幹、分支線路工程集資;4、用戶配線集資。
(二)全網性技術改造和新建程式控制交換局的集資。
(三)新興工礦區和新增行政區劃市區新建電話分局集資。
三、用戶集資的取費原則
第八條 一般工程集資取費原則,按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三條規定執行;全網性技術改造和新建交換局、電話分局的集資以及總額超過一百萬元的集資取費原則,可參照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由當地郵電局提出收費方案,報經市或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九條 凡在電話機線設施具有裝機放號條件的地方為用戶安裝電話(包括專線、中繼線),仍按郵電部現行規定收取初裝費,不搞用戶集資。為參加集資的用戶安裝電話,不再收取初裝費。
第十條 用戶集資工程交換機每一門線(以下簡稱為每一門線)的平均成本,按該項集資工程總投資和新增機線設備可供使用的能力(即新增機械號數或線對數量的百分之七十)核定。
用戶集資工程每一門線的集資款額,按該項工程每一門線的平均成本加上全網機線平均成本收取。但對市內電話營業區內的黨政機關和中、國小校收取的集資費每一門線不得超過三千五百元,對其他用戶每一門線不得超過五千元。
第十一條 如初建時用戶集資款額不足,可由郵電局或參資集資的用戶先行墊支,然後郵電局再向新的裝機用戶徵收集資費,並償還給墊支單位(用戶)。償還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年。頭一年內可不計付利息,從第二年開始,由郵電局按國家對郵電部門“撥改貸”的利率付給墊支單位(用戶)利息。
第十二條 用戶專用通信線路工程的費用,全部由用戶負擔。
第十三條 為用戶裝機或移機需要單獨立桿架線的,仍按郵電部現行規定收取實用工料費。但對營業區內已參加集資的用戶,不再收取工料費。
四、用戶集資的辦理程式
第十四條 郵電局組織用戶集資,一般應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確定用戶集資項目,提出集資方案和概算;
(二)組織用戶協商方案;
(三)進行設計,落實施工力量和主要材料;
(四)郵電局與用戶簽定集資協定書;
(五)郵電局向用戶收取集資費;
(六)施工、驗收、為用戶安裝電話(包括專線、中繼線)。
第十五條 用戶集資工程的設計,必須執行郵電部規定的技術標準以及部、省統一的取費標準。
第十六條 每個集資項目,由郵電局與參加集資的用戶具體商定集資款額、償還期限與安裝使用電話日期,達成協定後,簽訂協定書。對已簽訂的協定,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參加集資的用戶,有權審查確定集資款額的依據、監督集資費用的使用以及檢查集資協定的執行情況。
五、集資資金的管理
第十七條 各郵電局籌集的用戶集資資金,都要單獨設帳堅持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 各郵電局要按季、按年作出用戶集資的收支報表,以備集資用戶查閱。
六、附錄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與國家規定相牴觸之處,以國家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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