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省對市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省對市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602
  • 發布文號:遼政辦發[2001]63號
  • 發布日期:2001-07-07
  • 生效日期:2001-07-01
內容,實施時間,

內容

一、為加強省對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的管理,貫徹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和《遼寧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實施方案》,確保將符合規定標準的城市貧困人口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結合遼寧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資金籌集的主體是同級人民政府。對保障任務較重且財政困難較大的地區,省財政在本級財力可能的情況下給予適當補助。對於中央、省屬企業較為集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並軌過程中新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數較多的市,省財政將適當提高補助比例。省財政補助與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績掛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績考核辦法》由省財政廳與省民政廳聯合制定。
三、省對市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給予補助的條件:一是本級政府預算要按規定足額安排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能夠滿足保障金髮放的實際需要;二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管理嚴格,標準合理。
四、省對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補助辦法:
1.對隨同資源枯竭礦山破產的所屬集體企業未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職工,經核定後,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放生活費,其家屬經核定後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上述兩項所需資金由省負擔。
2.其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所需保障資金,由省按一定比例給予補助。
五、省對市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補助計算公式:
省財政對某市低保資金補助總額=(隨同資源枯竭礦山破產的所屬集體企業未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職工及家屬低保資金補助額+其他保障對象低保資金補助額)×(1±工作業績係數)
隨同資源枯竭礦山破產的所屬集體企業未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職工及家屬低保資金補助額=省核定確認的隨同資源枯竭礦山破產的所屬集體企業未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職工人數×省核定補助標準+家屬應享受低保補助人數×省核定補助標準
其他保障對象低保資金補助額=省核定確認的某市其他低保對象人數×省核定補助標準×省對某市補助係數
省對某市補助係數=(全省人均可支配財力/某市人均可支配財力)×省擬分配補助資金總額/∑(省核定某市其他低保對象人數×省核定補助標準×全省人均可支配財力/某市人均可支配財力)
六、健全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預算安排和預算執行責任制。各級民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編制的要求,依據認真計算的應領取保障金人數及補助金額,編制保障資金收支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預算;財政部門要按照已批覆的支出預算下達指標檔案,同時抄送同級民政部門,並於月初撥付資金。民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的規定,確保保障金按時發放。
七、加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管理。縣(區)以上財政部門必須按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瀋陽分行《轉發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我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遼財社字〔2001〕361號)要求,在同級國庫開設“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並根據政府預算科目設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支出”分類明細帳,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實行單獨核算。縣(區)財政部門要設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財政專戶”,並將上級和同級預算安排的保障金按時由補助專戶撥入財政專戶。
八、建立省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制度。各市財政部門要按月向省財政廳報送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對資金沒有按時足額撥付的或挪用資金的,省財政將相應核減其補助資金。
各市民政部門要按月向省民政廳報告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發放情況,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低保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的月報,年終編制決算,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九、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雙向通報制度。各級財政部門要將預算政策、資金安排、資金撥付及時通報同級民政部門,各級民政部門要將保障金的發放情況及時通報同級財政部門,並建立經常性的工作會商制度。
十、建立省對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考核制度。省財政廳要督促各市財政部門按省財政確定的財政政策,足額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並定期檢查各市預算執行情況。要檢查各市財政專戶管理情況,包括保障資金財政專戶的設立、管理制度的建立、專戶的會計核算以及資金撥付的情況。
十一、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審批、發放監督檢查制度。省民政廳要監督各市民政部門嚴格按低保程式辦理審批手續、發放低保資金,確保低保資金髮放及時、準確、合理。
十二、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預算未足額安排保障資金、不按預算撥付資金、未按規定將資金納入財政專戶、違反規定程式和標準發放以及擠占、拖欠低保資金的,要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並追回補助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本辦法從2001年7月1日開始執行。
十四、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實施時間

200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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