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漏主體

遺漏主體是一個法律術語。指的是在訴訟中,因為某些原因,遺漏了應該參加而未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包括共同原告、共同被告、第三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遺漏主體
  • 定義:遺漏主體是一個法律術語
  • 產生的原因:原告對法律關係理解出現偏差
  • 法律後果:訴訟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 包括:原告、共同被告、第三人
2、產生的原因:(1)原告對法律關係理解出現偏差,未將應該列為被告、當事人的人列為訴訟當事人。2、立案後,一審法院在看聽審理過程中,未能發現,有遺漏了共同原告、共同被告、第三人。
3、遺漏主體的法律後果:(1)被遺漏的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2、一審法院的判決,在二審時背發現遺漏主體,一般將會被二審法院以此為由發回重審。
4、遺漏主體的補救措施:(1)在立案階段,由立案庭指導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將被遺漏的共同原告、共同被告、第三人列為訴訟當事人後才允許立案。(2)立案後對方當事人發現由遺漏的,由對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追加共同共同被告、第三人。3、在二審發現遺漏主體的,二審法院一般發回重審而不是直接改判,因為,直接改判的話,會直接剝奪了被遺漏的主體的一審中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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