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委員會

選舉委員會,是指組織國家代表機關代表或其他公職人員的選舉事務的機關。其組成、職權和任期等由憲法或選舉法規定。奧地利、馬來西亞、辛巴威等國設立此類選舉委員會。中國1986年《選舉法》規定,在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縣級選舉委員會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鄉級選舉委員會受縣級選舉委員會領導。

成立歷史,選舉規則,

成立歷史

1953年至1954年第一屆全國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選舉時,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別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事宜。選舉委員會為臨時機構,選舉工作完成後即行撤銷。1979年《選舉法》基本承襲了1953年《選舉法》有關選舉委員會的建構思路,但在組織結構上作了較大調整。中央、省、地級選舉委員會不再保留,有關代表選舉工作交由各級人大常委會及其工作機構完成。在縣鄉人大代表的直接選舉過程中,維持了選舉委員會的框架機制。[1]

選舉規則

依據現行《選舉法》之規定,選舉委員會是縣鄉人大代表選舉的“主持機構”,主持機構的具體內涵可以從《選舉法》規定的職責中反映出來:(一)劃分選區、分配代表名額;(二)進行選民登記,確定選民資格;(三)確定選舉日期;(四)介紹代表候選人情況,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五)主持投票選舉;(六)確定選舉結果效力,公布代表名單;(七)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2]
[1] 陸強、陳伯禮:《論我國縣鄉人大代表選舉委員會制度的完善——兼議2011—2012年縣鄉人大代表選舉》,《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4月。
[2] 參見《選舉法》第10條第1款。
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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