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港條款

Option clause 選港條款。提單背麵條款之一,該條款規定只有在承運人和託運人於裝船前存在約定,並在提單中註明時,收貨人可以選擇卸貨港。但收貨人一般應在船舶駛抵提單中註明的可選擇的港口中的第一個港口若干小時(如48小時)之前,將其選定的港口書面通知承運人在上述第一個港口的代理人,否則承運人有權將貨物卸於該港或其他供選擇的任一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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