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高粱種子管理辦法

是為了加強遵義市高粱種子質量管理,規範高粱種子生產、經營行為,確保高粱種子質量,促進高粱和白酒產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義市高粱種子管理辦法
  • 頒發單位:遵義市農業委員會
發布,總則,

發布

遵義市高粱種子管理辦法
市農業委員會

總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高粱種子質量管理,規範高粱種子生產、經營行為,確保高粱種子質量,促進高粱和白酒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貴州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高粱種子選育、生產、經營、使用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和縣兩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高粱種子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種子管理部門承擔,上級種子管理部門負責指導下級種子管理部門開展工作。室內檢測工作由具有檢測資質的種子檢驗機構承擔。
第二章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
第四條高粱種子的生產、經營依法實行許可制度。
申請辦理高粱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貴州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
高粱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所在地的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五條申請辦理高粱種子生產許可證,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粱種子生產申請表:包括生產單位、地址、聯繫方式、擬生產品種名稱、生產地點、生產規模;
(二)註冊資本證明材料(驗資報告或審計報告);
(三)種子檢驗人員和種子生產技術人員資格證明(複印件);
(四)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清單、彩色照片及產權證明(複印件);
(五)貯藏設施照片及產權證明或使用權證明;
(六)生產地點的檢疫證明和情況介紹。檢疫證明由生產所在市縣級以上植物檢疫機構開具(原件);
(七)生產品種為授權品種的,還應提供品種權人同意的書面證明或品種轉讓契約(複印件);
第六條申請辦理高粱種子經營許可證,應按照《貴州省種子管理條例》和《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程式辦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註冊的資本不少於200萬元,固定資產不少於100萬元;
(二)具有完好的淨度分析台、電子秤、置床設備、電泳儀、電泳槽、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冰櫃各1台(套)以上,電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萬分之一)1套以上,扦樣器、分樣器、發芽箱各2台(套)以上;檢驗室100平方米以上;
(三)有倉庫300平方米以上,曬場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應的乾燥設施設備,營業場所200平方米以上;
(四)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3噸/小時以上;
(五)種子加工廠房200平方米以上;
(六)有專職的種子加工技術人員、貯藏技術人員和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各3名以上。
第七條申請高粱種子經營許可證,應按照《貴州省種子管理條例》和《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程式辦理,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註冊資本證明材料(驗資報告或審計報告複印件);
(三)種子檢驗人員、種子加工和貯藏技術人員資格證明(複印件);
(四)高粱種子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清單、彩色照片及產權證明或使用權證明(複印件);
(五)高粱種子倉儲設施彩色照片及產權證明或使用權證明(複印件);
(六)提供種子經營場所正面彩色照片、情況介紹及詳細地址。
第三章高粱種子生產的質量管理
第八條高粱種子生產應當執行生產技術規程、檢驗規程、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九條生產者應當建立生產檔案,載明生產地點、生產地塊環境、前茬作物、田間管理情況、室內檢驗和田間檢驗記錄等內容;用於有機高粱生產的種子還應按照有機食品生產的有關規定進行生產管理;
第十條種子管理機構要指派田間檢驗員在高粱種子生產的關鍵時期對生產田質量控制措施落實情況、標準和技術規範執行情況等進行現場符合性檢查。田間檢驗員根據檢查和田間檢驗的實際情況出具田間檢驗報告,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生產企業;
第十一條對田間現場檢查檢驗符合要求的,種子管理機構要對收穫後的種子進行抽樣並委託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機構完成檢測任務後,及時出具檢驗報告。
第十二條連續兩年檢查檢驗不合格的,取消其生產資格。
第四章高粱種子的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用於銷售的高粱種子必須進行加工和包裝,嚴格執行《農作物種子標籤通則》、《農作物種子標籤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高粱種子經營者應當建立經營檔案,載明種子來源、加工、貯藏、運輸和質量檢測各環節的簡要說明及責任人、銷售去向等內容;實行訂單生產的企業或個人應向種子管理部門提交種植地點、面積、種子來源、種子質量信息及契約詳細內容。
第十五條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高粱種子,或者受具有高粱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委託代銷高粱種子的,應當持有關材料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對符合條件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內予以備案登記,並發給備案登記證明;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答覆並說明原因。
第十六條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高粱種子,或者受具有高粱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委託代銷高粱種子的,應當出示備案登記證明,並向購種者出具有效憑證。禁止再委託其它單位或個人代銷種子。
種子經營者委託代銷種子應當使用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委託書。
第五章監督管理及處罰
十七高粱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由遵義市農業委員會組織實施;高粱種子生產、經營者必須接受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質量抽檢,拒絕抽檢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種子的;
(二)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種子的。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下列種子為假種子:
(一)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他種品種種子的;
(二)種子種類、品種、產地與標籤標註的內容不符的。
下列種子為劣種子:
(一)質量低於國家規定的種用標準的;
(二)質量低於標籤標註指標的;
(三)因變質不能作種子使用的;
(四)雜草種子的比率超過規定的;
(五)帶有國家規定檢疫對象的有害生物的。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經營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
(二)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籤或者標籤內容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三)偽造、塗改標籤或者試驗、檢驗數據的;
(四)未按規定製作、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未出示備案登記證明銷售種子的;
(二)未向購種者出具有效憑證的;
(三)再次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種子的;
(四)未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相應的栽培措施、使用條件和適宜種植區域說明的。
第二十二條本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