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健全依法決策機制,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貴州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程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義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 發布單位:遵義市人民政府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遵義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健全依法決策機制,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貴州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程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公布、執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有關突發事件應對重大行政決策的決策程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及重要規範性檔案包含重大行政決策內容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以下事項:
(一)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實施意見;
(二)研究需要報告省政府或者提請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三)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安排重大專項資金;
(四)編制或調整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五)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重要的規範性檔案;
(六)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與重大調整;
(七)政府重大投資和建設項目、國有資產處置方面的重大事項;
(八)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制定或調整;
(九)制定涉及全市經濟發展、改革開放和社會穩定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與公共安全直接相關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與調整;
(十一)其他需由市政府決策的關係基礎性、戰略性、全局性重大事項。
第四條 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法定程式,並堅持以下原則:
(一)科學決策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運用科學方法,尊重客觀規律,保證決策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實際和需要。
(二)民主決策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與行政首長負責制相結合,貫徹民眾路線,保障人民民眾通過多種途徑參與決策,保證決策符合最大多數人的利益。
(三)依法決策原則。堅持各項決策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規定,保證決策許可權合法、程式合法、實體合法。
第二章 決策啟動
第五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啟動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市政府工作部門或者縣、區(市)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經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確定;
(二)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報市長確定;
(三)市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式;
(五)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建議、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由市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經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確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些重大事項需要市政府決策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決策建議。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在審查後將合理的建議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經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確定。
第六條 依照法定職權確定或者由市長指定負責承辦決策的調研、方案起草與論證等前期工作的單位為決策承辦單位。
第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對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信息,擬訂決策備選方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決策事項,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備選方案。
第三章 公眾參與
第八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均應以適當方式引導公眾參與,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根據該決策對公眾影響的範圍和程度,採取公示、調查、座談、論證、聽證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
徵求公眾意見,應當綜合考慮地域、民族、職業、專業、受影響程度等因素,合理選擇徵求意見對象。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政府入口網站等媒體進行公示。
公示內容應包括:決策事項名稱及主要內容、基本情況說明、決策依據和理由、反饋意見方式和時間以及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公示的期限一般不少於20日,特殊情況的,不少於7日。
第十一條 在公眾參與的過程中,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全面、客觀地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反對意見和修改意見,嚴禁只聽取贊成的意見,嚴禁漏報、瞞報反對意見和修改意見。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將公眾參與的情況進行歸納整理,形成書面報告,連同決策事項一併提交市政府審議。報告應當提出明確的結論性建議意見。
公眾參與的結果作為市政府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應予採納。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對條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未能吸納的公眾意見,視情況以適當方式說明理由或作出解釋。
第十三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聽證會:
(一)對轄區內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
(二)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
(三)公眾對所擬決策事項有重大分歧的;
(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六)決策機關認為應當聽證的。
聽證程式按照《遵義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聽證會形成的聽證報告應當作為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專家論證
第十四條 市政府建立重大行政決策諮詢專家庫,入庫專家由市政府各部門根據工作職責和行業特點提出候選人名單報市政府審定。
相關專家負責對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諮詢論證,並實行動態管理和相關利益迴避制度。
第十五條 遴選參與重大行政決策論證的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紀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
(二)具備從事相關工作所要求的中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三)具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標準;
(四)能夠按時參加並完成委託的有關論證工作;
(五)具有較高的社會公認度,公正誠信,能夠客觀、獨立、負責地提出論證意見。
第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論證:
(一)必要性研究;
(二)科學性研究;
(三)可行性研究;
(四)經濟社會效益研究;
(五)執行條件研究;
(六)對環境保護、居民健康及生產安全、社會穩定等方面的影響研究;
(七)負面影響可控性研究;
(八)其他必要的相關因素研究。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工作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從市重大行政決策諮詢專家庫中選擇諮詢論證專家,提出專家組建議人選報市政府確定;
(二)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根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性質、內容、複雜程度、時間要求等實際情況,給予專家組比較充分的研究時間,一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並提供論證所需的資料;
(三)參加決策論證的專家在充分了解政策背景、決策目標等信息的基礎上,在指定時間內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相關研究,出具書面論證意見;
(四)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將專家組書面意見連同決策事項一併提交市政府審議。
第十八條 參加重大行政決策論證的專家,享有查閱相關檔案資料、列席相關會議、參加相關調研活動等權利,對提出的論證意見署名負責,並服從監督管理,承擔應盡的保密等義務。
第十九條 參加決策論證的專家一般不少於3人。涉及面較廣、爭議較大或內容特別複雜、敏感的重大行政決策,參加決策論證的專家一般不少於5人。
第五章風險評估
 第二十條重大行政決策可能帶來如下後果的,作出決策前應進行風險評估:
(一)社會穩定風險,可能引發複雜社會矛盾、群體性事件或過激敏感事件等不穩定因素的;
(二)生態環境風險,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者次生自然災害等不良影響的;
(三)生產安全風險,可能造成重大生產安全隱患的;
(四)財政金融風險,可能造成大額財政資金流失、帶來重大政府性債務、導致區域性或系統性金融風險隱患的;
(五)網路輿情風險,可能引起網際網路、微信、微博等大範圍網路輿論惡意炒作的;
(六)可能引發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社會安全的其他風險。
第二十一條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確定評估主體、需評估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二)成立評估小組,制定評估方案,明確評估目的、標準、步驟與方法;
(三)採取公示公告、問卷調查、實地走訪或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徵求意見會等方式聽取各方意見;
(四)根據社會反映和徵求意見情況,對決策草案進行深入研究,詳細查找社會穩定風險點,並對其進行綜合分析、預測研判;
(五)針對分析論證情況,按照決策實施後可能對社會穩定造成的影響程度確定風險等級;
(六)針對不同風險等級制定相應防範措施;
(七)提出風險評估報告。
第二十二條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
(二)各方意見及其採納情況;
(三)決策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
(四)風險評估結論和對策建議;
(五)風險防範和化解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預案。
 第二十三條對評估報告認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存在高風險的,應當區別情況作出不實施的決策,或者調整決策備選方案、降低風險等級後再行決策;對存在中風險的,待採取有效的防範、化解風險措施後,再作出實施的決策;對存在低風險的,可以作出實施的決策,並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妥善處理相關民眾的合理訴求。
 
第六章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四條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及相關單位配合做好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向市政府法制機構報送重大行政決策備選方案,應當一併提供下列材料:
(一)決策備選方案說明
(二)與該決策有關的法律政策依據;
(三)與該決策有關的統計數據、調查分析、可行性研究和風險評估報告等;
(四)與該決策有關徵求意見的報告;
(五)進行合法性審查時需要的其他材料。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市政府法制機構收到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提交的決策備選方案和相關材料後,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和市政府相關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七條合法性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決策主體是否於法有據;
(二)決策程式是否依法履行;
(三)決策內容是否依法合規。
第二十八條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查研究或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進行。
第二十九條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時限為10個工作日;情況複雜的可適當延長,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市政府法制機構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結束後,按照以下類別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一)不屬於市政府法定職權範圍的,建議決策提請單位依法向有審批許可權的機關報批;
(二)未履行法定程式或者履行程式不符合規定的,建議補正或者重新履行相關程式;
(三)決策備選方案或風險防範化解處置措施等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政策規定的,建議進行修改。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第三十一條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意見,只供內部使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七章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二條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三十三條列入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決策備選方案及說明、決策的法律依據;
(二)徵求公眾意見及吸納情況;
(三)專家論證意見;
(四)風險評估意見;
(五)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四條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決定,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審議的重大行政決策備選方案及相關材料,市政府辦公室至少於會前1天送達與會人員。與會人員要認真熟悉材料,醞釀意見,做好發言準備;
(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主要領導在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上,匯報決策備選方案及其法律法規政策依據、履行決策法定程式的有關情況、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見及研究處理情況等;
(三)會議組成人員充分發表意見;
(四)會議主持人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對討論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討論的決定;
(五)市政府辦公室如實記錄會議主持人和其他會議組成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形成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三十五條會議主持人作出通過決定的,由主持人或其授權的市政府領導簽發。作出修改決定的,屬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後由會議主持人或其授權的市政府領導簽發;屬重大原則或實質內容修改的,應按程式重新審議;作出再次審議決定的,應按程式重新審議。
第三十六條市政府通過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經省政府、市委批准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按程式報請審議決定。
第八章決策執行與監督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辦應當及時對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工作任務和責任分解,明確決策執行單位和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條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要求,制定決策執行方案,明確主管領導責任、具體承辦機構和責任人,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確保決策執行的質量和進度,不得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
第三十九條市政府辦負責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督促、考核等工作,通過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方式,了解和掌握決策執行的情況、進度和存在的問題,並及時向市長報告。
第四十條 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決策職責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監察,對決策事項執行不力、偏離決策目標和內容等行為,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一條 建立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後評價制度,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及時發現決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適時調整和完善決策。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導致決策目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實現的,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有不適當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市政府應認真研究,並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的決定。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辦應當建立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檔案,內容包括提請審議的決策備選方案草案和說明等有關材料、會議紀要或會議專項記錄以及決策執行情況執行過程中監督和反饋修正等有關材料。
第九章責任追究
 第四十三條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不依法決策或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並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害後果的,依照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給予處分:
(一)應當聽證而未聽證作出決策的;
(二)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布未評估的;
(三)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仍作出決策的;
(四)未經集體討論作出決策的。
第四十五條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策而不作出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依照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市政府各部門,縣(區、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公布、執行、監督等活動,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2010年9月6日發布的《遵義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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