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中心城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產權管理,第三章上市交易條件,第四章核定補繳款標準及程式,第五章資金管理,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遵義市中心城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住房保障體系,規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行為,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保〔2010〕59號)、《貴州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07〕29號)、《關於規範辦理改變土地使用條件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黔國土資發2008〔133號〕)等檔案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紅花崗區、匯川區、播州區、新蒲新區、南部新區所轄範圍內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本實施細則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以來,經政府批准統一納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畫,面向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銷售的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面向社會公開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單位集資建房類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上市交易是指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補繳土地收益和政府優惠費用等價款後取得全產權,可依法辦理房屋轉移、抵押、變更性質等登記行為。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的經營性房屋達到預、銷售條件時,項目建設單位向市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補繳經營性房屋分攤商業土地面積的土地出讓金後,可依法進行配套經營性房屋的轉移、抵押、變更性質等處理經營性房屋的行為。
第四條市住建部門具體負責紅花崗區、匯川區、播州區、新蒲新區、南部新區所轄範圍內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市發改(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規劃、民政、審計、統計、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產權管理

第五條購房人對所購的經濟適用住房擁有有限產權。經濟適用住房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及《不動產權證書》中應標記“經濟適用住房”、“有限產權”字樣。
第六條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未補繳土地收益和政府優惠費用,不得辦理房屋的轉移、變更性質等登記行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移的,可申請政府回購。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內的拆遷還房和用於我市中心城區市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綜合整治等保障性住房項目的拆遷安置房源,依法按全產權辦理登記。

第三章上市交易條件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自繳清房款之日起計算);
(二)繳清已購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款及房屋維修基金;
(三)取得所購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四)取得契稅完稅憑證;
(五)取得補繳土地收益和政府優惠費用等價款憑證;
(六)法律法規規定需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未交納土地收益和政府優惠費用,當事人雙方對所購經濟適用住房發生轉移的,不予辦理上市交易手續。因法院裁決、判決等原因處置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中,購房人應提交真實材料和相關證件。對提交虛假材料和證件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已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後,購房家庭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四章核定補繳款標準及程式

第十二條核定經濟適用住房補繳比例:
經濟適用住房補繳款標準為原銷售總價的8%。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內原面積拆遷還房,不予補繳土地收益和政府優惠費用等價款,統一按全產權辦理。還房中所購買超原還房面積部分補繳款標準為原超面積部分銷售總價的8%。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購房家庭(戶主)向市住建部門提交書面申請。
(二)登記:購房人持本人身份證、結婚證、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等資料到市住建部門登記,填寫《遵義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請登記表》。
(三)產權核實:市住建部門對購房人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產權、面積、購房年限、房款及維修基金、納稅情況等進行核實。
(四)核定補繳款數額:市住建部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及補繳款比例核定補繳數額。
(五)補繳款:購房人憑核定的土地收益和政府優惠費用通知書補繳款後取得全產權,市住建部門同時應出具上市交易準入書面意見。
(六)上市交易:購房人憑《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上市交易準入書面意見可依法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其他登記行為。
第十四條配套經營性房屋補繳土地出讓金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配套經營性房屋達到預、銷售條件時,項目建設單位持《規劃方案》、《規劃用地許可證》、《國有建設用地證》等資料向市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分攤商業土地面積補繳土地出讓金手續。
(二)土地價款評估和分攤土地使用面積: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據《規劃方案》各項指標,按有關規定核定配建的經營性房屋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並分攤土地使用面積。並委託具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評估相應地價,經土地估價備案及報備後出具《土地價款評估報告》。地價評估基準日期以《規劃方案》批准日期或《土地劃撥決定書》日期為準,土地使用期限以原《劃撥決定書》簽發日期計算。配建的經營性房屋應分攤的土地面積,按照所有經營性房屋建築面積,占項目總建築面積的比例,乘以項目總用地面積方式核定。
(三)核定土地出讓金: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土地價款評估報告》核定應補繳土地出讓金數額。
(四)補繳土地出讓金: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市國土資源部門核定的數額補繳土地出讓金。
(五)辦理土地手續:項目建設單位補繳土地出讓金後,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為其辦理配建的經營性房屋土地出讓及土地產權等手續。
(六)上市交易:項目建設單位憑市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配套經營性房屋土地出讓手續和其他法定手續,可依法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其他登記行為。
第十五條對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的不計容積率指標的非經營性車庫,經規劃部門批准調整為經營性房屋的,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補繳土地出讓金程式辦理。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回購,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購房人向市住建部門提交書面申請。
(二)登記:購房人持本人身份證、結婚證、經濟適用住房契約、《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等資料到市住建部門登記,填寫《遵義市經濟適用住房政府回購申請登記表》。
(三)產權核實:市住建部門對購房人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產權、面積、購房年限、房款及維修基金、納稅情況等進行核實。
(四)核定回購金額:回購價格按照原購房契約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
(五)回購契約:市住建部門與購房人簽訂回購契約。
(六)退房付款:契約簽訂後,購房人根據交房相關規定辦理退房手續,市住建部門憑退房手續支付回購款。
(七)政府回購經濟適用住房中產生的稅、費予以免繳。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補繳的土地收益和政府優惠費用等價款統一繳入遵義市經濟適用住房補繳上市交易資金專戶,專項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
第十八條實行政府回購的,市住建部門與原購房人簽訂回購協定,政府回購所需資金統一在遵義市經濟適用住房補繳上市交易資金專戶中支付,回購的房屋將重新銷售給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家庭,所銷售房款進入遵義市經濟適用住房補繳上市交易資金專戶。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各縣(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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