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先例

遵循先例是判例法的一個基本原則,它是判例法得以形成的基礎。遵循先例原則的基本含義就是,包含在以前判決中的法律原則對以後同類案件有約束力,具體說就是高級法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處理同類案件有約束力,同一法院的判決對其以後的同類案件的判決具有約束力。即指以前判決中的法律原則對以後同類案件具有約束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循先例
  • 對象:判例法
  • 對應:基本原則
  • 屬性:同類案件
基本概述
還應注意到的是,當明確的事實狀態有顯著區別時,法律規範不是類比推理的唯一起點。在絕大多數案件中,對於不同的事實狀態使用其他類比可能會獲得更加令人滿意的起點,訊問可能通過發現區別的常規技術而建立在與時間和場所的緊迫需要相關的基礎之上。把確切的、詳盡的法律後果和確切的、詳盡的事實狀態相聯繫的法律規範通常只有相當短暫的生命,因為他們的適用排除了事實狀態的變化,只留下一種類推,本來是有說服力的,而在此處可能已經成為有拘束力的法律規範。
隨之,也必須區別:對在先前的案件中得出的結論的推理的司法否決,用不同的推理得出的同樣的結論,要求不同結論的被改變的裁判過程。可能並無述及這一問題的必要。但當所有的行為是用來昭示,對一種更好的推理方式的接受將有利於維持舊的判決,並導致對首次出現的新案件較好的處理結果時,一個人會面臨接連不斷的陳述,一種在先的判決方式被推翻同時一種新的判決方式被開創。在上世紀的後二十五年的文本撰寫衰落時期,美國的普通法技術被文本撰寫者極大地損害了,受僱傭的文本撰寫者自以為是地宣稱,與在法院精確的語言範圍之內的法律規範相比,判決的語言沒有仔細考慮案件的處理結果。它通常需要司法包含和除外一個漫長的程式,來制定一個規則或一系列規則以使在法律的某些領域內的一系列新案件可以置於推理的規則之下,使有能力構建一個有保證的規則體系。表達方式可能在法院後來的意見書中不得不多次變更,然而如果發展是完善的,回顧那一系列判決時,可能發現在這一系列之初的案件的判決仍應像當初他們被起訴時那樣。在先的案件的表達方式不被接受,則無疑可能依據進一步的經驗而被否決。但是得出的處理結果仍然是相同的,通過裁決過程保持延續,最終產生可行的規則。很少聽說這類案件被最高法院反覆的推翻,他們對這類案件無所作為。如果有的判決或有的規則被推翻,一定是由於在規則仍處於形成中時,魯莽的文本撰寫者或者意見書撰寫者敢於基於不充分的材料來提出概括的觀點。通常不能堅持認為,普通法技術不能使法律文本具有權威性,而不只是有拘束力。其最終結果是成為法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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