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度超前

適度超前

“適度超前”是我國綜合交通運輸發展的基本原則,指通過基礎設施建設的節奏調控,使運輸能力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保持動態適配,構建特殊供需平衡狀態。該原則具有雙向調節功能:當供給滯後時強調“超前”保障發展基礎,建設過快時側重“適度”控制規模,形成彈性發展機制。

其內涵從交通領域延伸至充電設施、數字基建、能源等多個領域。在充電基礎設施體系中要求布局留有裕度並完善標準體系;在數字基建領域被轉化為5G網路全覆蓋等量化指標;能源領域則強調超前布局設施以應對安全風險。不同領域的實踐均保持前瞻規劃與動態平衡的核心特徵。

該原則自《“十二五”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正式列為發展基礎原則後,《“十三五”規劃》延續其地位並新增表述。至《“十四五”規劃》時期,適用範圍收窄至糧食、能源等短板領域,同時在法律立法、職業教育等新領域拓展套用,形成跨行業指導性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適度超前
  • 類別:綜合交通運輸發展的基本原則
政策出處,政策目標,

政策出處

《“十二五”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把“適度超前”作為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的基本原則之一,相關表述分別為“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必須適度超前建設,提高客貨運輸能力……”“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總體部署、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擴大內需的長效機制和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的要求,著眼於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建立,在滿足現階段客貨運輸需求的基礎上,使基礎設施能力適度超前。”
《“十三五”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規劃》把“適度超前、開放融合”作為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的基本原則之一,相關表述為“有序推進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功能布局,強化薄弱環節,確保運輸能力適度超前,更好發揮交通先行官作用。”
《“十四五”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規劃》中,“適度超前”只是出現在糧食、能源、礦產資源的接卸、儲存、中轉設施等短板領域,而不再列為交通發展的基本原則。

政策目標

從所針對的現實問題看,“適度超前”具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政策目標。當供需平衡針對供給落後於需求時,“適度超前”的基本含義落在供給相對需求的“超前”上。與之相類似的提法是“優先發展”、“更好發揮交通先行官作用”。當供需平衡針對發展速度過快、建設規模過大的問題時,“適度超前”的重心則轉向了“適度”。
也就是說,當面臨建設投資過快的批評時,“適度超前”的重心放在“適度”上,以此來應對“過度超前”的批評;當政策欲強調加快發展的導向時,“適度超前”的重心則轉向了“超前”的供需關係上,以保持運輸能力相對需求的富裕。由於能夠適用發展快慢不同的問題場景,“適度超前”似乎成了基礎設施發展遵循的普適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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