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構成要件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違約責任的成立所必須具備的條件。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兩個:一是有違約行為;二是無免責事由。前者為違約的積極要件,後者為違約的消極要件。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可分為一般構成要件和特殊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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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簡介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違約當事人應具備何種條件才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可分為一般構成要件和特殊構成要件。所謂一般構成要件,是指違約當事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形式都必須具備的要件。所謂特殊構成要件,是指各種具體的違約責任形式所要求的責任構成要件。例如,賠償損失責任構成要件包括損害事實、違約行為、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過錯;違約金責任的構成要件是過錯和損害行為。各種不同的責任形式的責任構成要件是各不相同的。
一、違約行為,是指契約當事人違反契約義務的行為。我國《契約法》採用了“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契約義務或者履行契約義務不符契約定的”的表述來闡述違約行為的概念。
二、只有存在存在法定和約定的免責事由的時候才可以免除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
1.主觀要件:是指契約當事人,在履行契約中不論其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即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只要造成違約的事實,均應承擔違約責任。只要造成違約的事實均應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
2.客觀要件:是指契約依法成立、生效後,契約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未按照法定或者約定全面地履行應盡的義務,也即出現了客觀的違約事實,即應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

具備條件

1.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契約義務的行為
違約責任只有在存在違約事實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產生,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契約義務,是違約責任的客觀要件。違約行為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拒絕履行。契約當事人拒絕履行契約又稱毀約,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契約規定的全部義務的情況;
(2)不完全履行,又稱部分履行,指當事人只履行契約規定義務一部分,對其餘部分不予履行;
(3)遲延履行,又稱逾期履行,指當事人超過契約規定的期限履行義務的。在契約未定期限的情況下,債權人要求履行後,債務人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也構成遲延履行;
(4)質量瑕疵,是指履行的契約標的達不到契約的質量要求。對質量瑕疵,權利人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否則,後果自行承擔;
(5)不正確履行,是指契約義務人未按契約規定的履行方式履行義務。
2.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後果。從權利角度考慮,只要有違約行為,契約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損失即已發生。在違約人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必考慮對方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損害及損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則必須考慮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
3.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 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於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契約對方當事人的其他損失,違約人自然沒有賠償的義務。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對這兩種損害違約人都應賠償。

承擔責任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需要違約方有過錯才承擔違約責任。例如,《契約法》第三百零三條 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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