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告知義務

違反告知義務是契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違反如實告知有關契約標的的重要事項行為。財產保險契約的告知義務人一般為投保人,人身保險契約的告知義務人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投保人在與保險人簽定保險契約時,對保險人就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事項的書面或口頭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果投保人對主要危險情況不申報或有隱瞞,或做錯誤的申報,保險人有權解除契約或不負賠償責任。

重要事項包括: ①影響保險公司對危險的估計,據以確定是否接受投保; ②影響到費率確定的事實。構成違反告知義務有兩個條件: ①主觀條件。投保人對保險人的詢問未據實說明,須出於故意或過失。故意即明知故犯,過失即應注意到而未注意到。②客觀條件。投保人對保險人的詢問事項必須有隱匿、遺漏或作出不實的說明的事實,並且該事項是足以變更或缺少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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