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試行)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試行)》由交通運輸部於2017年12月20日印發。本辦法共三十四條,自2018年5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交通運輸部
  • 發布時間:2017年12月20日
  • 實施時間:201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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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現將《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17年12月20日

辦法全文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道路客運接駁運輸,提高道路客運安全管理水平,促進道路客運轉型升級,保障人民民眾安全高效出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道路客運接駁運輸,應當遵守本辦法。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分為換駕式接駁運輸和分段式接駁運輸。
第三條 開展道路客運接駁運輸,應當安全為本,誠實信用,依法經營。
第四條 需凌晨2時至5時運行的道路客運班線,應當按照本辦法實行接駁運輸。
鼓勵道路客運企業對營運線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運班線實行分段式接駁運輸,實現客運車輛和駕駛員當日往返。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推動道路客運結構調整,逐步減少營運線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運班線數量。營運線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到期後申請延續經營的,如不實行接駁運輸,應當調整發班安排,避免凌晨2時至5時載客停車休息。
第五條 接駁運輸企業應當履行接駁運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制定接駁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接駁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加強接駁運輸運行管理。
第六條 鼓勵接駁運輸企業組建接駁運輸聯盟,制定聯盟章程、自律公約、管理規章等,明確聯盟及聯盟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發揮行業協作、自律作用,推動接駁運輸資源整合共享。
第七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接駁運輸安全生產源頭管控和事中事後監管。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具備接駁點服務功能的客運站建設項目予以支持。
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與接駁組織方案
第八條 接駁運輸企業應當制定健全的接駁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接駁運輸車輛、接駁運輸駕駛員、接駁點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接駁運輸動態監控制度,接駁運輸安全生產操作規程,接駁點管理人員、接駁運輸駕駛員崗位職責等。
第九條 接駁運輸企業應當科學合理地制定接駁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包括接駁運輸線路運行安排、接駁運輸車輛安排和接駁點設定等。
(一)接駁運輸線路運行安排:包括線路名稱、線路里程、途經路線、接駁點、接駁次數、起訖客運站。
接駁運輸線路運行安排應當避免駕駛員疲勞駕駛。
(二)接駁運輸車輛安排:包括車輛信息、始發時間、預計接駁時間、預計終到時間、配備駕駛員數量等。
接駁運輸車輛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裝置。
(三)接駁點設定:包括接駁點名稱、詳細地址、設施設備配備情況(含停車位、床位、視頻監控設備、信息傳輸條件等)、接駁點專職管理人員、運營單位(含單位名稱、負責人、聯繫方式等)。
接駁運輸企業應當在制定接駁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時,對接駁點進行實地查驗,保證接駁點滿足停車、駕駛員住宿、視頻監控及信息傳輸等安全管理功能需求。
第十條 接駁運輸企業應當直接管理接駁點,或者進駐接駁運輸聯盟及其他接駁運輸企業運營的接駁點。
接駁運輸企業直接管理接駁點的,應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接駁運輸企業進駐接駁運輸聯盟或者其他接駁運輸企業運營的接駁點的,應當簽訂協定,明確雙方安全管理責任。接駁運輸企業應當督促駕駛員執行接駁運輸流程,履行接駁運輸手續,接受接駁點管理人員的過程監督和信息核查。接駁點運營單位應當督促接駁點管理人員按照崗位職責和雙方協定履職。
第十一條 分段式接駁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還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同一客運班線全程接駁次數不得超過2次。
(二)接駁點能夠保障不同接駁運輸車輛間旅客安全換乘、旅客行李和行李艙載運貨物安全交接。
(三)有明確的旅客、旅客行李及行李艙載運貨物換車組織引導流程。
(四)由多個承運主體共同實施分段式接駁運輸的,應當明確相關各方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二條 接駁運輸企業開展分段式接駁運輸,將接駁點設定在客運站的,可向相關許可機關申請將接駁點所在的客運站增設為停靠站點。相關許可機關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批准。
第三章 接駁運輸信息管理
第十三條 道路客運企業擬開展接駁運輸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接駁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接駁運輸企業應當於每季度末月10日前通過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接駁運輸管理平台(以下簡稱管理平台)報送下一季度擬開行的接駁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於當季度末月20日前完成客運班線和車輛信息核實。因車輛報廢更新需調整接駁運輸車輛的,接駁運輸企業應當於每月10日前在管理平台報送車輛信息,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於當月20日前完成車輛信息核實。
第十五條 管理平台通過信息自動交換功能,向公安交管部門提交需凌晨2時至5時運行的接駁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並及時公布已錄入公安交管部門機動車輛信息管理相關係統的接駁運輸車輛情況。
第十六條 接駁運輸企業通過管理平台獲取並列印已錄入信息的接駁運輸車輛憑證,作為公安交管部門允許接駁運輸車輛凌晨2時至5時運行的參考依據。信息錄入成功的接駁運輸車輛次月起可執行凌晨2時至5時運行。
第十七條 接駁運輸企業需要調整接駁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的,應當及時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信息。
第四章 運行過程管理
第十八條 接駁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接駁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在指定接駁點和接駁時段進行接駁,履行接駁手續,建立健全接駁運輸台賬,實施接駁過程動態監控及視頻監控,並做好旅客引導服務。
第十九條 接駁運輸企業開展分段式接駁運輸的,應當在旅客購票時主動告知接駁過程、接駁時間、接駁點及所乘車輛等接駁運輸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接駁運輸執行以下流程:
(一)駕駛員發車前,應當領取《接駁運輸行車單》(以下簡稱《行車單》,參考式樣見附屬檔案),如實填寫接駁運輸相關信息,經發車站點或所屬企業管理人員簽字後,隨車攜帶前往指定接駁點進行接駁。
(二)接駁運輸車輛到達接駁點後,接駁運輸交接班駕駛員應當交接車輛(僅限換駕式接駁運輸)、旅客、旅客行李及行李艙載運貨物等,並在《行車單》上籤字。
(三)接駁運輸交接班駕駛員完成交接後,接駁點管理人員應當核查接駁運輸車輛、駕駛員及相關證件等,並在《行車單》上籤字確認。
(四)實施分段式接駁運輸的,接駁點管理人員及駕駛員應當引導旅客候車、換車,組織旅客行李及行李艙載運貨物換車,防止旅客錯乘、漏乘及行李貨物遺失。
(五)接駁點管理人員在接駁點留存一份《行車單》。駕駛員隨車攜帶一份《行車單》(分段式接駁運輸雙方駕駛員各攜帶一份),待運輸任務結束後交由接駁運輸企業留存。
第二十一條 接駁點管理人員發現接駁運輸車輛、駕駛員信息不符或交接班駕駛員不履行接駁流程等違規行為的,不得在《行車單》上籤字確認,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接駁運輸車輛所屬企業和接駁點運營單位相關負責人,並做好違規情況登記。接駁運輸企業應當立即糾正接駁運輸違規行為。
第二十二條 換駕式接駁運輸完成後,應當履行以下接駁信息記錄手續:
(一)接駁點管理人員應當於6小時內,在管理平台登記《行車單》相關信息。
(二)接駁運輸企業應當通過接駁運輸車載視頻裝置採集換駕前後的當班駕駛員圖像信息,或通過其他技術手段採集能夠證明駕駛員執行接駁的信息,並於24小時內上傳至管理平台。
第二十三條 需凌晨2時至5時運行的接駁運輸車輛,應當在前續22時至凌晨2時之間完成接駁。在此時間段內未完成接駁的接駁運輸車輛,凌晨2時至5時應當在具備安全停車條件的地點停車休息。
第二十四條 接駁運輸企業應當通過動態監控、視頻監控、接駁信息記錄檢查、現場抽查等方式,加強接駁運輸管理,嚴格執行接駁運輸流程和旅客引導等服務;發現違規操作的,應當立即糾正。
接駁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並將未按接駁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完成接駁且在凌晨2時至5時仍然運行的行為作為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及時發現並消除。
第二十五條 接駁運輸企業應當保存接駁運輸台賬、《行車單》、接駁運輸車輛動態監控信息、接駁過程相關圖像信息等,保存期限不少於180日。
第二十六條 接駁運輸企業應當在客運站、接駁運輸車輛、接駁點等公告接駁運輸信息和12328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客運站在執行車輛出站檢查時,應當將接駁點待班駕駛員計入該車輛駕駛員配備數量。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接駁運輸企業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接駁運輸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健全接駁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接駁運輸企業台賬和動態監控等信息及接駁運輸信息公示情況,並將檢查結果納入企業誠信考核。對開展分段式接駁運輸的企業,還應當檢查旅客權益保障、客運服務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接駁點實施屬地監管。接駁點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對接駁運輸台賬、管理人員工作流程等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檢查發現的違規行為,並將企業違規行為通過管理平台告知接駁點運營單位、接駁運輸企業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現接駁運輸企業接駁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或違反接駁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應當責令企業進行整改;發現接駁運輸過程中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對該線路停業整頓直至消除隱患,並由原許可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有關規定,對接駁運輸企業、駕駛員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換駕式接駁運輸,是指客運班線一趟次的運輸任務全程由一輛客運班車完成,客運班車運行到指定的接駁點後,當班駕駛員落地休息,與在接駁點休息等待的待班駕駛員履行接駁手續,由待班駕駛員繼續執行駕駛任務的運輸組織方式。
(二)分段式接駁運輸,是指客運班線一趟次的運輸任務全程由兩輛及以上客運班車接駁完成,每輛客運班車只負責運輸全程中部分固定路段的運輸,前一輛客運班車運行到指定的接駁點,將旅客及行李、行李艙載運貨物轉入後一輛客運班車,再由後一輛客運班車繼續執行運輸任務的運輸組織方式。
(三)接駁點,是指實施接駁過程的地點。
(四)接駁運輸企業,是指實行接駁運輸的道路客運企業。
(五)接駁運輸車輛,是指實行接駁運輸的道路客運班車。
第三十二條 從事線路固定的機場、高鐵快線以及短途駁載且單程運營里程在100公里以內的道路班線客車,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不受凌晨2時至5時通行限制。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辦法解讀

出台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關於積極推行長途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停止運行或實行接駁運輸的規定,規範長途客運車輛夜間通行管理,防止營運客車駕駛員疲勞駕駛,經商公安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交通運輸部於2012年印發了《交通運輸部關於開展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試點工作的通知》(交運發〔2012〕784號),組織13個省(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擇優推選部分長途客運企業,自2013年1月起開展接駁運輸試點工作。2014年以來,交通運輸部又多次印發,或聯合公安部印發通知部署加強接駁運輸試點工作。截至2017年12月,全國共有27個省(區、市)、400餘家客運企業、3500餘條客運班線、7600餘輛客運車輛、840餘個接駁點參與接駁運輸試點。從試點情況看,接駁運輸有效提升了道路客運安全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並對運輸組織效率提升和行業轉型升級發揮了促進作用。試點期間,接駁運輸車輛未因凌晨2時至5時運行發生過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但是,接駁運輸試點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如部分試點企業接駁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部分接駁點管理不規範、甚至發生虛假接駁現象,接駁點集中度較低,企業接駁運輸成本較高等。此外,部分未參與試點的省份、企業提出了開展接駁運輸的需求。
為進一步規範道路客運接駁運輸工作,交通運輸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在充分調研和系統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制定出台了《辦法》。

制定原則

一是堅持安全底線。《辦法》明確接駁運輸企業履行接駁運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接駁組織方案,方案設計應避免駕駛員疲勞駕駛,制度設定應保障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要求企業實地查驗接駁點,對直接運營的接駁點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駐接駁運輸聯盟或者其他接駁運輸企業運營的接駁點的,細化雙方安全管理責任。
二是堅持放管結合。接駁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和接駁點設定管理均由企業自主制定並提交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鼓勵企業組建接駁運輸聯盟,發揮行業自律、協作作用,推動接駁運輸資源整合共享。明確接駁點待班駕駛員計入該車輛駕駛員配備數量,分段式接駁運輸企業可將接駁點所在客運站增設為配客站點。明確接駁運輸企業依託接駁運輸管理平台報送接駁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獲取接駁運輸憑證、保存接駁運輸過程信息,應建立接駁運輸動態監控制度,對接駁運輸車輛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強化接駁運輸過程管理,發現違規行為立即糾正,保障接駁運輸規範實施。
三是強化監督檢查和違法懲戒。要求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接駁運輸檢查結果納入企業誠信考核,發現接駁運輸過程中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立即對該線路停業整頓直至消除隱患,對企業、駕駛員的虛假接駁等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罰。明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接駁運輸的監督檢查,建立接駁運輸違規信息抄告制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要求接駁運輸企業公告接駁運輸信息和12328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強化社會監督。

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總則、安全管理制度與接駁組織方案、接駁運輸信息管理、運行過程管理、監督檢查和附則等6章,共34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第一章 總則。闡述《辦法》的制定依據、實施目的、基本原則。明確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推動道路客運結構調整,逐步減少營運線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運班線數量。明確需凌晨2時至5時運行的道路客運班線應當實行接駁運輸;鼓勵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運班線實行分段式接駁運輸,實現客運車輛和駕駛員當日往返。明確接駁運輸企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職責,接駁運輸企業應當履行接駁運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接駁運輸安全生產源頭管控和事中事後監管。鼓勵接駁運輸企業組建接駁運輸聯盟,發揮行業協作、自律作用。
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與接駁組織方案。接駁運輸企業應當制定接駁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線路運行組織方案的具體要求。明確接駁運輸線路運行安排應當避免駕駛員疲勞駕駛;接駁運輸車輛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裝置;接駁運輸企業應實地查驗接駁點,保證接駁點滿足安全管理功能需求。明確接駁點管理要求,接駁運輸企業進駐接駁運輸聯盟或者其他接駁運輸企業運營的接駁點的,細化雙方安全管理責任。規定分段式接駁運輸企業可將接駁點所在客運站增設為配客站點。
第三章 接駁運輸信息管理。明確擬開展接駁運輸的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接駁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過接駁運輸管理平台報送接駁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方案中的客運班線和車輛信息進行核實。依託管理平台向公安交管部門交換接駁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公布已錄入公安交管部門相關係統的接駁運輸車輛情況,向接駁運輸企業提供接駁運輸車輛憑證。
第四章 運行過程管理。規範接駁運輸流程、信息記錄手續、旅客及行李貨物換車組織。規定企業加強接駁運輸動態監控、視頻監控、接駁信息記錄檢查、發現違規行為、事故隱患應當立即消除。明確接駁運輸企業應當保存接駁運輸過程信息,保存期限不少於180日。明確需凌晨2時至5時運行的接駁運輸車輛,應當在前續22時至凌晨2時之間完成接駁,未按期完成接駁的車輛應當停車休息。明確接駁運輸企業應當公告接駁運輸信息和12328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明確客運站在執行車輛出站檢查時,應當將接駁點待班駕駛員計入該車輛駕駛員配備數量。
第五章 監督檢查。明確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接駁運輸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納入企業誠信考核。明確接駁點實施屬地監管,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糾正檢查發現的違規行為,並將違規行為告知接駁點運營單位、接駁運輸企業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現接駁運輸違規行為的,依法採取責令整改、停業整頓等措施,並由原許可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有關規定,對接駁運輸企業、駕駛員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明確換駕式接駁運輸、分段式接駁運輸、接駁點、接駁運輸企業、接駁運輸車輛等用語的定義,規定從事線路固定的機場、高鐵快線以及短途駁載且單程運營里程在100公里以內的道路班線客車,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不受凌晨2時至5時通行限制。規定《辦法》解釋權、實施時間和有效期。

問題說明

一是關於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運班線管理問題。最佳化道路客運結構,是推動道路客運轉型升級、提升人民民眾出行安全感、獲得感、幸福感的必然要求。隨著高鐵、水運、民航等客運系統的快速發展和私家車保有量提升,長距離、夜間通行的客運班線駕駛員易疲勞、運營安全隱患多風險高、旅客舒適性和服務質量難以保障等劣勢更加凸顯。《交通運輸部關於全面深入推進綠色交通發展的意見》和《辦法》等均明確了逐步減少800公里以上道路客運班線相關要求,各地要按照這一原則對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運班線實施分類監管。800公里以上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到期後,如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應強制退出;如符合延續經營條件,一是可調整發班安排,避免凌晨2時至5時停車載客休息;二是發班安排無法避開凌晨2時至5時運行的,應當實行接駁運輸。鼓勵接駁運輸企業實行分段式接駁運輸,實現客運車輛和駕駛員當日往返。
二是關於接駁點設定和管理問題。接駁點是接駁運輸過程實際發生地點,承擔接駁過程管理和接駁運輸駕駛員休息的功能。接駁運輸企業直接管理接駁點的,應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保障企業認真履行接駁運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接駁運輸駕駛員規範開展接駁運輸流程,實現駕駛員真正落地休息。接駁運輸企業因成本、管理等原因,不直接管理接駁點的,可進駐接駁運輸聯盟和其他接駁運輸企業運營的接駁點,並通過簽訂協定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責任,接駁運輸駕駛員應主動接受接駁點管理人員的過程監督和信息核查。接駁點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接駁點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並將企業違規行為通過接駁運輸管理平台告知接駁點運營單位、接駁運輸企業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三是將設定在客運站的接駁點增設為配客點問題。按照《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2號)規定,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事項包括起訖地、途經路線及停靠站點。接駁運輸企業開展分段式接駁運輸,申請在接駁點所在的客運站配客,有利於企業提高運營組織效率和經營效益,是對接駁運輸的一項支持措施,原許可機關應當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
四是接駁運輸違規行為依法處罰問題。因接駁運輸過程不規範甚至虛假接駁,導致駕駛員在未落地休息、未緩解疲勞的情況下繼續在凌晨2時至5時運行,將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法》《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執法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的規定了明確罰則。例如,《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六十七條等規定了發現事故隱患時,實施責令排除隱患、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處罰要求;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對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客運線路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於發現重大隱患,不立即採取消除措施,繼續作業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從業資格證件。《辦法》明確,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接駁運輸的執法監督,發現接駁運輸過程中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依法對企業和駕駛員接駁運輸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督促接駁運輸企業、駕駛員始終保持高度自覺、高度警醒,規範接駁運輸行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障旅客生命財產安全。

貫徹實施

一是加強宣貫解讀。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辦法》宣傳解讀和貫徹實施工作,將《辦法》傳達到基層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相關道路客運經營者,積極營造主動遵守《辦法》的氛圍,使一線監管人員、客運經營者、一線從業人員做到應知應會、知法守法。
二是做好實施準備。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快梳理本地區確需凌晨2點至5點運行的道路客運班線,對實行接駁運輸的,要督促指導相關道路客運經營者做好接駁運輸安全生產制度和運行組織方案擬定、接駁點選取和實地查驗,在實行接駁運輸前完成制度方案制定、提交等工作,確保《辦法》有效實施。
三是統籌推進道路客運結構調整。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統籌行業安全穩定、服務質量和春運等特殊時段運力需求,在規範長途客運接駁運輸的同時,推動道路客運班線結構調整,逐步減少營運線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運班線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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