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心理學

道德心理學

道德心理學是指研究人類道德的心理結構及其活動規律的學科。道德心理結構指道德與心理的相互作用的聯繫方式,包括道德產生、形成和發展的心理基礎,道德活動和道德行為的心理機制、心理過程和心理狀態,道德對心理活動所起的作用等。它著重於研究由道德意識和道德活動所引起的心理應答規律,揭示道德的社會心理因素。 內容包括:道德對人們心理失衡、障礙和偏差的調節和克服;道德教育和道德修養的心理因素和心理過程;道德行為的心理驅動;以及消除人們對道德牴觸的心理障礙的方法等等。研究道德心理學對於正確分析和闡述各種道德現象、正確認識和理解道德意識、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產生和發展變化的規律,科學地掌握道德教育和道德修養的方法,自覺地培養高尚的道德品質,有著重要的意義。

基本介紹

簡介,特點,

簡介

例如,心理學家 勞倫斯Kohlberg 被問的男孩和年輕人關於他們的想法過程,當他們面對a 道德困境. 相反,哲學家歷史上傾向於忽略實證研究和研究理論問題的結果做以概念、行動和心理學。 當柏拉圖共和國問關於什麼的問題可能刺激人道德上行動,他是詢問問題道德心理學。 從晚20世紀,工作在道德心理學的許多哲學家在心理學和神經科學方面認真採取了研究的結果,並且工作在這個區域的有些心理學家考慮了在他們的工作之後說謊的哲學假定雷斯特的道德心理模型(Rest’s Model of Monal Psychology)80年代初,美國心理學家J.雷斯特明確提出了道德心理四過程模型。其基礎是自70年代中期以業以他為代表的明尼蘇達大學有關學者的大量研究。它集中反映了當代道德心理研究領域的重大進展。 雷斯特的道德心理模型與他對個體道德及其來源的看法有著密切的聯繫。他認為,個體的道德是類型特別的一種個體社會價值觀,它與協調社會中個體間的種促合作活動有關,也與解決個體間發生的種種利益衝突有關,而這種協調和解決的主旨是增進人類的福祉。

特點

雷斯特指出,個體的道德根植於社會環境。因為,群居生活是人類生活的一個特點,人們在相互作用中既需要協調和合作、又需要竭力避免矛盾和衝突,道德在這方面起飛豐與禮儀、習俗、法律等相仿的制約、調節作用。同時,個體的道德也根植於其自身的發展之中。因為,親社會行為方面、群體心理方面、人格發展方面和人類學方面的研究表明,個體發展早期已可發現道德發展的胚芽,個體具有重視建立良好人際關係的傾向,個體普遍具有當個有道德的正直的人的願望。
但是,反觀心理學對個體道德現象的研究,認知發展學家主要從認知方面加以研究,心理分析學家刻意從情感方面進行考察,社會學習論者則著重從行為習得方面加以探討。這無疑忽視了個體道德具有既源自個體,又源自社會,且屬於一種個體社會價值觀的特點。其實,雷斯特認為,不存在完全排除了情感影響的認知,也不可能有不受任何認知影響的情感,更不會有絲毫不受認知和情感影響的行為,這是個體道德現象的明顯特點。
據此,雷斯特認為,對個體道德這一心理現象應該從這樣的問題入手探究:個體的道德行動是如何產生的?即面對具體情境的個體形成道德行動會經歷哪些心理過程?雷斯特的回答是,合乎邏輯地說,這必然至少經歷四個基本心理過程,也就是遵循著他的道德心理四過程模型。 雷斯特對其模型的四個過程及有關研究的論述如下:
過程一,解釋情境。面臨特定的具體情境,個體必須先竭力加以理解,對自己說明當前發生了什麼,然後估計可能採取哪些行動,以及它們對自己和他人有何影響和後果。
需要指出,在社會情境被解釋的時候,個體還會有情感的強烈喚起,即人們在理解情境的同時就已可能對事件或人物懷有了肯定的或否定的情感。這不是指情感可以獨立於認知,而是表明了隨著最初的認知會一下子產生衝動性的情感。這種情感的喚起常不依個體主觀意志為轉移,而且會使個體去突出或抹殺情境具有的某種意義,故它對動機的形成起著一定的作用,從而也就成了研究者注意的一個熱點問題。 與過程一有關的心理學研究及其成果主要有:旁觀者對突發事件之反應的研究,這方面的結果表明許多個體甚至在解釋相對較為簡單的情境時也會出現困難;助人行為的研究,這方面結果表明是否理解及如何理解情境中的有關線索與是否實施助人行為或是否有自覺而持續的助人行為有密切聯繫。上述兩方面的研究表明,不可低估有些個體在解釋社會情境時所面臨的困難,更不能把不當的解釋誤認為是個體心理防禦機制使然。個體對情境的道德意義的理解、解釋是一個複雜的心理過程。社會認知研究指出它含有線索檢索、信息整合、作出假設、進行推斷等等,而它們都與個體認知能力的發展有關。
道德敏感性的研究也與過程一有關。這方面的研究發現,對其他人的需要、利益的敏感程度,個體之間有著很大的差異。如有的個體會把別人的每一個舉動、每一項活動、每一種表情都視為飽含著道德意義,而有的個體直到目睹鮮血才會意識到面臨了道德問題。個體的道德敏感性一般會隨年齡和經驗而發展。當前,這個方面有兩位活躍的研究者,他們是M.貝博和J.活爾克,都曾是雷斯特的研究生。貝博的研究在明尼蘇達大學醫學院進行。活爾克的研究則在方法上對前乾作了變化,主要是以心理諮詢情境為刺激材料,並製成了錄像帶。他們都致力於發展這方面的測量記分系統。
過程二,作出判斷。在解釋情境的基礎上,個體從各種可能的行動中決定其中的哪一個在道德上是正確的,這也就是作出道德判斷的過程。 以皮亞傑和科爾伯格為代表的道德認知發展學家在這方面已有大量研究和成果。他們向個體直接呈示道德問題的情境,要求對此作出選擇判斷並陳述其理由,從而了解他們道德推理的依據和道德思維的框架。由此,他們發現了個體道德判斷的圖式和發展階段,而公正觀(感)則是圖式和發展階段的核心問題,它幫助個體對社會情境作出何為道德上是對的判斷。
雷斯特本人於70年代中期以來所進行的“確定問題測驗(DIT)”也與這“過程二”有關。該測驗仍以科爾伯格揭示的道德發展階段為基礎,以兩難道德情境為材料。但該測驗具有的簡潔、易學、易用的特點,使其在80年代初得到了廣泛的使用。“確定問題測驗”即“DIT”是當代了解個體道德判斷在方法技術上的一個突破性的進展。 過程三,道德抉擇。在道德判斷的基礎上,個體對自己認為在道德上是對的那個行動所賦予的道德價值超過了其他觀念的價值,從而可作出把認識和判斷付之以行動的抉擇。這是一個涉及道德行動的決策過程,有賴於個體的道德價值觀在其價值觀體系中處於相對優於其他價值觀的地位。
雷斯特認為,這一過程是判斷與行動、認識與行為之間的必要環節。基於道德判斷的道德價值觀常常不是個體的價值觀,非道德的價值觀念常頗具誘惑力而使個體不能遵循道德判斷去作出相應的道德抉擇。如在達蒙的研究中,先讓被試說出把一定數量的糖果分給做了手工的兒童時自認為是公正的分配方案,然後讓被試真的去實施,結果是相當部分的被試偏離原來的方案而給自己留下了較多的一份。這表明了被試原來的認知向另外更重要的動因妥協了。 究竟是什麼促使個體把道德價值觀置於其他的價值觀念之上,是什麼能使個體從道德判斷的認識繼而過渡到作出道德行為的抉擇?雷斯特指出,對這一道德抉擇的過程研究得不夠,但從已有的心理學理論觀點中還是可以找到答案的。對此,雷斯特列出了八種理論觀點及其代表人物,它們是: 1、個體行為之所以能夠是道德的,是因為進化使利他主義成為了人的遺傳基因。如威爾遜等。 2、良心使所有的人循規蹈矩,是害羞、內疚、懼怕促使個體變得道德。如阿倫弗里德、艾森克等。 3、個體的道德,只是因其反應獲得了強化和模仿的機會,也可以說個體中是“學會”了社會行為而已。如班圖拉、戈爾戴蒙德等。 4、需要建立一個理想的社會,這樣的社會離不開社會性合作,個體本人則是其中休戚與共的一員,這種認識是個體道德的動力。如杜威、皮亞傑等。 5、道德動機源自對那些比自我更為偉大的東西,如國家、上帝、神、宗教等的敬畏感或自我服從感。如德克海姆、埃里克森等。 6、移情是利他主義、個體道德行為的基礎。如霍夫曼等。 7、生活在建立了公正和關懷關係的環境中,其結果會使個體承擔起道德義務。如羅爾斯、科爾伯格等。 8、關心自我完善、關心自我同一性,這是促成道德行為的動因。如布萊西、達蒙等。 雷斯特建議,道德抉擇過程的研究不妨這樣入手:針對特定情境,上述諸觀點中究竟哪一咱或哪些才起著作用以及起了多大作用。 過程四,實施行為。在道德抉擇的基礎上,個體就得進一步把道德意向具體轉化為道德行動。這一把意向外化或物化為行動的過程不僅需要個體具有相應的體能和技能,而且需要個體能明確行動的具體步驟,克服可能出現的阻礙,戰勝疲勞和挫折,排除分心和干擾。 雷斯特通過引用已有的若干心理學研究指出了影響這一過程的重要因素。如克雷布斯研究欺騙行為時,對被試不僅按道德認知水平而且還按“自我力量”、“自我管理”加以分類,結果發現後者同樣是欺騙行為的一個重要因素。又如,米切爾在研究有關的認知轉換技術對行為的作用後指出,掌握並運用這類技術會使個體在努力追求自己目的的過程中提高自我控制的能力,抵禦可能面臨的極大的情境壓力。又如,馬斯特斯和桑特羅克的研究認為,由某種認知引發的積極的情感狀態是與堅持有成效的工作密切聯繫的,個體對行為性質和成效的期望會決定他是否去從事某種活動、願付出多大努力克服困難和克服消極體驗而堅持下去。再如,倫敦的訪談調查表明,“社會性肯定”也是影響行為的一個因素。 雷斯特的上述四個過程組成的模型就是這樣勾劃了個體從面臨道德情境到形成道德行動所經過的心理歷程。這四個過程既不是指個體所具有的基本特質,也不表示一個理想的有道德的人應具有的四種美德。 雷斯礦物質 模型中的每一過程各有其自己的功能。一個人有能力處理某一過程,卻未必有能力勝任另一過程的處理。如能作出複雜判斷、推理的人卻有可能不去實施行動過程,付之以行動並能持之以恆的人卻可能基於相當簡單的判斷和推理。 雷斯特的模型指出了產生道德行為的合乎邏輯的發展過程,但這不是說組成模型的四個過程必然是隨時間推移的一個線性過程。如一個人在確定什麼在道德上是對的,即作出道德判斷時(過程二),可能反過來又會影響這個人對情境有新的或進一步的理解和解釋(過程一)。 雷斯特模型的四個過程之間也存在著互動作用和影響。這方面已有實證研究,較突出的有達利和巴特森的研究,以及施瓦茨的兩項研究。前者發現,當前情境的行為(屬過程四)會影響對情境中新因素的敏感性及認知加工(屬過程一),一個人對某一過程的專注會使他對其他刺激或過程的反應變得遲鈍。後者發現,個體會作出防禦性評價來否認或減輕自己的道德責任感,比如,在過程二和過程三以後,表境的道德意義和個人的道德行動代價變得清楚了,個體會防禦性地重新注釋情境,或者對受害者的大辯論況作較低的評估(屬過程一),以求付出較小代價而又不受良心譴責。 雷斯特模型的四過程,雖與道德認識、情感、意志、行為有聯繫,但已不是單一的品德心理成分。如過程一解釋情境時總會有相應的情感喚起,過程二作出判斷時還受過程一形成的情緒狀態和情感體驗所影響,實施行為的過程四更離不開認知、情感和意志活動了。 總之,雷斯特的道德心理模型否定了種種道德發展理論用某個單一的變數或心理成分來表示的做法,而能綜合地考慮知、情、意、行的各種心理活動。該模型實證地指出了個體從面對情境到產生行動的合乎邏輯的心理過程,縱向地剖析了這些過程中的心理活動及互動作用。這種動態的、更貼近生活實際的研究提供了理解個體何以有“德行”的分析框架,能更真實地反映個體道德品質形成的全貌。該模型對道德教育也有啟示,道德教育雖可以著眼於道德品質的諸心理成分,但還可以從對環境的感知到身體力行這樣一個縱向的全過程的各個環節入手。從該模型的研究動態來看,組成模型的四過程的研究深度依次是,過程二即道德判斷最為廣泛和深入,其次是過程一即解釋情境,再次是過程的各個環節入手。從該模型的研究動態來看,組成模型的四過程的研究深度依次是,過程二即道德判斷最為廣泛和深入,其次是過程一即解釋情境,再次是過程四即實施行為,最後是過程三即道德抉擇,故尚有許多工作有待進行,以完善和充實該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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