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鹽湖區公安局

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現共有840名民警,其中男656人,女184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運城市鹽湖區公安局
  • 中層幹部:245人
  • 科室所隊:38個
  • 正式民警:714人
概況,機構領導,執法職權,案件受理程式,受案,立案,破案銷案,

概況

中層幹部245人,黨員420人,正式民警714人,職工126人。共有科室所隊38個,其中機關14個,派出所22個(城區派出所5個,農村派出所17個),看守所1個,行政拘留所1個。局領導班子由15人組成,其中局長1人,政委1人,副局長5人,紀檢書記1人,其它局黨委7人。我們轄區管轄總面積1202.4平方公里,人口65萬餘人,共21個鄉鎮辦,同時還管轄空港、舜帝陵兩個開發區。近幾年來,新興的有華聯購物超市、鑫源福瑞特超市、億適家超市等20餘家超市,有水果批發市場、鋼材、家電、電腦城等大型批發市場19家,有關鋁集團、熱電廠等大型企業13家。
運城市鹽湖區公安局
地址:運城市河東街

機構領導

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局黨委成員職責分工
黨委書記、局長周鑫同志主持分局日常工作,分管計財科。
黨委副書記、政委劉虎龍同志協助局長主持日常工作。分管交通管理大隊、法制室、押運公司、保全公司;協助局長負責分局辦公大樓、看守所基建工作。
黨委委員、副局長相步紅同志協助局長分管治安管理大隊、警務保障室、指揮中心、巡警大隊。
黨委委員、副局長阮俊珠同志協助局長分管國內安全保衛大隊、經濟犯罪偵查大隊、禁毒大隊。
黨委委員、副局長寧俊傑同志協助局長分管刑警偵查大隊。
黨委委員、副局長段吉更同志協助局長分管派出所、消防大隊。
黨委委員、紀檢書記王青傑同志主管紀委、監察(督察大隊),協助局長分管政工監督室、考核辦。
黨委委員李安樂同志協助局長分管看守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
黨委委員張運保同志主抓刑事偵查大隊。
黨委委員張舒同志主抓法制室。
黨委委員郭建國同志主抓指揮中心。
黨委委員付重靈同志協助政委負責分局辦公大樓、看守所基建工作。
黨委委員周愛華同志主抓治安管理大隊。
黨委委員李會峰同志主抓交通管理大隊。

執法職權

1、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
2、決定、執行強制措施;
3、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
4、對偵查終結的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5、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給予處理;
6、對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徙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代為執行刑罰;
7、執行管制、拘役、剝奪政法權利、驅逐出境、暫予監外執行的刑罰;
8、對假釋和判處拘役緩刑、有期徙刑緩刑的罪犯執行監督考察。

案件受理程式

受案

第一百五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必要時,公安機關可以錄音。
第一百五十六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作為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並妥善保管、存檔備查。
第一百五十七條公安機關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應當與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第一百五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保障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和扭送、報案、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五十九條對於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第一百六十條經過審查,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並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百六十一條經過審查,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

立案

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製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條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條對於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製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六十五條對疑難、複雜、重大、特別重大案件決定立案偵查的,應當擬定偵查工作方案。
偵查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斷,包括對線索來源可靠程度和涉嫌範圍的測定;
(二)偵查方向和偵查範圍;
(三)為查明案情需要採取的措施;
(四)偵查力量的組織和分工;
(五)需要有關方面配合的各個環節如何緊密銜接;
(六)偵查所必須遵循的制度和規定;
(七)如屬預謀犯罪案件,還應當提出制止現行破壞和防止造成損失的措施。

破案銷案

第一百六十六條破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
(二)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
第一百六十七條對於符合破案條件的案件,辦案部門應當製作破案報告,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破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件偵查結果;
(二)破案的理由和根據;
(三)破案的組織分工和方法步驟;
(四)其他破案措施和下一步的工作意見。
第一百六十八條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六十九條需要撤銷案件的,辦案部門應當製作撤銷案件報告,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撤銷案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原來立案的根據和來源;
(二)案件偵查的結果;
(三)撤銷案件的理由和根據。
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時,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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